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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论文范文资料 与国家治理视角下审计问责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审计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3-24

《国家治理视角下审计问责制度》:本论文可用于审计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审计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一、国家审计问责制度的缺陷

目前,我国国家审计问责制度最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问责主体不当.审计问责制应该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 而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从理论上讲, 问责主体应该是人民群众或者独立第三方;从实施角度看, 问责主体应该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等.而从目前情况来看, 在一些“官员问责”案件中,多是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要求下级主动辞职、引咎辞职或被开除公职.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在现行审计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和问责主体,而审计对象又基本与其是平级单位,使得审计机关查出的问题处理手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难以保证审计问责的力度和深度.

(二)客体权责不清.主要表现是政府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分类制度不完善、不科学,权力和责任不对等,尤其是责任主体不明确, 责任归属不清晰.行政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 到现在也还是粗线条的.这给问责制的责任界定带来极大的“模糊性”,也成为相关责任人开拓罪责的借口.

(三)问责范围太窄.目前,问责范围还仅仅局限在“贪污、行贿受贿和违规资金运用”层面,不曾涉及“渎职、重大决策失误、监督不力”等领域.也就是说, 问责面还非常窄,甚至于部分地方行政权力实际上处于无风险运行状态,这就使得相当多的行政官员抱着“无过便是功”的心态,严重影响了受托责任的执行效率.从某种意义来讲,从对执行环节的问责到对决策环节、监督环节的问责延伸,已经成为完善国家审计问责制的一个迫切需要.

(四)问责程序不规范.从2003 年下半年开始,长沙、南京、广州等十几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的规章,如《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等,但它们属于地方性的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不高,问责程序也并未完全规范,使问责带有太多的不确定性.

(五)问责依据缺乏刚性.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问责制法律,仅有一些追究责任的条款散见于各种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文件之中,但它不是关于问责制的单行法律.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国家审计问责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严重不足.

二、政府审计问责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审计问责主体的规范.国家审计问责主体是国家审计问责行为的实施者.也就是究竟应该由谁来履行“审计问责”这一权利?我们认为目前我国的审计问责主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1、扩大问责主体.将审计问责的主体扩大到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使其均可成为问责的主体,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和新闻监督的综合实力,将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相结合,形成问责的“合力”,推动问责制的科学、规范、高效运行.对于具体应该由谁问责,应该根据审计结果的严重程度区别对待,可以参照审计意见的类型和违规资金的比重来确定:以政府部门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为例,不严重的,交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不太严重的,交纪检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2、充分发挥异体问责的作用.从广义上看,问责制度包含法律、党纪、行政等各方面的责任追究;从狭义上讲,它也是连接党纪政纪处分与组织调整之间的有效措施.因此,也只有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大能够担负这样的专门责任追究任务,综合运用教育、预防、监督并重的手段,从而实现绩效的最大化.

3、形成多元问责主体的协调互动.建立一个以“审计机关”为主要问责主体,由行政机关、权力机关问责(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扩展到舆论问责(包括以媒体为主体的全民问责)为辅助主体的多元问责主体的“大问责”,各个部分之间是协调的、互动的,形成一种多元、多层级的审计问责体系 ,审计机关处于问责体系的中心,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向政府和人大报告,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超出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的,不严重的交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不太严重的,交纪检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对于重大问题,应由人大行使相关的调查权和任免权,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没有处理处罚权,主要是通过信息披露和制造舆论来引起相关权力部门的注意,促使问题的解决和公共意志的实现.从近几年我国审计信息公开后引发的社会反响来看,舆论在推动政府干部问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审计问责客体权责的界定.国家审计问责客体,是指国家审计问责应当指向的单位及个人,它是国家审计机关直接作用的对象.问责客体要解决“向谁问责”的问题,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责任人的确定.可以根据相关责任的不同,将问责的对象确定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在确定相关责任人时,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明确各个负责人的分工.这是进行审计问责时区分相关责任的首要前提.现在许多地方党政交叉任职情况十分普遍,分工不明确,职能不清晰,出了问题究竟谁负责,谁也说不清楚.因此,必须在明确政府官员分工的同时,公布党委各负责人的具体分工,并接受与行政官员同样的问责和追究.(2)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集体的决定正确,只是某个委员执行错误,就可单“问”该委员的“责”.可是,如果集体的决定本身就是错误的,按照现有的规章就很难确定应该如何问责.至于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可见,副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也是亟需健全的机制之一.(3)不同层级官员之间的责任划分.一个地方出现了该问责的事,那么这种责任应该波及到哪一个层级,应该有一个相对的划分标准,这也是问责制体系亟需明确的一个基本标准.

2、相关责任人责任承担的具体划分.对于各责任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可以颁布专门的《行政事故责任认定办法》,详细规定对于什么行政事件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从而作为经济责任鉴定中心的鉴定依据.不同的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种类和大小也应该不同.对于责任大小,可以借鉴相关法律责任的分类,划分为三大类:(1)行政责任,包括诫勉、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开除党籍、停职反省、劝其辞职、引咎辞职等;(2)民事责任,包括罚款、民事赔偿等;(3)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由于违法的具体情况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的处罚类型,有关内容可以参见《刑法》和其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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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国家治理视角下审计问责制度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审计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北京审计公司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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