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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诽谤论文范文资料 与网络诽谤和网络匿名之间的平衡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诽谤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13

《网络诽谤和网络匿名之间的平衡》:本论文为您写诽谤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網络匿名极大地扩展了公民的表达自由,但是,其也为网络诽谤打开了方便之门.为了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就需要披露匿名诽谤者的身份信息,然而,匿名言论也是受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因此,为了既保护名誉,又打击网络诽谤,同时也保护匿名言论,美国的法院根据网络的特殊性,结合其司法实践提出了若干标准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即原告必须履行通知程序;原告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诽谤性言论构成侵权;披露匿名被告信息的命令有助于原告诉求的实现;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取被告匿名身份信息.

关键词:网络诽谤;表达自由;匿名;平衡

中图分类号:DF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7)05-0034-06

网络的匿名性极大地扩展了公民的表达自由,真正实现了密尔关于表达自由之“思想的自由市场”的理念.然而,网络匿名也使得网络诽谤趁虚而入,成为网络上一道“独特”的风景.虽然诽谤性言论一般不受宪法表达自由的保护,但是,匿名言论却是表达自由的核心部分.因此,在网络诽谤之诉中,要想披露匿名被告的身份信息,原告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若干条件,由此,网络诽谤与网络匿名之间产生冲突.为了解决以上冲突,美国的司法判例提出了若干标准,下文将对此加以评述,并提出若干标准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一、诽谤性言论与表达自由

诽谤,是指某种陈述倾向于伤害原告在社会中一些值得尊敬的名誉.一般来说,它是质疑某人的诚实、正直、职业能力、心智健全、道德状况和言谈举止的陈述.比如指责一名银行家与有组织犯罪有染,一名公共官员收受贿赂等等,都有可能构成诽谤[1].根据美国相关的法律,诽谤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被告向第三人发布诽谤性言论;二是该诽谤性言论是虚假的;三是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原告如果是公众人物,则被告主观上须有实际恶意,即明知虚假或漠然不顾事实真相);四是原告因为该诽谤性言论遭受损害.只要符合以上四个要件,又没有其他抗辩事由的,该诽谤性言论将不受宪法之表达自由的保护.

在Chaplinsky v.New Hampshire参见Chaplinsky v.New Hampshire,315 U.S.568,571-72(1942).一案中,美国的一家法院判决认为,诽谤性言论一般不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因为诽谤性言论不是思想表达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对于发现真理没有任何价值,而它对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产生的不利影响远远超过了其存在的价值.在Ashcroft v.Free Speech Coal参见Ashcroft v.Free Speech Coal.,535 U.S.234,245-46(2002).一案中,美国的一家法院判决认为,一般情形下,诽谤性的言论不受宪法之表达自由的保护.众所周知,言论的自由表达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因为它是一个社会的安全阀,有利于缓解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但是,诽谤性言论不但无法稳定社会,反而破坏社会的秩序,引起不必要的愤怒与争斗(比如针对某一种族的诽谤性言论,可能引起种族之间的冲突).另外,表达自由有利于发现真理,而诽谤性言论的发布激起参与公共讨论的当事人的愤怒,从而无法进行理性的思考与讨论,发现真理也就会陷入困境.因此,诽谤性言论一般不受表达自由的保护.但是,当诽谤性表达关涉公共人物或公共问题时,它还是可以获得宪法之表达自由的保护,只不过其只能得到较低的保护,并且其得到保护的条件更加苛刻(比如实际恶意).

在“纽约时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公共事务和公共官员的辩论应该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它可能言词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是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从而有损当事人的名誉,但其仍然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只有这样,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2].只有诽谤性言论具有“实际恶意”时,公共官员才能获得司法救济.“实际恶意”,即明知虚假或漠然不顾事实真相参见N.Y·Times v Sullivan,376 U.S.254,271-72(1964)..该案为诽谤性言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即针对公共官员的诽谤性言论,只要没有“实际恶意”,该诽谤性言论仍然可以获得表达自由的保护.后来美国的法院又将“实际恶意”的原则适用于“公众人物”和“公共事件”.因此在“公众人物”和“公共事件”的讨论中,匿名网民发布的诽谤性言论只要不符合“实际恶意”的要件,其言论和匿名身份就可以得到表达自由的保护.

对于不涉及“公众人物”和“公共事件”的诽谤性言论,只要构成诽谤侵权,该言论以及匿名被告的身份可能就无法得到表达自由的保护.在美国的一起案件中,有人未经授权在YouTube网站上传了卡拉(原告)的视频,并污言秽语地加以评论,称她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披露匿名被告的身份信息.2010年,法庭支持了卡拉的请求,命令YouTube的拥有者(谷歌)向卡拉披露匿名骚扰者的身份信息,包括IP地址、姓名、等.在另一起案件中,Liskula Cohen诉谷歌,要求谷歌提供一名博主的姓名,她诉称那位博主在其博客中对她(Cohen)的卫生习惯和性习惯做了贬损发言.纽约的一家法院裁决Cohen胜诉,她成功地从谷歌得到了那位博主的身份信息[3].2003年,某匿名用户在Lycos公司网站上贴出攻击某邮票公司的帖子,指控该邮票公司在eBay拍卖邮票的行为欺骗用户.原告(邮票公司)将Lycos公司诉上法庭,要求其披露发帖用户的身份信息,以便寻求被告,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Lycos公司称,只有在刑事犯罪的怀疑下,或是警方要求披露信息,该公司才能披露用户信息.2005年,荷兰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必须披露匿名用户的身份信息.法院认为,被告的言论给原告带来的损失足以要求Lycos公司披露该用户的姓名和地址,即便此人没有构成刑事犯罪.法院认为,贴在网站上的信息是非法的,它损害了原告利益,原告的真实利益要求它得到发帖者的身份信息[4].

诽谤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网络诽谤和网络匿名之间的平衡为大学硕士与本科诽谤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诽谤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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