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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争中立视域论文范文资料 与竞争中立视域下国有企业范围认定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竞争中立视域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2-22

《竞争中立视域下国有企业范围认定》:该文是关于竞争中立视域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明晰国有企业的范围作为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首要问题,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要谨慎应对.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国标准”与我国学术界研究和传统实践有较大的冲突.我国应该在逐步对焦“美国标准”的同时,联合发展中国家争取到更多有利的条款,并以“中国话语权”的构建为重点.在保证国家治理和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吸收竞争中立之精华,推进国有企业之国际化改革.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竞争中立;适用范围;概念界定

在美国的极力推广下,竞争中立已被OECD、UNCTAD、TPP、TTIP等普遍接纳,代表着该领域内国际经济规则的最高标准.竞争中立政策的适用主体是研究中的重大问题,由于众多国家情况各异很难达成共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最终确立的概念.OECD对竞争中立适用主体定义为“享有过度竞争优势的政府商业活动的企业”.2010年以来,TPP协议对竞争中立政策适用主体的规定较为全面,这一时期代表着竞争中立全球化研究中的巅峰.在TPP国有企業条款的谈判中,竞争中立政策大致表明其适用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大型国有企业”.根据TPP成员国之间现有的双边协定和美国主张的议案,其适用主体大致是“政府具有50%以上的表决权或政府拥有全部股东的半数以上”的国有企业.

一、美国标准与木桶“短板效应”

1.国有企业范围的美国标准

TPP协定第17章的13条对不适用的国有企业做出了规定,“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中,任意一年该国有企业从事商业活动年收入在2亿以下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由于美国的国有企业主要是州所属,极少是联邦所属,因此受国家决策影响小;而中国、越南、菲律宾等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国有企业主要是*所属,与国家决策联系密切.所以美国在国有企业条款规制对象方面极力从“国家决策与国有企业的密切程度”推行,而不是规模的大小.由此可见,美国的提案是极其自私和具有针对性的,难以获得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实际运营中只能根据发展中国家的较低水平设置最低标准.这就是所谓的木桶“短板效应”.

2.争取发展中国家的共识

基于我国的立场,对于竞争中立政策适用主体应该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或企业与政府决策的密切程度进行解释,不应该对国有企业的规模有所限制.另外,根据“政府具有50%以上的表决权或政府拥有全部股东的半数以上”这条解释,如何定义企业的“国家所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中可能包括政府直接投资的份额和间接掌管的份额.国有企业改革至今,我国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实行现代公司制度,而且政府持股的比例较高,通常占到50%以上;据统计,我国有近15万家国有企业,其中中小企业占据90%以上.我国将来参与竞争中立谈判时,应主张国有企业的经营规模而不是政府持股比例,如果能争取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识,无疑有利于降低我国改革的成本.当前阶段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最大限度发挥政府作为大股东的管理决策优势,同时防止多数国有企业被竞争中立政策规制是目前最重要的研究课题.

二、中国话语权与防止“破窗效应”

1.中国话语权的构建

通过对比国外竞争法中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义,鉴于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我国应尽快出台涉及国内外的竞争中立法,并确立竞争中立政策对我国适用的例外,争取“中国话语权”,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范例,在国有企业的国际谈判中树立大国形象.同时也避免亚太发展中国家一味跟风美国标准“国有企业去监管化”,从而导致“破窗效应”的产生.

2.自觉吸收国外成功经验

澳大利亚作为最早实施竞争中立立法的国家,对其国内经济的腾飞有着重要作用,改革的经验可为我国有所借鉴.根据澳大利亚的做法,可以将竞争中立政策适用的主体概括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公有制组织,其中包括: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政府指定享有垄断权的私有企业.事实上,我国虽然未对国有企业定义具体概念,但是宪法中多次出现关于“公有制经济”的规定.我国经济的主体是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若不对国有企业做出具体界定,所有的公有制企业适用竞争中立政策的国有企业条款,会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从法律层面规定我国国有企业的例外条款迫在眉睫.

从企业的经营规模方面着眼,将小型或竞争力不强的国有企业排除在外,借此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的商业活动必须达到年收入1000万美元才适用竞争中立规定.针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从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考虑,涉及国家指定垄断经营的企业,应该不适用竞争中立政策.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指定垄断经营的企业”需要以高位阶法律明确的定义和分类,电力、水利、通讯、运输、军工等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果不参与国际相应领域的市场竞争,则不适用竞争中立政策.

三、美标压力与中国话语权的博弈:谨慎确定竞争中立适用主体的范围

1.保障国家利益是改革的基本任务

国有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和国企概念界定价值取向是实施任何改革需要首先明确的重要内容.基于学术界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理念和宗旨的理解,笔者认为,确保国家安全是改革中不可逾越的火线;而发展国家经济、增强国有企业国际经营能力是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两者紧密结合不可分割,应同时重视.不仅如此,国有企业中的公有制组织、事业单位、指定垄断的私有企业等概念的界定和分类都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要关注占绝大多数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的国际经营问题,以确立改革中具体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做好长期谈判的准备

关于国有企业概念的界定关乎国家利益,应谨慎进行.竞争中立政策的国有企业适用主体是“政府在国有企业中掌握50%以上股权”或是“受*政府决策影响的密切程度、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大小”来判断是否应归于竞争中立政策的规制之下,是很复杂的难题.笔者认为,从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来看,国有企业大都受控于*政府决策领导,政府在企业中占有半数以上的股权的现状,与美国主张的“*政府决策与企业关系密切”而不是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应归于条款的规制之下具有两种极端的差异.这在国际谈判中如何达成共识将会是漫长的过程.再者,为了降低改革的成本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根据各国的普遍做法,必然要争取更多的例外条款.例如,美国在签署的中美BIT正文中也规定了例外条款、重大安全条款、税收和信息披露等不承担相关义务的管制规则.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排除市场竞争的电气、通讯、运输、军工企业等等.总之,进行国企改革应坚持国家长远规划和国家安全并重的立场.

四、国有企业改革的背后:从“改变中国”到“中国改变”

2012年至今的数年间,以竞争中立政策为导向的国有企业改革研究为国家专门立法和实施改革澄清了许多理念误区,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理论设计.我国在接下来具体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既要特别注重国际经济环境的一致性与国情兼容性的兼顾,避免市场竞争过度自由化带来的一系列不利的蝴蝶效应;在接轨国际规则的“模式”方面,也要从以往被迫接纳国际经济规则转向我国主动引领国际规则的转变.

参考文献

1.李晓玉.“竞争中立”规则的新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国际问题研究,2014(2).

2.唐宜红.混合所有制与竞争中立规则――TPP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挑战与启示.人民论坛,2015(23).

3.黄志瑾.国际造法过程中的竞争中立规则?梹椉媛壑泄亩圆?国际商务研究,2013(5).

(责任编辑:兰卡)

竞争中立视域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竞争中立视域下国有企业范围认定为大学硕士与本科竞争中立视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竞争中立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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