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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陈述论文范文资料 与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前置程序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虚假陈述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4-10

《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前置程序问题》: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虚假陈述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510006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 广州)

摘 要:2002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院开始正式授理证券侵权案件,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审理相关的民事侵权案件做出了规定,由此关于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前置程序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有关行政、刑事前置程序可以防止滥诉,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设置前置程序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弥补法院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避免法院判决和行政裁决出现冲突,但是这种前置程序会对受侵害人维护自身的利益时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无形之中抬高了诉讼的门槛,延迟的受侵权人获得赔偿的事件,对诉权的限制甚至使得受侵害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前置程序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在综合这些利和不利以后,找出合适中国现阶段证券市场的程序安排是本文的主要目的.

关键词:虚假陈述;前置程序;行政裁判;诉权

一、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前置程序

(一)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交易程序和信息公开的阶段性,可以将虚假陈述分为:发行市场的虚假陈述和交易市场的虚假陈述.所谓证券发行市场的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发行过程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的事实、性质、前景以及法律等事项做出虚假、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这种虚假的信息披露将导致投资者无法正确及时的了解到和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信息,致使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而由这种不正确或者不充分的信息造成投资者对股票判断失误,而遭受的损失.

而投资者想通过司法途径要获得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2年1 月15日和 2003 年1月9日发布了《关于受理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个司法解释.《通知》第 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做出生效处罚决定.而《规定》的第 2 条则要求若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不仅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要件还要有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作为依据.前述规定对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设置了一定的前置条件,即需有关机关先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然后投资者才能依照生效的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二)前置程序设计目的

这种程序设想的有它存在的价值,因为虚假陈述诉讼案件涉及投资人人数众多,前置程序可以防止滥诉,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时有发生,如果没有设置行政、刑事诉讼前置程序这一屏障,案件数量可能很大,将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巨大压力;另一方面,我国司法资源分配存在着地域差别,在判案的过程中,法官所拥有的自由裁判权会使得同一案件的诉讼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损害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设置前置程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案件裁判的统一性,有利于实现司法的统一.

在诉讼过程中,设置行政、刑事诉讼前置程序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由于证券市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的投资者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了解都很有限,受到侵害的一般投资者往往不具备这方面的知识,难以收集到相应的证据,从而造成举证困难,前置程序可以利用有关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力量调查取证,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同时这种前置程序也为法官的判断提供依据,以弥补法院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避免法院判决和行政裁决出现冲突.①有利于司法的统一性及社會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保障司法的统一性.

也就是说,因为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并且和证券相关的案件专业性要求很高,所以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前置程序存在有其合理性.

二、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对受害人的司法救济的限制

但是,前置程序的存在也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从受害人权力收到侵害的救济途径和方式上看,前置程序违背了宪法所赋予每个权利主体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立宪原则,也违反了《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权司法救济的立法精神,②无形之中提高了司法的门槛.在一个法治的国家里,当一个权利主体的财产权遭到他人侵害而受到损失时,这个权利主体就应该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可要求侵害人赔偿所遭受的损失.其次,证监会没有能力,也没有足够的监管资源去发现每一个虚假陈述行为,即使发现了,也会酌情处罚,不会处罚所有当事人,而刑事指控的证据要求非常高,违法性质也要求非常严重,显然不可能对所有违法行为给予刑事处罚,这就使得权利主体受侵害而无法获得相应救济的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大大提升.再则,行政和刑事处罚的证明标准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不一样的,前者要求更高,以进行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这种案件之间潜在的差异性无形之中使得权利主体的部分权利没有办法得到维护,虽然降低了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数量压力,但是却无法维护受侵权的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满足这四个条件时,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立案和受理,但是前置程序的设置在很大的程度上剥夺了受害人主观上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而在在各种可寻求的救济手段中,司法救济是最有效地,也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如果受侵权人无法通过这种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那么就很难通过别的方式维护了.最后,同时前置程序违背了“司法最终审查原则”,如果案件受理要以证监会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无疑降低了司法权的地位,使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严重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③

虚假陈述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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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前置程序问题为大学硕士与本科虚假陈述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虚假陈述的行为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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