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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官论文范文资料 与略论助理检察官改革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检察官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3-28

《略论助理检察官改革》:本文关于检察官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拳措,检察干警分为三大类: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上海市检察机关打响了检察改革的第一,有关助理检察官的改革成为了改革中的一大难题,这个“难”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改革“过渡期内”是否任命新的助理检察官的问题,二是现有助理检察官队伍的分流问题.解决这两个问题有利于明确助理检察官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定位,文章从助理检察官的概念与渊源出发,阐述了助理检察官改革的方向及其建议.

【关键词】助理检察官;司法改革;定位;建议

一、助理检察官概述

根据《检察官法》的定义,助理检察官是指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或初任检察官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拥有一定学历背景以及刑事检察工作经验,但是资历尚浅的检察工作人员.从字面含义上来说,助理检察官具备了两大基本特征,一是已经具有了检察官的法律职务,可以代为行使刑事检察权,这在《检察官法》中是有明确界定的.二是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处于一个辅助的地位,即“助理”的意义所在.

根据2002年修订的《检察官法》,检察官法律职务的取得有赖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且具备两年法律工作经验.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助理检察官是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知识背景与工作经验的一个群体.在实务中,助理检察官往往可以*检察员承担一些相应的刑事检察工作,例如提审、讯司犯罪嫌疑人、出庭支持公诉、负责相应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办等等.2002年修订的《检察官法》与《宪法》的规定存在一个冲突,《宪法》规定检察员应当由本院检察长提名,经过同级人大的任命,这体现出国家刑事司法权来自于人民.而《检察官法》第二条将助理检察员归为检察员的范畴.于是司题出现了:助理检察官既然具有检察员的法律职务,而无需同级别人大确认的原因是什么?助理检察官是否可以行使检察权?

根据法的适用的一般原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宪法》之规定优于《检察官法》第二条,助理检察官应当不具备一般检察员的法律职务.这个司题的解决应当依靠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机制的创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设想并不是2014年司法改革中首次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高检发[2004]19号)中最早提出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意向,从检察司法改革的大局来看,未来《检察官法》的修改或将取消助理检察官这一法律职务.

二、上海检察改革的经验借鉴与问题分析

在如火如茶的上海司法改革中,从反映改革精神的文件《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相关司题解答》来看,上海市的做法无疑是取消助理检察官这一法律职务的设置的.原有的助理检察官这一群体的管理及待遇如何保障成为了无法回避的司题.上海检察司法改革本着一个方向性原则——“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决策相结合”,即按照每位干警的自身的特点、优势安排岗位,同时充分尊重其个人意愿.

根据这一原则,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上海市检察机关采取了三项措施解决助理检察官的待遇与管理的司题.首先,上海将助理检察官群体进行分化,具有资深法律经验的助理检察官可以通过笔试、面试、组织的综合考察,任命为检察官.资历尚浅的助理检察官定为检察官助理.其次,不取消原有助理检察官的检察官法律职务,但是在过渡期内暂停检察官等级的晋升.最后,2015年1月1日之后,不再任命新的助理检察官.

上海市司法改革的借鉴之处在于,采取了相对平缓的方式方法.但是改革也存在着没有明确的司题:第一,检察官助理是否为法律职务?第二,没有经过选任进入检察官序列的助理检察官定为检察官助理,却保留了其检察官的法律职务,检察官助理与检察官法律职务是否兼容.第三,在《检察官法》没有正式修改前即不再任命新的助理检察官,存在一定的“简单化、一刀切”的问题.第四,没有明确提出改革后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待遇的标准司题.上述司题出现的原因不外平以下两点:首先,上海检察改革是处于一个摸索的过程.《检察官法》没有规定检察官助理这一法律职务的设置及奖惩、待遇司题,其次是从中央决定上海进行检察司法改革后,由于时间较短,各方面讨论激烈,有关助理检察官待遇与人员管理、职位的转变的"题至今仍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结论.

三、助理检察官队伍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助理检察官是否应当取消的建议

从长远来看,助理检察官这一法律职务设置的取消体现了检察改革的潮流.上海市检察机关“不再任命新的助理检察官”的举措也体现了这一趋势.但笔者认为,如果条件允许,天津市可以在新修订《检察官法》正式出台前,司法改革的“过渡期”内,为充实办案队伍,增强办案力量的需要,尝试继续任命新的助理检察官,拥有检察官的法律职务与部分权责,在人员管理、职级晋升和待遇上依照检察官助理,但这一群体在选任检察官上优先考虑.司法改革“过渡期”满或者新修订《检察官法》正式出台后,不再任命新的助理检察官.在助理检察官的入职门槛上仍然遵循2002年修订的《检察官法》.

虽然新任命的检察官助理不具备检察官的身份,但我们仍可以称之为“后备检察官”,所以也可以认为检察官助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故检察官助理应当成为《检察官法》规定的法律职务的一种.司法改革的进程也会促进相关立法的进程.

(二)原有助理检察官队伍分流的建议

原有的助理检察官队伍应当发生一定的分化,具有一定法律工作经验的,可以通过参加检察官统一考试选任为检察官.这一部分群体的检察官等级及待遇按照检察官序列来走是没有司题的.国家应当出台相关政策以规范选任检察官考试,笔者认为,选任检察官考试应当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出题,组织全国统一考试,主要内容由刑事检察业务、检察职业道德、时政等环节构成,面试由省一级检察院组织,笔试与面试分值各为100分,分值的比例为6∶4,总成绩为加权后所得的成绩.

没有通过检察官考试未被选任或者工作资历不够相应条件的,在保留其检察官法律职务的同时,在其正式进入检察官序列前,暂停检察官等级的晋升.保留检察官法律职务的作用应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允许其从事检察官职权范围内的诉讼活动.具备检察官身份的检察官助理,仍然可以担任*检察官从事提审、讯司、职务犯罪侦查、出庭支持公诉的活动,也应当承担检察官的相应责任,对在担任检察官助理过程中*的案件仍然要终身负责.二是允许其以检察官的身份加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但在此办案组中不再额外增加检察官助理,可以根据具体需要增加书记员.

没有成功选任进入检察官序列的助理检察官,在人员管理和待遇上参照检察官助理,可以同时拥有检察官助理与检察官的双重法律职务.就检察官法律职务而言,应暂停检察官等级的晋升,在其正式通过考试进入检察官序列之后恢复晋升检察官等级,实行按期晋升.具备检察官身份的检察官助理可以优先考虑发展进入检察官序列.就检察官助理的法律职务而言,其等级实行按期晋升.

总之,我们应在《检察官法》正式修改前,不完全照搬上海检察改革的基本模式,而是应探讨建立一套更加符合天津市各级检察院实际情况的改革方案.针对助理检察官这一群体,保留检察官法律职务以确保其既可以完成检察业务的程序性与事务性工作,也能够完成检察业务的实体性工作,这样既可以减少检察官员额制带来的不利因素,减轻检察官的办案负担,也在同时锻炼了助理检察官的办案经验,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检察官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略论助理检察官改革为关于对写作检察官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检察官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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