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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6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这是一篇与知识产权保护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我国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和发展大多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采用知识产权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保护方式.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分析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可行性和法律冲突,最后提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80-05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2)06-0043-04

Abstract:Administrative law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s usually adopted to protect anddevelop Chinesetraditional sport culture, it’s also an important legal way w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With literature review and logic analysis to study the value of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Chinese 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 culture,thefeasibility and conflict of activ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with sports culture protection.Countermeasures for protecting Chinese 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 culture w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e provided.

Key words:Chinese 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protection

收稿日期:2012-04-2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我国武术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研究》(课题编号:11YJCZH208).

作者简介:杨家坤(1972- ),男,湖北潜江人,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族传统体育、体育法学.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Xuzhou 221116,Jiangsu,China

国内外大多数专家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研究民族传统文化保护,那么,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也是保护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一个重要法律手段?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法律制度分而治之下,这些制度用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时,它们之间存在哪些冲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有哪些?这些都需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以促进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繁荣发展.

1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目前仍是以公法保护为主,国家采取一系列行政保护措施对具有重要价值且濒危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然而,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从社会的角度来讲,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应当被知识产权制度来加以保护.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其发展过程中,其相关权利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导致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屡遭侵害,严重影响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项目发展的权益和声誉[1].例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林寺、达瓦孜、刀郎木卡姆、江格尔先后被抢注为罐头、火腿肠、啤酒、洗面奶、死家禽、佩刀等产品的商标,尤其是少林寺遭遇侵权现象更为严重,仅在中国国内就有百余家企业注册使用54个“少林”商标,行业涉及汽车、家具、五金、酒业等.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都在抢注“少林”或“少林寺”商标,共发现117项,他们均以“少林”、“少林寺”商标或名义,利用少林寺这一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及深厚文化底蕴的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来获取商机和利润[2].令人气愤的是当少林寺武术团去国外武术表演时,反被别人告知侵权而限制少林寺行使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利.

2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

2.1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权利主体确定比较复杂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一般来说都是比较明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权利主体存在着不确定性和群体性.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中,随着社会和观念的变迁而发生或快或慢的嬗变,一开始可能是某一个人创作,但经过时代的发展,历经多人的传承而又加入传承人创作形成新的形式,这样世代相传,创造者个体的特征越来越模糊,个人的风格逐渐被淹没,呈现出群体的特点,体现出一个群体的风格、智慧、感情和特质,再被各代人群延续、传递.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虽然有些能够通过有形的产品或约定俗成的固定表达加以体现,但却没有任何一个单个的成员可以对其主张创造者的权利,也没有人能够将此产品或表达和其他产品或表达截然分开,难以确定承载权利的主体.正是由于无法将某一民族的非物质遗产和某一个特定的权利人联系起来,造成了适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困难.

2.2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时间期限矛盾

在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各国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保护期限结束则进入公有领域不再保护,商标权也是有一定期限的,期限结束可以申请续展.关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性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民族传统体育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长期延续的过程,作为一个民族或群体短时间内不会消亡,其蕴含的精神价值和物质利益也不会消亡,民族传统体育是世代延续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传播时期,也是创作时期,在一种“叠加式”的积淀中产生又变异、变异又新生.其价值往往随时间的流逝而增加,体现出历史的传承和积淀,经历了长期积累和传承而得以延续,很难适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要求[3].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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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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