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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底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困境儿童托底性保障制度的建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托底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12

《我国困境儿童托底性保障制度的建构》:这篇托底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文章梳理了我国困境儿童的界定以及目前的各项制度安排,提出构建以“机构养护+家庭养护+流浪儿童救助+残疾儿童福利”为主体的托底性保障制度.借鉴国际经验,在孤儿与弃婴养护制度方面,应当完善家庭收养的服务供给结构,提高家庭收养服务的专业化程度,明确政府责任边界.同时,应加大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和财政投入,机构养护的创新发展应得到鼓励,不断提升养护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在流浪儿童救助制度方面,应当明确政府门的治安责任,明确政府民政部门的救助责任,拓展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服务的参与空间.在残疾儿童福利制度方面,应当明确教育理念,激励家长、学校、社会共同参与,培养和激励特殊教师.

关键词:困境儿童;托底性保障;儿童保护;儿童福利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5-0119-00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儿童保护体系和制度建设面临新的问题,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儿童权益保护和福利体系带来严重挑战.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有河南兰考袁厉害收养儿童失火致死事件、贵州毕节五名流浪儿童闷死垃圾箱事件、南京两名女童饿死事件等等.孤儿、流浪儿童等困境儿童的保护问题进入公共视野并引发热议.2013年年末,“困境儿童”第一次出现在决议中,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写入《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1]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2]在这一背景下,困境儿童保护制度构建的进程与未来发展值得我们深入讨论.

一、困境儿童保护:当前的制度安排

困境儿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2013年以前,我国政府对于困境儿童并无专门定义,因各种原因生活处于困境的儿童均可被纳入其中,体现为一种较为广义和松散的困境儿童界定.2013年,《民政部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儿童群体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四个层次.困境儿童包括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包括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4类.这一困境儿童界定范围相对较小,其目的在于将孤儿、残疾儿童、重病儿童、流浪儿童、父母监护缺失儿童等区别于普通儿童的特殊困难儿童进行分类分层,方便特殊困难儿童保护体系的逐步构建与细化.

我国历史上,孤儿被视为儿童中最可怜和需要帮助的,已有一系列支持政策.近年的政府工作重点进一步扩展为为困境儿童保障托底.[3]托底性保障成为我国困境儿童保护的基本定位与近期目标.下文以此类儿童为例,考察我国已经出台的政策与制度安排.

(一)孤儿与弃婴

国家民政部网站2013年发布的信息显示,我国现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孤儿”)61.5万名.[4]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孤儿比例高于其他地区,农村户口的孤儿占到总数的86.3%,城市户口的占13.7%.[5]

对于没有亲戚抚养或无法找到监护人的孤儿与弃婴,政府提供多种替代性养护服务,并建立了相应制度安排.其中,民政系统的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替代性养护服务提供的重要主体,形式上来看包括机构内养育与家庭寄养两种.

机构养育方面,机构数量与服务质量均得到重视.2006 年以来,民政部启动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简称“蓝天计划”),2007年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十一五”规划》及指导意见,资助地级以上大中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儿童福利机构.此外,由于孤儿多为残疾儿童,重大医疗与康复需求突出.民政部于2004年5月开始启动“明天计划”,为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的残疾孤儿提供医疗救助.[6]2007年,“明天计划”转入长效机制,坚持“应治尽治”的原则,形成了以手术矫治、脑瘫康复、远程会诊、大病救治为核心内容的综合性的医疗救助体系.

20世纪90年代,一些规模较大的儿童福利院相继开展了家庭寄养,以缓解孤残儿童院舍照料的压力.[7]家庭寄养是指将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残儿童交由合适的家庭抚养,而儿童的监护权通常不予变更.发展家庭寄养的理念在于,减少机构集中养护的弊端,使孤儿的成长环境尽量向正常儿童靠近,促进其心理、生理的健康发展.《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明确提出了家庭寄养工作的目标,规定家庭寄养工作的管理、服务、标准及规范,以及民政部门在家庭寄养工作中的责任等.相比孤儿的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的实践和制度建设起步均较晚,有待进一步探索.据可得数据,目前民政系统儿童收养机构中,家庭寄养儿童相比在院少年儿童的比例维持在3∶7左右.[8]

除了民政系统提供的替代性养护服务,家庭收养或称家庭领养也是孤儿养育的重要形式,意在为儿童提供一种长期的、尽可能稳定的、类似血缘家庭的养护方法.我国于1991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改、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收养法》适当放宽了收养条件和进一步完善了收养程序.为了促进家庭收养残疾儿童,我国对于收养残疾儿童的条件给予特别优惠,并于1999年颁布《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予以具体指导.2012年发布《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探索建立并完善收养评估制度.此外,针对民间长期存在的公民私自收养行为,民政部先后颁布《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关于主动加强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管理的通知》(2013)等,对收养行为进一步规范.1992年实施《收养法》后,为了最大程度地妥善安置孤儿、促进家庭收养,减轻社会福利机构的压力,我国开始开展孤儿涉外收养工作,先后出台《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实施办法》(1999)、《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送养工作的通知》(2000)、《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2003),对我国孤儿与弃婴的涉外收养予以规范.

托底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困境儿童托底性保障制度的建构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托底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托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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