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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卢梭人权理论若干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人权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3-06

《卢梭人权理论若干问题》:本论文可用于人权论文范文参考下载,人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 从卢梭人权理论的核心“公意”出发,由逻辑推演到“公意”的执行即法律的产生,再到政府的设立,最后探讨卢梭思想是否能实现自己所言的“自由”目的.

【关键词】 卢梭 人权 公意 法律 政府 自由

罗伯斯庇尔说,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先驱,而后来的雅各宾给“被精神导师”的卢梭带来了狼藉声名,甚至导致后来有人称卢梭为“极权主义之父”.萨托利却认为,“就其有转化为反面理想的革命潜能,但卢梭思想并没有革命的目的.”导致对同一个思想家、同一份文本有不同解读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阐释者自身的价值、能力和实践追求等.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卢梭文本本身“理性与修辞”的结合与张力的特点突出,一如罗尔斯所言,“在法语世界的思想家中,卢梭作品文学性与思想性的结合是无与伦比的”.革命需要口号,需要动人的口號,而卢梭的文字恰恰奔放,具有鼓动性,故被革命者所用.但思想研究者依激进革命及其后果的路径去放大其理论弱点和漏洞却是不应该的.所以我们研究更需要探求其思想逻辑性的一面.

一、“公意”探析

卢梭认为,人生来就是自由和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人之间自愿结合的产物.这一结合行为形成了有道德的共同体:“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因此,人们订立契约结合在一起是出于继续生存的需要,而契约产生的共同体以公意作为最高指导,而其目的就是实现自由.

虽然卢梭人权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公意”,但是卢梭并没有直接给出“公意”完整而具体的定义.我们可以从其相关的论述中寻找和理解其基本特征.第一,公意以“共同的福祉亦或称为共同的利益”为最高目的追求,即“公意之所以成为公意等在于其间有使人们结合起来的共同的利益”.公意只考虑共同的利益,众意则考虑的是个人的利益.第二,既然公意是以公共利益为最高目的追求,那公意必然是一种最高的指导原则.“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社会应当独一无二地按照这个共同利益来治理.”第三,公意永远正确、不会出错.公意强调统一性和整体性,是整体的“公共人格”的意志,不是简单的所有的个人的意志总和,而众意才是.普遍的、绝对的、客观的、正确的公意是政治权威和政治秩序的根本来源.最后,公意永远不会被摧毁.这一特征和上一特征紧密相连,因为公意绝对永远正确,那说明它是客观的,独立于人类的意志之外的.

总之,卢梭提出的“公意”就是想要找到一个“自然秩序和反映这种秩序的自然理性(自然法)的代替物”作为其理论演绎的基础和中心.具体地,从公意的运作、体现和表达来说就是“法律来源于公意,正如它们先前源于自然法一样”.

二、法律至上

卢梭曾说,自己理论的主旨就是在解决“如何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也即“法律至上”.公意作为一个比较抽象的存在,要使其获得活力运作起来并表达其意志,才能使人们认识公意,遵循公意.而这一行为只能诉诸法律.也就是说,法律是公意的行为,一种普遍性的规定,不考虑个别的问题.

这种“法律至上说”在目的上是要实现正义即自由与平等,因为“如果一个人依附他人了(也就是失去了自由,笔者注),则国家共同体就会少去这个人的力量等而没有了平等,自由就不存在”.在法律的内容上,法律规定的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但它不考虑个人或个别的行为,而考虑全体臣民和抽象的行为.在法律的制定上,卢梭认为需要一个理性和超然的近乎神明的立法者的协助,因为“人民总是希望自己幸福,但他们总是不知道如何才能得到幸福.”但是协助立法者只是起草法律并没有立法的权利,因为主权的核心是立法权,而主权不可转让,因此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也只能属于人民”.在法律的适用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公约是在公民之间将奠定这样一种平等,使他们每个人都遵守同样的条件,从而享受同样的权利”.最后在法律的执行上,体现强制性.“谁拒不服从公意,整个共同体就要强迫他服从公意,这就是说要强迫他自由”,而法律是公意的规定,故换言之也就是说“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自由,不然就要迫使他服从法律”.这当然是从社会公约和公意达成后,法律的执行上而言——不过是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的另一种说法.有人也提出这是多数对少数的暴政的一个根源,在最后一部分会有讨论.

卢梭的法律至上体系是公意的具体阐发和表达,那谁去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呢?答案就是*其行动的公共力量——政府.

三、政府的设立

人民的立法权确立之后,就需要确定行政权,因为立法权和法律考虑的是普遍的规定性的行为,要想让立法权意志行动起来,必须要有针对个别行为的力量.而这种力量就是政府.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创建政府的行为不是一项契约,而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托者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们任命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人民既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这样就规定了政府的性质——政府是主权的派生,“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

那么哪一种政府形式是最好的呢?卢梭认为不可一概而论,但最重要的是按法律治理——“凡是按法律治理的国家等才是按公共的利益来治理”.在卢梭眼里,对于有邪恶取向的政府必须加以防范,以保持主权的权威.首先,规定政府必须按法律治理,而只有这样的政府才是合法的.其次,人民要定期集会.虽然人民通过法律设立了政府,把行政官员都选举出来,但这都还不够.“他们还需要举行固定的和按期举行的集会,以便人民在规定的日子可以按照法律合法地举行会议.”但卢梭同时也在告诫人们,这种做法必须慎重考虑,“除非到了政府已经变得和公众的利益不相容的时候,就千万别去触动已经确立的政府”.第三,设立保民官制,维持政治的平衡.它具有超然性,不是常设机构,也不是国家体制的固有部分,可见是一种理想的设置.最后,保持舆论的功能和作用.卢梭认为,公众的舆论是不能被压制的,相对于成文的法律而言,舆论可以不断获取新的力量,“可以在其他法律行将衰亡失效的时候,它可以使它们获得新生或是取代他们”.

人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卢梭人权理论若干问题为关于人权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人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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