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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论文范文资料 与失业保险转向就业保险加拿大经验和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失业保险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15

《失业保险转向就业保险加拿大经验和》:这篇失业保险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加拿大以就业保险替代失业保险,超越了传统的单纯失业给付做法,被认为是失业保险制度历史上影响深远的转折点.转型中的中国劳动力市场面临供求两方面的压力,强化失业保险制度的就业保障功能成为改革焦点.加拿大从失业保险转向就业保险的制度变革,启示我们反思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定位和设计:未来失业保险制度最终目的要提升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稳定、扩大就业机会;要整合失业给付、职业训练、就业服务和就业稳定措施为一体.

关键词: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就业保障;加拿大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6)03008007

2008年德国劳动市场学者Schmid[1]明确提出了“就业和失业相互间过渡的风险”理论,主张建构“规范的社会风险政策体系”,也就是“从失业保险到就业保险”的制度转向.国际劳工大会《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和建议书也一反此前的相关立法重在强调为失业者提供生活保障的理念,倡导把失业保护和促进就业结合起来,可以说是失业保险国际立法的一个分水岭.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即失业保险制度不仅要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且要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近年来,劳动力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压力使加强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的呼声在中国越来越高[2],然而正如2008年人力资源部官员在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研讨会上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发挥不够,参见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在中国—欧盟社会保障合作项目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致辞.

特别是当《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相继出台以后,失业保险制度如何做出配套改革,如何积极地解决各种失业危机和就业挑战,成为当务之急.在《失业保险条例》酝酿修改之际[3],需要立足中国现实,而加拿大的相关制度经历了从失业保险制度到就业保障法的变革,其处理失业保险和就业保障关系的经验被推崇为制度实践的典范之一[4],考察和分析其法治发展的思路和经验,对避免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未来修法的积重难返或矫枉过正或都具有重要的启示.鉴于此,本文带着中国问题,考察加拿大的制度经验.

一、加拿大从失业保险到就业保险制度沿革

加拿大现行就业保险制度的前身是失业保险制度,为适应经济和社会环境的演变,失业保险制度经历了连续的改革,并最终发展成为今天适用的就业保险制度[5].其间的历史沿革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确立时期(1935—1969年)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失业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失业保险计划应运而生:1935年联邦政府通过《就业和社会保险法》.该法因涉嫌违反《英属北美法案》关于联邦政府权限划分,当年就被废止.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实行联邦、省/地区和市 政府制度,全国共划分为10个省和3个地区,各省和各地区政府都具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和行政管辖权.加拿大 政府在劳动就业方面的职责和作用各有侧重.联邦政府的职责是负责制订劳动保障、工作条件、职业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的法规;省政府则负责制订最低工资、工伤补偿、休假、加班等劳工标准方面的法规.1940年7月,《英属北美法案》修正案明确了失业保险立法和管理属于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同年8月,加拿大联邦政府通过了《失业保险制度》,全国性的失业保险制度得以正式确立[6].

(二)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调整时期(1971—1995年)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联邦政府于1970年发布了《20世纪70年代的失业保险》白皮书,反思失业保险制度的定位和未来发展,建议实行更慷慨的失业保险给付,同时为劳动者提供更广泛的服务,帮助劳动者应对劳动市场的变化[6].白皮书的发布推动了1971年新的《失业保险制度》的通过,新法极大地促进了失业保险在领取资格和给付待遇上的变化,使其从结构到性质都焕然一新[5].1971年该法案通过后,联邦政府又不断调整失业保险的结构,在1975—1994年间,共出台了八个失业保险制度的修正案.其中显著的变化包括失业保险工资替代率的下降,以及资格条件的收紧[6].1976年的BillC-69把因无正当理由失业、自愿失业等缘故导致被取消失业保险资格的期限从3周增加到6周,把投保最高年龄从70岁降低到65岁,把重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者的所得替代率从75%降低到66.67%,1977年的BillC-27确立了以变动性区域失业率作为计算给付额度的依据,1979年的BillC-14在保险资格中规定一周最低工作时数不得少于15个小时,把所得替代率降到60%、对初入职场者和再就业者的领取申请进行限制、针对高收入者回收其部分失业给付,1990年的BillC-21把惩罚期(因无正当理由失业、不当行为被解雇或拒绝接受合适工作导致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暂时被取消期间)从6周延长到12周,而1993年的BillC-113,则取消了无正当理由失业者的失业保险资格、进一步把所得替代率降低到57%,1994年的BillC-17根据申领者的收入状况区别决定所得替代率,一般申领者所得替代率降至55%,低收入者则升到60%[7].

(三)就业保险制度代替失业保险制度并逐步完善时期(1996年至今)

1996年起加拿大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以就业保险制度取代之,其价值理念和具体制度也发生了实质性地改变,由消极性的失业保障转向积极的就业保障.随后的2000—2009年间,加拿大不断调整和完善就业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较为突出的是:2002年的BillC-49修改了有关获得生育给付、怀孕给付、疾病给付和同情照顾给付等特别给付待遇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因遭遇特殊情形而中断工作时进行协助;2006年修改了初就业者和再就业领取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从已投保工作910小时降低到840小时),同时规定加拿大就业保险委员会可以根据收支平衡等情况动态调整就业保险税率;2008年创建了加拿大就业保险融资局来管理就业保险账户,确保就业保险基金收入.2009年自雇者平等法案将就业保险中的特殊给付(产假、育儿假、疾病和同情保健福利)延伸到自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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