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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法规论文范文资料 与对融资租赁法规中不动产租赁物范围理解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融资租赁法规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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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几年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猛,随着租赁公司数量大幅增长,交易形式不断创新,交易领域也不断扩大.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融资租赁交易的载体是其租赁物,而不动产作为租赁物却一直存在争议.但是作为体量巨大、领域广泛的不动产又是融资租赁交易不可回避的问题.拟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务中的交易实践,在当前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框架下,对不动产租赁物范围进行探讨.

关键词:融资租赁,不动产,基础设施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6)07-0043-50收稿日期:2016-05-10

1 融资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随后被许多国家接受并运用,并很快发展成为和银行、信贷和证券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工具之一.我国自1981年首次引入融资租赁以来,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史.由于受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及金融环境的多重因素影响,融资租赁在我国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但是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其灵活的融资方式,广泛的适用领域,融物和融资合二为一的模式,为国内金融市场引入了新的竞争机制,增添了市场活力,推动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发展.据相关统计,2007年全国共有租赁公司93家,2012年达到560家,到2013年底已达到1026家,截止到2014年6月,全国租赁公司已达1350家.随着租赁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租赁合同数额由2007年的240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5500亿元,2013年达到21000亿元,截至2014年底合同余额32000亿元.由此可知,融资租赁是对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市场体制的重大有益补充.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购买承租人指定的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保留所有权,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其将资金、贸易和工业三者结合,将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以达到“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功能.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是通过以租金换取租赁物使用权的方式实现其融资的目的,承租人表面上获得了租赁物的使用权,实际则是取得了为生产所需的资金,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不是其获取租赁物使用权的对价,而是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承担出租人购买出租设备的资金成本并支付其应得的合理利润.从出租人的角度看,出租人获得的租金实际上体现的是投资成本的回收.因此,融资租赁实际上是通过融物的手段达到了融资的目的.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一般存在着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三方当事人,买卖协议和租赁协议两项交易.其中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的租赁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该租赁物既是租赁协议中的客体,也是买卖协议中的客体.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关系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承载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出台,实务中最早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公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随后1999年的《合同法》中设有专门的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但具体条文相对原则,过于笼统,从而导致在实践中指导性不强.此后,在经过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于2014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可见租赁标的物的选择和界定是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重要认定之一.我国自引进融资租赁以来,虽然对租赁标的物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认定和理解,但由于受国家相关政策及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多头管理模式的制约,租赁物还存在着一些模糊不清.当前对租赁物的认定程度、范围和高速发展的行业实践相比,已不能满足融资交易及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本文试图在当前我国国内融资租赁“四大支柱”(通常认为法律、监管、会计准则和税收是支持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政策范围内,通过和国外的法律政策比较,对租赁标的物的范围做出合理的界定.

2 租赁物的界定

法律法规、会计准则、行业监管及税收政策,是支持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实际上也就是支持融资租赁交易的最低限度的法律法规.

从法律规则来看,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七条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从《合同法》的定义来看,融资租赁是一个包括了三方当事人,两份合同的交易结构,但并没有对租赁物做出明确的界定.而《民用航空法》则只是对民用航空器作为适格租赁物做出了肯定,对于民用航空器以外的租赁物,由于不属于其调整范围故没有提及.

按照行业监督的不同,我国租赁公司的分类,大体上分为金融系租赁公司、外商系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租赁公司,三类租赁公司分别由银监会和商务部负责监管审批.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管理办法》仅是将租赁物限定为固定资产.然而固定资产并不是一个法律定义,只是一个会计学的概念.法学上将物分为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其中动产和不动产合称固定资产并和无形资产相对应.因此可以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仅仅是排除了无形资产.

融资租赁法规论文参考资料: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论文

财经法规论文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论文

工程项目融资论文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

建设法规论文

结论:对融资租赁法规中不动产租赁物范围理解为关于对写作融资租赁法规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排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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