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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单位论文范文资料 与建筑业营改增对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单位影响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建设单位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16

《建筑业营改增对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单位影响》:这是一篇与建设单位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对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工作均带来深远影响.本文从内河航道枢纽工程财务核算的角度,分析“营改增”对内河航电枢纽建设工程的影响.通过分析研究,提出适应“营改增”政策的内河航电枢纽工程调整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内河航电枢纽;“营改增”;建设单位;影响;对策

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出台,将建筑业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于内河航电枢纽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管理、财务核算以及工程竣工决算等各方面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在新旧政策的交替过程中,对于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单位的各方面实务工作也带来诸多挑战,本文希望通过梳理“营改增”相关的各项政策规定并分析实务工作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建议,为相关行业实务人员带来益处.

一、“营改增”对内河航电枢纽工程的影响

内河航电枢纽工程作为以航运为主,兼有交通、灌溉和供水等功能的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具有航电结合、以电养航、综合效益高等特点.同时,航电枢纽一般投资数额较大,计划建设周期一般在3~5年.航电枢纽建设完成后,会形成包括提升内河航道等级、保证通航、发电、保障饮用水等诸多方面的功能和社会效益,但由于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兼具公益性职能,一般主要通过水利发电来获取收益来维持枢纽的日常运营.“营改增”后,对于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将会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2.“营改增”对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单位税负影响

由于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水力发电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率为17%.“营改增”前航电枢纽工程建设中相当一部分工程建设成本属于营业税征缴范围,不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而“营改增”后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购建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工程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进行抵扣.因此,“营改增”对于内河航电枢纽工程的建设及运营单位而言,其税负是相应降低的.

3.“营改增”对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单位财务核算的影响

由于“营改增”后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购建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 认证完成后分时段进行抵扣.因此,对于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单独按项目设立基建财务账套进行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而言,需在基建财务帐套中单独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以便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3.“营改增”对2016年4月30日前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内河航电枢纽工程竣工决算的影响

整体而言,“营改增”后航電枢纽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日后需要进行抵扣而不应纳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这就产生了“营改增”后工程整体造价应如何确定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住建部于2016年2月19日发布了建办标[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营改增后需重新调整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等于税前工程造价×(1+11%).对于2016年4月30日后新建设开工的航电枢纽项目目前已有比较明晰的工程造价执行方案,即按照建办标[2016]4号文及财税[2016]36号文的要求,调整概预算工程造价,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竣工决算时分开列示税前工程造价和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可.而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已开工在建且尚未完成竣工决算的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则面临较复杂的局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而“建筑工程老项目”主要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这一政策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证“营改增”政策的平稳过渡实施,避免纳税人的税负前后波动过大.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符合这一政策的绝大部分建筑服务提供商也均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由于作为简易计税项目不涉及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航电枢纽工程的建设方应按建筑服务提供商提交的 结算金额全部列入工程成本.而在2016年4月30日后新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筑服务提供商则需按一般计税方法的11%税率向建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对于同一个航电枢纽建设项目,可能同时存在按两种不同增值税计税方法进行结算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此种情况下,在进行竣工决算时就变得相对比较复杂.

二、全面“营改增”背景下对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议及应对措施

1.审慎选择建筑服务供应商,完善相关合同条款

在航电枢纽建设过程中,能否取得合规的增值税 直接影响到工程投入运营后企业税负的高低.因此,在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和工程、合同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进行项目招标时,对供应商是否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应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同时,完成招标后,建设单位在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也需要将相应的 条款列入合同中予以明确.

2.提升建设单位基建财务核算水平,加强增值税专用 的统一管理

建设单位在航电枢纽建设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是日后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基建财务核算水平,加强增值税专用 的统一管理:

(1)对于开发内河航电枢纽的国有建设单位,需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单独按项目设立基建财务账套进行核算,因此应将发生的工程建设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单独列示出来,并在核算工程成本时分合同列示对应的工程成本金额以及进项税额,为日后进项税额的抵扣以及工程竣工决算打下良好的会计核算基础.

建设单位论文参考资料:

新农村建设论文

城乡建设杂志

建设法规论文

生态文明建设论文题目

班组文化建设论文

图书馆建设杂志

结论:建筑业营改增对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单位影响为关于对写作建设单位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我国建设单位有哪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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