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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视野论文范文资料 与责任视野下对网络外卖订餐食品为代表网络食品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责任视野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3-12

《责任视野下对网络外卖订餐食品为代表网络食品问题》:本文是一篇关于责任视野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经济异军突起,以势不可挡之势开始席卷全球.网络食品交易作为新兴的食品交易方式出现于大众的视野里,因其自身具有的快捷、便利、种类多样等优点,愈来愈为大众所认可接受,尤其在网络外卖领域,对于生活节奏飞快的都市民众,*外卖食品已经成为一种流行趋势.然而,区别于普通食品,网络食品过于隐蔽、立法规定不详以及监管力度弱等问题,导致网络外卖食品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本文将重点围绕网络外卖食品关于立法责任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建议展开论述,力求更好地对网络外卖订餐食品进行监管,保证食品安全.

关键词 网络外卖 食品安全 交易平台 责任承担 监管

作者簡介:高瑞研,江南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27

在网络技术和科技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购物逐渐成为经济发展中的新兴增长点.以网络外卖订餐为代表的网络食品交易模式已经迅速“走红”,这种食品交易模式满足了快节奏的生活需求,被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也抓住市场情形,迅速占据了食品交易市场.然而,网络食品自身存在的隐蔽性、跨地域性、虚拟性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也逐渐暴露于大众的视野中.网络食品监管刻不容缓.

一、网络外卖食品的经营模式

有两种经营模式存在于网络食品市场中.

(一)垂直式购物网站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食品企业自己开设网站,把自己制造的食品放到网络上销售.企业既是制造者又是销售者.在这种模式中,网络交易平台并未起到什么实质作用,通常全部责任都由销售者自行承担.这种模式下的网络食品交易模式为B2B和B2C.B2B是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交易.B2C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易 .垂直式购物网站模式一般是规模比较大、实力较雄厚的企业,网络外卖订餐通常都是个人商家,所以大多数不会采取这种模式.

(二)平台式购物网站模式

平台式购物网站模式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构造网络交易平台,然后由网络食品经营者提出申请并经平台审查,依法*工商登记后进入该网络交易服务平台进行食品买卖 .相对比垂直式购物网站模式,平台式这种模式更适合规模较小的商家,而网络外卖订餐基本都是通过这种模式进行食品交易的.这种情形下的网络交易平台,因此,平台式购物网站主体较多,质量水平高低不一,监管难度相对较大.

二、网络外卖订餐食品市场现存的法律问题

(一)先验义务立法规定不完善

我国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都遵循过错责任原则,《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教徒服务提供者未进行实名登记和许可证审查等先验义务的,须承担连带责任.

实名登记和审查义务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网络订餐平台中,实名登记是网络交易平台的先验义务 .《食品安全法》中的实名登记和许可证审查义务属于形式上的审查,即网络交易平台只需要确认其姓名和许可证是否真实.但是形式上的审查并不能保证有些经营者利用例如借用或者购买许可证等方式通过审查,因此也就没有有效起到监管的作用.但是如果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则会造成网络交易平台因过失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过度加重了网络订餐交易平台的责任.《食品安全法》对于责任承担方面规定的十分严格,这就导致其在适用条件下处于两难的处境.在目前形式审查的背景下,未来规定进行实质审查的难度很大 .也就意味着网络订餐交易的审查程度只能停留在形式审查上,这样也就未能达到监管的目的.

(二)通知与删除义务与责任相冲突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订餐平台未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在于帮助型侵权 ,即网络服务提供者若知道网络侵权人在进行侵权行为时,仍不采取相应措施,将构成不作为的帮助行为 .由于食品性质的特殊性,食品安全直接关乎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侵权将构成刑事犯罪,所以网络订餐交易平台一般不会直接故意侵权.如果网络订餐平台对于网络外卖食品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存在放任心理,那么就构成了间接故意;如果网络订餐交易平台对侵权结果持有不希望发生的心态,发生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那么便是过失.然而无论是基于间接故意还是过失,其造成的最终侵权结果都必定会给网络订餐交易平台的声誉带来严重影响,使其丧失客流量和市场份额,造成巨大损失.因此,网络订餐平台不会希望在他的平台中交易发生侵权结果.而如果帮助人是存在过失的,在这个情况下作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法理依据又显得不够充分 .

(三)消费者求偿难

法理规定的连带责任仅在理论上方便了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以寻求赔偿,但在实际操作上,却并没有真正解决消费者求偿难的问题.尤其是当损害发生后,受损害人无法根据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找到商家的情况下,这时候需要网络订餐交易平台承担全部的连带责任,这又显得不符合现实情况,这会给消费者的求偿道路增添许多阻碍.

在实务中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经营者提供给网络订餐交易平台的餐厅名称、地址、*等信息是真实的,但平台无法避免商家私自更换*或者住址等情况,等到侵权行为发生后,消费者无法找到相对应的经营者来进行索赔求偿,对于这种情况,若让网络订餐平台随时检查经营餐厅是否真实或有更改显然不现实,并且即使网络订餐交易平台可以做到这一点,其也只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但如果侵权餐厅不赔偿,消费者便无法获得赔偿.《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网络订餐交易平台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规定的不详细,这也就给消费者的求偿造成很大困难.

责任视野论文参考资料:

大视野杂志

视野杂志在线阅读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经济视野杂志社

视野杂志

健康大视野杂志

结论:责任视野下对网络外卖订餐食品为代表网络食品问题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责任视野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视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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