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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俗性论文范文资料 与立法语言专业性和通俗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通俗性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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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的专业性和通俗化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理论问题,梳理近年来为数不多[1]的研究文献就会发现,我国学者在该问题上意见不一,见仁见智,形成了所谓的“专业论”和“通俗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中“专业论者”认为:立法语言固然需要清楚明白,易于理解,但立法语言不同于日常语言,它是一种专业语言[2],有自身的特点和风格,必须坚持应有的专业性品质,因此,法律条文应当使用专业术语,也就是以“法言法语”来表达,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通俗而影响法律的内容[3].“通俗论者”则针锋相对,认为:立法语言应该通俗易懂,言简意明,以便受该规范调整的一般民众能够理解并预测行为的后果.因此,立法语言除了必不可少的专业术语外,应尽可能使用浅显易懂的日常用语加以表述[4].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立法语言作为承载法律信息的重要工具,对传达立法意图、体现立法政策、表述立法内容极为重要,立法者选用专业性或通俗性两种不同的立法语言,会直接影响到立法意图的传递和民众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那么,在立法语言的通俗化和专业性之间,立法者究竟应作何种选择?是专业性优先、以专业性为主,还是以通俗化为首要考量呢?这是立法者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也是对他们立法智慧和能力的考验.因此,探究立法语言专业性和通俗化的关系,进而*和回答立法者起草法律文本时面临的难题,是一个既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是一个具有很强现实针对性的问题.

一、专业术语是立法语言的筋骨和核心

立法语言是制定和修改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每个行业都有一些属于本行业的专业术语,立法也不例外,因此,专业术语在立法语言中不仅不可或缺、无法替代,而且意义特殊、极其重要.

首先,专业术语不可或缺.日常语言是人们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进行沟通交流时所使用的话语系统,主要用于日常生活.日常语言虽然语义直白、浅显易懂,便于理解,却因具有意义的多样性而容易产生歧义,在立法这一特殊领域,日常语言显然已无能为力,难以胜任,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需要严格的专业语言来代替.法律术语是用来表达特有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如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正当防卫、犯罪集团、追诉时效;民法中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等,这些专业话语跟日常话语有明显区别.它们具有意义上的法定性、单义性和准确性的特征,表述规范、含义清晰、外延确定,和思维领域的法律概念和现实世界的法律事实之间存在着严密的指称和对应关系,能够精准地揭示其所指称的法律现象的本质特征,是立法者传递立法意图、表述立法内容必不可少的工具,构成了立法语言的筋骨和核心.可以说,没有这些限定严格的专门术语,法律条文便得不到准确的表述,如果抽去法律文本中的专业术语,法律条文自然也就无法通过语言来加以组织,整个法律大厦就会轰然坍塌.因此,作为立法语体的重要标记,专业术语在传递法律信息、表述法律规则中极其重要,法律术语的准确选择和使用对于法律法规的准确制定,法律的适用、执行以及遵守活动的有效开展,都意义非凡.

其次,专业术语不可替代.法律法规有自身的内在结构,需要立法者用专门的、特定的词汇,也就是通常所谓的“法言法语”加以表述.立法语言中有大量的专门词汇和专有概念、范畴,而就这些专用术语、概念、范畴的来源而言,不外乎借用、新创设以及吸收借鉴三种情况,即有的源于日常语言的转化,有的源于法学研究者或实务人员的创设,还有的是通过法律移植的方式引进的,它们都是创制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材料[5],其中的许多用语和日常用语的含义有很大的区别,它们无法用日常语言来替代.在一些情况下,离开了这些特定的专业词汇,就难于准确地表达法律的本意,难于保证裁判的统一和公正,也给法律共同体的对话和交流带来困难.因此,Maley指出:“使用含有固定和明确意义的专业词汇是立法语篇最显著的特点之一”[6].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所要做的就是原原本本地将它们表述出来,以增强法律条文表意的精准度和专业性.

专业术语的必不可少,还有一层含义就是专业术语无法用日常语言来替代,即便被日用语言替代,也可能会出现行文繁琐臃肿、意义模糊、缺乏确定性等情况.譬如,民法领域的“要约”“承诺”作为缔约过程的两个基本步骤均有其特定的含义,学界和实务界早已达成了基本的共识,立法者对这些约定俗成、沿用已久的专业术语只需直接使用即可,而无需假借通俗性之名将其表述为“订立合同的条件”“对缔约条件的全部接受”.还比如,在刑法领域,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通俗化而将“教唆”表述为“鼓动”,“中止”表述为“自动停止”,“犯罪集团”表述为“犯罪团伙”,“刺探”表述为“打探”,“累犯”表述为“多次犯罪”,“假释”表述为“提前释放”,“罚金”表述为“罚款”,等等,否则,这种大众化的语言可能会使法律规范歧义丛生,缺乏基本的理解可能性和预见可能性.所以,不能错误地为追求明白易懂而使用通俗性的语言.

二、日常用语是构成立法语言的基础和源泉

立法语言是立法者撰制法律法规时所使用的专门语言文字,其使用领域极为特殊,需要立法者甄别并选择恰当的专业词汇来表述,以便使所表达的信息能更接近法律的实质内涵.不过,立法中的专业术语需要依托于日常用语来使用.

首先,日常用语是立法的基础性材料.人们是通过语言传递信息、表达思想,进行沟通和理解的,可以说,日常语言构成了理解表达的前提.人们之所以能够通过语言相互理解,是因为人们处在“语言共同体”当中,而日常用语则是形成“语言共同体”不可或缺的要素.由于法律始终和一般民众的日常事务相关,是一般民众的行为规范,具有浓厚的世俗性,因此,无论在立法文本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离不开日常用语的使用.即便在学科分类日益精细、各种专业词汇层出不穷的当今社会,日常用语依然是表述法律规范的基础性语言材料.如果没有日常语言,法律就失去了建构的基础,因为术语的堆砌不能构成法律.例如关于何谓“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显然,“犯罪中止”的内涵是由“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等日常语言组成的,离开了日常语言,犯罪中止的概念便无从表述.因此,尽管法律专业术语有其特定的含义和涵摄范围,但它们都脱胎于日常用语,和日常用语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说是日常用语被规定和赋予特定含义后在法律领域的应用,脱离日常用语,法律专业术语不仅会成为无源之水,而且会失去使用的依托.这就是说,立法语言在本质上是一种自然语言,不同于数理语言和各种计算机语言等人工语言,不可能全部以“法言法语”加以表述.对此,拉伦兹曾指出,法律经常使用的日常用语,和数理逻辑及科学性语言是不同的[7].

通俗性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立法语言专业性和通俗性为关于通俗性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通俗性 mba智库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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