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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地位论文范文资料 与众筹项目参和人法律地位保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地位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3-12-25

《众筹项目参和人法律地位保护》: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法律地位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要: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近年来在我国飞速发展.它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项目参与人的利益保护带来困难.将参与人完全纳入消费者概念加以考察,或者构建一个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在逻辑上都无法实现自洽.本文在对不同众筹类型加以分析之后,给予参与人三个不同的法律定位,即消费者、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在此基础上,出于对弱者的保护,提出不同的权益维护模式与路径.

关键词:众筹;参与人;法律地位;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2-0077-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2.17

一、问题的提出

众筹起源于美国,指从大众手中募集款项较小的资金,解决小企业或个人融资问题.著名的众筹网站有Kickstarter、Kiva、Lending club、Prosper等,在我国则主要有淘宝众筹、天使客、拍拍贷等[1].众筹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是金融创新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具有受众广、成本低的特征,近年来在国际国内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新兴动力[2].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大部分众筹项目具有成熟度较低、预期过高、风控不完善等特点,项目失败或者违约的可能性很高,支持者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以预购型众筹为例,参与众筹的人在决定投入资金以生产或推广产品的过程中也承担了与之相关的风险,使得顾客的角色在此情景下发生了一定变革[3];以债权型众筹为例,参与人则面临着来自平台以及融资者的双层风险,其合法权益的保护面临诸多困难;以股权型众筹为例,其与常见的股票投资大不相同.由于缺乏二级市场,参与人很难在短期内赎回投资款,投资期限可能会很长,而且初创项目的失败概率很高.正是基于对上述风险的正视,以及项目参与人在众筹项目中表现的信息弱势、经济弱势地位,本文拟简单厘清众筹项目参与人的法律地位,因地位的不同,分别将其放置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证券法》与《公司法》等框架下予以保护.

二、众筹的基本类型

维基百科对于众筹融资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预购型众筹,投资目的在于获取产品;二是捐赠类众筹,对一些公益项目无偿赠予;三是商业投资类众筹,主要包括股权类、债权类众筹等.关于众筹的类型,学者在讨论与众筹相关问题时,都会有所论述.如刘志坚认为,众筹融资大致可以分为捐赠众筹、回报众筹、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四种类型[4].本文主要介绍预购型众筹、债权型众筹、股权型众筹.

(一)预购型众筹

预购型众筹很多时候和奖励型众筹放在一起,有时候会被混用,如王晓东认为:“奖励众筹也称为商品众筹、产品众筹,它更像是一种商品的预售合同.”[5]对此,个人是持反对意见.预购型众筹与奖励性众筹还是存在差别.前者提供给参与人的是众筹项目的产品,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该产品的权利,而后者指众筹项目的发起人提供给投资者一定奖励作为回报,奖励不限于实物[6].但无论是奖励型众筹还是预购型众筹,众筹参与人获得的大多是产品、服务或获得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并不存在任何金融回报.

(二)债权型众筹

由于参与人主要为个人,因此又被业界成为人人贷(Peer to Peer Lending,以下简称“P2P”).在借贷环节,由网络平台充当中介的角色.借贷双方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自主发布消息,自主选择项目,基本上不需要借贷双方线下见面,也无需抵押担保,平台公司则为借贷两方提供资讯、评估、协议管理、回款管理等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不过就目前来看,我国p2p模式同国外已有明显差别,以Prosper和Lending Club为例,平台所从事的业务是将债权凭证分销给投资者.国内模式虽然起源于国外,但已初步演变出完全*模式、线下交易模式、标准债权打包转让模式,此外,如果以平台是否提供担保为标准,可分为单纯*与担保模式(平台设置风险备用金担保或者第三方担保).总体而言,网贷模式的演变与发展,某些似乎已经脱离众筹融资的概念,如某些平台专为中小企业服务,P2P网贷借贷平台所从事的行为类似于公司债的*发行.即使是为个人服务的平台,也存在投资标的分级,构建投资组合,提供投资建议等行为.显然,债权众筹所涉关系较为复杂,后文详述.

(三)股权型众筹

股权众筹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是较为普遍的一种投资行为,在国内则属于新型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但发展异常迅速,有名的股权众筹平台包括天使客、大家投、人人投等[7].具体运作模式一般是项目发起人以出让股权的方式换取投资者出资.股权众筹中项目发起人通常为初创企业,而众筹网站则充当类似证券交易一级市场角色,投资者获得股权回报,与项目发起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由于股权众筹具有类似于证券发行的特性,美国证监会起初对上述平台是严格限制的,但伴随着JOBS 法案的推出,证监会放松了初创企业融资的限制,开创一种发行人通过*向公众投资者募集小额股权资本的全新豁免形式——众筹,以促进初创企业的资本形成[8].为了规避证券公开发行的问题,目前而言,我国大部分股权众筹平台主要从事的是私募股权众筹,为了防止融资企业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平台通常采取“领投”加“跟投”的方式,参与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转让股权.虽然一旦初创企业获得巨大成功,参与人可获得数十倍乃至数百倍的收益,但由于大多数初创企业运作模式不清,估值较为困难,因此流动性较好的二级市场一般也难以建立,参与人被迫做长期投资,变现困难,投资风险较高.因此,项目参与人尤其是跟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值得深入探讨.

三、众筹项目参与人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论文参考资料:

法律和生活论文

法律类期刊

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和道德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结论:众筹项目参和人法律地位保护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法律地位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企业法律地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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