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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盈余管理论文范文资料 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盈余管理和IPO折价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盈余管理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3-04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盈余管理和IPO折价》:本文关于盈余管理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制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增加了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提高了审计的鉴证价值和保险价值,有利于审计师在IPO审计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信息 作用.以保荐制下IPO公司为样本,实证考察事务所组织形式对IPO盈余管理和IPO折价的影响.研究发现,相比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审计的发行公司的正向盈余管理水平更低,IPO折价率也更低.研究结论表明事务所转制后,审计师加强了对发行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约束,提高了IPO定价效率,监管部门推动的事务所转制对IPO市场具有积极治理效果.

关键词: 事务所组织形式;盈余管理;IPO折价;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7217(2016)02-0045-07

一、引 言

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是降低首次公开发行(IPO)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在IPO市场上,由于发行公司上市前的公开信息有限,使得以盈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成为外部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的重要依据,而近年来部分发行公司“带病上市”成为不争的事实[1].此外,作为新兴资本市场,中国股市的IPO折价程度十分严重.这些都使得IPO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下文简称“事务所”)的审计质量饱受质疑.2012年4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新一轮的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中大规模提到审计,并为其制定了详细的权责条款和追责机制.在监管部门强化审计这一信息 作用的背景下,提升审计质量以确保发行公司价值判断基础真实、可靠,对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理论上,加大审计法律责任能够促使审计师在执业活动中更加谨慎和独立,从而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2,3].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其法律责任的履行和承担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监管部门自2010年起先后颁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积极推动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文简称“事务所转制”).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显著增加了签字审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审计法律责任的增加,一方面促使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更加谨慎和独立,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审计的保险价值.

事务所转制在资本市场产生了重要的经济后果.已有研究从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视角考察了事务所转制的经济后果,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鲜有文章比较研究事务所转制前后两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制和特殊普通合伙制)对IPO市场的影响[4-6].我们认为考察事务所组织形式和IPO盈余管理和IPO折价之间的关系,可以为事务所改制对规范新股发行市场的运作是否具有积极治理作用提供更直接的经验证据.本文以保荐制下IPO公司为样本,实证考察事务所组织形式对IPO盈余管理和IPO折价的影响.研究结论能够扩展IPO折价影响因素的理论研究,丰富事务所转制政策实施效果的经验证据,对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提高资本市场 机构的鉴证服务质量具有借鉴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事务所组织形式和审计质量

中国监管部门推动的事务所转制产生了积极的政策治理效果.Liu et al.(2011)基于2008~2011年中国资本市场的经验数据实证考察了事务所转制政策对审计师独立性和审计收费的影响,研究发现,2010年《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出台后,审计师更加独立和谨慎,发表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显著提高,审计收费也显著提高[7].在此基础上,刘行健和王开田分别从事务所转制政策出台和事务所实施转制两个视角考察事务所转制的效果,研究发现,事务所转制政策出台显著约束了上市公司的正向盈余管理,但事务所实施转制前后审计质量不存在显著差异,并认为事务所在政策层面的积极反应弱化了事务所实施转制时的效果[4].进一步地,刘启亮等将研究层面细化至签字审计师个体层面,研究发现,同一签字审计师同年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下比在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下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更高,被审单位的盈余管理水平更低;相同签字审计师在事务所转制后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更高,被审单位的盈余管理水平更低[5].事务所转制能否产生预期治理效果还依赖于法律环境,武恒光利用2010~2012年期间进行转制的事务所为研究对象,实证考察了差异化的区域法律环境对事务所转制效果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在法律环境较好的地区,事务所转制对审计师独立性的提高更显著[6].

(二)审计质量和IPO盈余管理

关于高质量审计是否有效约束了发行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的研究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高质量审计可以有效约束发行公司的盈余管理,如李仙和聂丽洁研究发现审计质量(以事务所规模度量)和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负相关[8];陈辉发等研究发现,当事务所有执业审计师出任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时,其审计的IPO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显著更低[9].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审计并没有有效约束发行公司的盈余管理,如张铁铸等以中小板和创业板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高质量审计(以事务所百家排名度量)并未显著提高盈余质量[10].

(三)审计质量和IPO折价

基于高声誉审计师更有动机提高审计质量这一前提假设,诸多文献将审计质量对IPO折价的影响展开研究,但研究结论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高声誉审计可以降低IPO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减小IPO折价率[11,12].Beatty分别以事务所规模和异常审计收费衡量审计师声誉,研究发现高声誉审计可以显著降低IPO折价[12].王兵等基于2005年实施询价后的IPO公司数据,研究发现审计师声誉和IPO折价显著负相关[13].陈俊和陈汉文基于中国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初期的经验证据得出了相同的结论[14].另一种观点认为高声誉审计可以向市场传递出发行公司“质优”的信号,“质优”公司上市后股价上升幅度较大,因而伴随着IPO折价的提高[15,16].Chang et al.以澳大利亚1996~2003年的IPO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发现高质量审计和IPO折价率显著正相关[16].胡丹和冯巧根基于中国A股市场的经验数据得出了同样的结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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