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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论文范文资料 与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征纳税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电子商务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1-28

《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征纳税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本文关于电子商务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在催生了巨大的市场收益的同时,也因其具有的虚拟性、隐匿性、无纸性等特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难题.大数据的诞生在引领电子商务交易进步的同时,给电子商务税收领域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并存.信息风险与信息失真问题成为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的征管新难题,但大数据本身所具备的多样性、相关性、共享性等特点又为电子商务税收构成要件的确定和税收征管的实施带来了新的契机.面对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征税的挑战和机遇,如何“化弊为利”,依托信息资源综合管理,从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与税收征管的创新两方面进行双向改革,为我国在大数据时代下进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决策和分析提供支持,成为我国税收制度发展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遇;挑战

[中图分类号]F812.42;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5)08-0078-08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无线传感器以及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推陈出新,全球数据量也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当前,人类社会正朝着以太字节为单位的大数据时代迈进.[1]大数据时代在促使人们生活、工作与思想理念发生变革的同时,也给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一方面,由于大数据具有复杂性、易“偏在”的特点,从大数据中获得税收信息犹如大海捞针,它的应用给电子商务征税领域带来了信息甄别的困境;另一方面,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管理技术支撑下,税务机关能够与银行、商家等联网实现信息互通,交易信息的证据链条更为广泛,课税要素也相对容易确定,这就极大地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成本,避免了大量税收流失的难题.但是,如何准确、公平地在电子商务领域征税仍然有待更为健全的立法设计.

一、大数据时代的电子商务征税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网上购物已逐渐成为主流的消费方式.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截止2013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同比增长29.9%.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8.2万亿元,同比增长31.2%;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8 851亿元,同比增长42.8%.[2]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创造巨大的市场收益的同时,如何切分税收红利的问题也成为税收征管面临的新课题.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无纸化、隐匿性等特点,它不仅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管理带来了难题.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实体税制要素的冲击

税制要素是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也是纳税义务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相对传统商务活动而言,电子商务具有减少库存、方便快捷、减少交易成本等优势,因而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在中国近年来出现“井喷”之势.但由于其隐匿化、无纸化、虚拟化等特点,也带来了税收征管中纳税主体难以确定、课税对象性质模糊和纳税时间地点难以界定的难题.具体表现为:

第一,税法主体难以确定.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共同构成我国的税法主体.在现行税收模式中,征税主体主要通过确定税收管辖权来明确,纳税主体则主要通过交易或交易留下的物理痕迹及凭证等因素来确定,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这两种判定方式都不约而同地受到了冲击.一方面,在大数据下电子商务的开展往往不可避免的涉及跨国、跨地区的交易,但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得销售商无须设立工厂等有形物理存在即可开展业务,只须拥有一台连接网络的计算机和一个相对固定的就可同时在多个国家或地区与多个消费者进行交易.基于此,在电子商务中往往无法判定税收管辖权的归属,也无法准确认定征税主体.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中销售商和消费者之间的连接渠道仅是一些数据与程序,与销售商与消费者的地址没有必然联系,在这一过程中,交易双方也可以利用高技术变更、隐匿其姓名、身份和地址,这种交易的“隐密性”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

第二,征税对象的界限难以厘清.征税对象的不同决定了税种和税率的不同,目前,世界上通行的税种类别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每个税种都有对应的征税对象,因此,准确区分课税对象是合理征税的前提.然而,电子商务的“数化特性”却使得课税对象的分类较为困难.就现有电子商务的类型来看,它可以分为完全的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的电子商务两类,其中,不完全的电子商务是指传统企业在其原有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引入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在此基础上开辟电子商务业务活动,拓展企业经营方向和范围,因此不存在征税对象性质难以判定的问题;而完全的电子商务则旨在借助计算机技术,通过整合商业运作中的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来实现交易方式和手段的电子化.[3]换言之,在完全的电子商务模式下,软件、书籍、音乐、图像、等一切可数字化的产品都可以成为交易对象在互联网上交易,但对于这些交易产品适用何种税种,现行的税收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加大了税务机关判定课税对象的性质的难度,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挑战.

第三,纳税期限和地点难以确定.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也是税收构成要件当中的重要内容,明确纳税期限有利于保证税收的稳定性和及时性.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发物日期、收款日期等经济活动都是可以变更和难以监控的,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界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就纳税地点而言,通常而言,它的规定应以有形原则和领土原则为支撑,如在传统商务中,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发生地;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主要是在商品供应地.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中服务器具有易流动的特征,这就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认商务行为发生地和商品供应地,从而无法正确行使征税权.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征管程序的挑战

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工作的核心环节,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能,是保障国家税收得以实现的基本手段,[4]因此,在电子商务征税中,加强税收征管的意义重大.但是,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纸化、虚拟性特征同样给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程序带来了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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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征纳税面临的挑战和应对为适合电子商务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电子商务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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