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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诌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著作权法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21

《诌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此文是一篇著作权法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在大数据、云计算、深度学习、超级芯片等技术的共同作用下,已经表现出了类人甚至优于人类的智慧,其模拟人脑神经网络的运行机制产生出了各类作品,迅速地从协助创作的工具成为独创内容的来源.人工智能把人类拉下创作神坛的同时,也对现行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技术变革,我们应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未来发展的方向,跟进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积极调整著作权制度,在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可版权性的基础上,给予其相应的法律保护:一是将人类作品与人工智能创作物分野而治;二是要设立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登记制度;三是明确人工智能所有者享有作品权利.

2016年是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一年,模拟人脑的深度神经网络 (deep neural networks)的算法突破了关键技术壁垒,加上具有超高性能的计算机和顶级图形处理器(GPU)作为计算单元的硬件支持,大规模、多维度、深层次的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得以实现.谷歌公司的“阿尔法狗”(AlphaGO)战胜世界围棋冠军李世石被视为人工智能领域最热门也最具有标志性的事件.而在笔者看来,去年人工智能在艺术、文学、科技领域的表现更加令人震惊:音乐方面,索尼公司的 AI(FlowMachines)通过分析13000首来自全世界不同类型的乐曲,创作了一首带有浓浓的披头士风格的单曲《爸爸的车》(“Daddy’s car”);影视方面,IBM公布了超级计算机Watson为即将上映的悬疑恐怖电影《Morgan》创作的有史以来第一部“认知电影预告片”;文学方面,微软公司的AI“小冰”完成了第一部100%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詩集《阳光失了玻璃窗》,该诗集已于2017年5月正式出版.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对现行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有两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放在我们面前:第一,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既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问题;第二,若能够被认定为作品,相关权利应如何保护.如果法律制度无法给予这两个问题以积极回应,随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大量出现,必然会导致现有秩序的失衡和混乱.

一、性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认定

知识产权制度对人类智力成果提供保护,各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都是自然人创作的作品,那么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等领域创作的内容是否能被视为作品,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呢?

《伯尼尔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都没有界定作品的定义,而只是采用罗列的方式划出法律保护的作品范围.关于何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地较为明确,“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基于我国著作权制度的法律框架和上述规定的具体要求,讨论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问题,就需要明确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是否达到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最低限度的独创性要求.

独创性是作品可版权性的核心要件.独创性强调创作过程的主观性,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与技巧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不能是通过抄袭、剽窃所得,不能是对已有作品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相较于发明的创造性和新颖性标准,判定作品的标准相对较低,因为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是独一无二或前所未有的,其仅要求是非抄袭和有差异的.如,两个人在同一时间、同一角度写生同一景物,形成了两张相似的绘画作品,虽缺乏新颖性,但却都能够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基于上述标准,人工智能生成之内容只要是其独立完成,而非从另一作品抄袭而来,即应构成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至于其用途、价值及评价在所不问.[ 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沿着这样的逻辑路径,我们再来审视现阶段人工智能所创作的内容.上文提及的微软“小冰”,通过深度学习519位诗人的作品,从模仿到创作再到大规模输出共训练了10000次,而若是人类把这些诗读10000遍则大约需要100年.10000次迭代学习后,“小冰”拥有了的现代诗歌创作的知识和能力,其创作的诗集中不乏“ 一支烛光,忽变为寂寞之乡”、“是在阳光照射的方向,还是阳光来自的地方”这样令人惊艳的语句.可以看出,人工智能的学习创作过程与人类非常相似,其不是停留于对材料简单的筛选和叠加,而是能够其通过数据采集、迭代学习、自我训练,提升至一定程度后进而创作出具有一定思维深度和艺术高度的内容.

所以,站在这一维度观察,人工智能的创作内容已经完全具备了作品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给予法律保护.

二、困境:人工智能创作物带来的制度挑战

人工智能正在飞速发展,技术迭代周期不断缩短,所以我们讨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保护问题不能仅仅立足当下,还必须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想象力.但当我们沿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趋势着眼未来时,不禁发现现有著作权制度对新技术的无措与困境.

1.供需失衡.人工智能的创作高效且不知疲倦,作品产出速度惊人.“小冰”通过100小时学习共创作了70928首现代诗,《阳光失了玻璃窗》诗集只是从中挑选的139首;美联社的人工智能新闻写作平台Wordsmith,创作稿件速度也达到了每季度3000余篇.可以预见,随着技术发展人工智能创作物会如潮水般涌现,这意味着市场中的版权作品供给量将大幅上升,而一定时期市场对各类作品的需求总量是有限的,考虑到人工智能创作的低成本和高效率,人类作者在版权市场的定价能力将受到大幅度削弱,其会因为缺乏经济动因而逐渐丧失创作*,除了具有强烈表达*的人类作者还可能愿意继续坚持创作以外,绝大多数人类作者将会退出这一领域.人工智能创作物可能给版权市场带来的供需失衡,冲击的不仅仅是著作权制度,而且是人类创作行为本身.

2.法理冲突.当今社会,人工智能借助对海量信息的搜索与挖掘,模拟人脑神经网络的运行机制产生出了各类作品,其正迅速从协助创作的工具成为独创内容的来源.我国法律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果我们认可了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作品的能力,那么人工智能符合我们对作者的认知与判断.但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无论人工智能是否会最终发展出自我独立意识(这似乎暂时还是一个难以达成共识的社会*和哲学问题),在传统私法制度没有颠覆变革的情况下,人工智能本身尚无法取得法律拟制主体资格.所以,即使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被认定为作品,其著作权也无法归属于人工智能本身,因为相对于人类而言人工智能也是客体.人工智能法律客体的认定与作品创作来源的冲突,使得人们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的归属众说纷纭.

著作权法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诌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为适合著作权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著作权法修改2017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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