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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论文范文资料 与国家审计问责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审计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3-12-25

《国家审计问责制度》: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审计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 审计问责制,实际上是对政府审计结果中涉及的个人或组织使用资产流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的一种责任追究体系.审计问责应当有一个系统的制度保障,应当建立包括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范围、问责依据以及问责程序等在内的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

关键词: 国家审计; 审计问责; 国家审计问责制度

中图分类号: F239.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0)04-0014-04

The Analysis for China’s National Audit System of Accountability

——Based on the Elements of the Audit Accountability

TANGXiao-li

(Xi’an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Xi’an 710032, China)

Abstract: Accountability System of State Audit is a kind of responsibility system which could investigate and affix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individual or organization involved in the flow of assets, the efficiency as well as the effect in the audit report of our government. Audit accountability should be a whole system, and shall establish such a complete work system including accountability subject, object of accountability, accountability ranges, and accountability basis and accountability program and so on.

Key words: state audit; audit accountability; accountability system of state audit

一、引言

从1999年水利部挪用30亿元建楼炒股、拒绝执行审计决定、高层领导各安其位[1],到2004年审计署审计报告发布后“问题部委”迟迟不做表态,再到2006年审计署审计报告发布后,媒体认为“通篇难以看到具体部委的名字,让舆论一直很郁闷”,甚至质疑“审计为啥省略‘严重问题’?”[2].虽然最近几年,审计整改的效果越来越好,然而,针对审计披露问题进行的高官问责仍是闻所未闻.不难看出,审计面临来自许多方面的压力.通过中国知网1999-2009年全文数据库的检索,绝大部分有关“审计问责”的论文只是提出了一些进行审计问责的建议,如,“‘晒审计’,更要‘晒审计问责’”(亦菲,2007),“要审计,更需问责”(编者,2007),“问责,让审计监督更锋利”(张国宏,2006),“‘审计风暴’+‘问责风暴’等于‘完美风暴’”(马善记,2005),“建立审计案件问责制”(韩玉玲,2005),“审计之后需要问责”(《中国新闻周刊》编者,2005),“审计问责,势在必行”(李干,2005),“审计过后期待‘问责风暴’”(叶之梦,2004),“有迹象表明审计风暴之后将是‘问责风暴’”(《领导决策信息》观察员,2004)等,而真正涉及建立我国国家审计问责制度的学术论文却寥寥无几.

基于此,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对国家审计问责制度进行解析,旨在为政府相关部门及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审计问责制度提供借鉴.

二、基于审计问责要素的国家审计问责制度解析

建立国家审计问责制度是促进审计取得最大效应的必然要求,没有有效的问责机制,“审计-整改-再犯-再审计-再整改”的怪圈就不会自行消失”[3].审计署前任审计长李金华曾表示,“审计将来能够取得的最大成效就是促进建立问责制度”.笔者试图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主体层面

1. 主体层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国家审计问责体系目前以层级问责、职业问责为主要内容,都是同体问责,很少涉及异体问责[4].目前的审计问责主体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问责主体缺失,异体问责相对薄弱.当前我国启动的审计问责存在着较为突出的主体缺失.具体来说,各级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其问责功能尚未充分实现和发挥.比如,引咎辞职多是由上级政府或党组织促成的,属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组织处理,对官员进行选举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反而未能发出应有的声音.

(2)问责主体监督意识淡薄,问责动力不足.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在一些“官员问责”案件中,都是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要求下级主动辞职、引咎辞职或被解职,并没有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3)问责执行机关本身被监督或被问责的问题没有解决.无论是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还是行政首长,都具有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

(4)问责的被动性普遍存在.现有的问责案例时常是以一种倒运行的模式运作.一件失职失责事件,往往是通过新闻媒体*后,有关部门才不得不启动问责程序,给群众一个交代,问责的被动性普遍存在.

(5)缺乏对问责之后的跟踪管理机制.从问责的推行情况来看,许多地方都对引咎辞职者采取了“保留原级别,由组织上重新安排工作”的措施.这里的“保留原级别”和“一地失职,易地为官”又有何区别?问责效果岂不是必然会因此而大打折扣!

2. 主体层面的解决方案.究竟应该由谁来履行“审计问责”这一权利,如何有效行使这一权利,这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审计问责主体应该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

(1)扩大问责主体.将审计问责的主体扩大到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使其均成为问责的主体,将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结合,形成问责的“合力”,推动问责制的科学、规范、高效运行.

(2)充分发挥异体问责的作用.通过人大行使质询权、调查权、罢免权和撤职权,还可以促使一些“问题官员”为了避免被罢免或撤职,主动提出引咎辞职.

(3)多元问责主体的配合.建立一个以“审计机关”为主要问责主体,其他机构为问责辅助主体的问责制度,形成一个多元问责主体的“大问责”.

(4)对引咎辞职官员的后续监控.目前,尽管有媒体对引咎辞职官员的去向予以追踪报道,但这并不能代表政府的政治成熟度,更何况媒体的追踪报道并不具有行政和法律效力,舆论压力也不可能完全转变为现实的约束力.因此,必须对这些官员的后续表现进行追踪.

(二)客体层面

1. 客体层面存在的问题.依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的客体是政府及相关机构.这意味着审计问责应当针对“单位”而不涉及“个人”.然而,“个人”是单位违规的根源,不解决向个人问责的问题,对单位的问责效果将很差.因此,审计问责的客体可以是单位的法人代表、职能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问责制的基本原则是权责要对等[5].

审计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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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国家审计问责制度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审计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审计是干什么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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