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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陪审团制度论文范文资料 与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陪审团制度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01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本论文可用于陪审团制度论文范文参考下载,陪审团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在公元1000年前后,欧洲和其他同时期的地区一样,都在使用诸如热铁审、冷水审等形式的神明裁判.这种被解读为“上帝审判”制度的裁判形式却1000-1250年间伴随着欧洲制度的深刻变化走向了衰弱,特别在1215年举行的第四次拉特兰圣会颁布的严禁牧师参和到神明审判以防止沾染血污.由于在当时,司法制度的运作相当依赖于神明裁判,因此牧师的缺席,将导致神明裁判无法顺利进行.这也催生了欧洲司法整体的重构.而陪审制就成为英国王室用以替代神明裁判的审判制度.本文将从陪审制历史渊源、发展、以及陪审制的优势、存在的问题来浅析这一制度.

一、陪审制的历史渊源

现代陪审制源于英国,是迫于第四次拉特兰圣会的决议而诞生的替代神明裁判的制度.其设立的初衷是一个强迫证人证言和强迫指控作为构建基础的制度,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法官避免沾染血污的制度.

在中世纪,法官、士兵、刽子手一样都被认为是易沾染血污的群体,对于宣判死刑的法官,人们认为其有背负血罪的可能.而神明审判则将这种责任转嫁到了上帝的身上,法官则可独善其身,但是随着神明审判的衰弱,法官又再一次面临血罪的危险,而陪审制的出现则再一次挽救了法官的命运.17世纪的檄文作家豪勒斯这样描述陪审团的机能:“血罪和葬送无辜(的责任)被推过来、推过去,从陪审团推到法官又从法官推到陪审团;但实际上紧紧地绑在了这两者身上,最终尤其落在了陪审员头上.”①

最初的陪审团组成人员是12名愿意宣示提供证言的人,但在中世纪愿意主动提供证言的证人微乎其微,因此大多数陪审团组成人员都是被迫宣示的,同时这12名陪审员必须做出一致的决定,这则是为了防止其中有人作伪证.

从陪审团的最初的诞生及设立初衷,可以看出陪审制是神明裁判的替代品,从某种程度上说主要是为了强迫证人说话,保护法官的制度.伴随着英国王室法庭权力的扩张,陪审制也得以推广.

二、陪审团制度的发展

陪审制出现之后,在巡回法庭的审判实践中得到了不断完善,最初,陪审团的成员主要来源于知晓事实的人,其作用也限于向法官提供他们知晓的事实,即前面提到的提供证言的证人身份,并且这种责任是强制的.随后,陪审团的职能开始扩展到在法庭上决定事实.其后陪审员不再审理其知晓事实情况的案件,而发展成根据提交的证据,来确定具体的事实问题,至此,现代陪审制的雏形也初步形成.②

13世纪,在最初陪审团的基础上,爱德华一世条例确定了大陪审制,即刑事案件由12-23人组成陪审团调查,并承担向法官起诉的责任,故又称为起诉陪审团,14世纪中期,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在起诉陪审团之外,设立另外的12人陪审团,其承担在法庭上进行事实认定的职能,故又称为小陪审团.由起诉陪审团和小陪审团职能分工明确,控审分离,此时的陪审制已然走向了成熟.

随着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 自由的呼声日益强烈,而陪审团制度的设置也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因此得到了广泛支持,同时,英国也开始了进行对外扩张,陪审团制度也扩张到了各国的殖民地,其中最重要的是该制度传播到了美国,而美国在英国陪审制的基础上,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同时将公民享有的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写进了宪法.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近一步的全新发展.

三、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陪审团制度从诞生到发展,已然成为英美法系审判制度的一大特色,但从19世纪中期开始,基于司法效率等因素的考虑,英国民事诉讼中逐渐摒弃了陪审团制度,而在1948年,检察官制度也代替了大陪审团制度,就此起诉陪审团正式被废除.陪审团制度的衰弱引发了人们对其利弊的探讨,针对这个在英美审判制度中具有悠久传统的制度,彻底废除并非易事.

(一)陪审团制度的优点

1、制约公权力,避免公民权利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犯.美国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陪审团制度也经由英国的殖民统治传入美国,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人对于政府有一种天生的不信任,因此,美国是一个乐于分权的国家,其坚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同时也注重将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力之间做出明确的划分.陪审团制度是通过陪审团成员行使裁判权,从而参和到国家的司法中,以达到分享国家权力的目的,因此其实质体现出人民和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约、同时还能达到对法官的监督,制约其司法权力的行使.

2、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对法官的监督,预防司法腐败.陪审团成员选任的随机性,使得陪审团处于一种“流动性”的状态中,这种不固定的裁决权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再者,陪审团担负着独立认定事实的责任,这使得法官在庭审时能更保持中立,客观,不受在庭外形成的内心确信的影响,这对于防止法官腐败具有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陪审团人数众多,用钱去影响12个人或者更多人的陪审团相比和影响一两个法官,易难程度立等可见,恰如凯尔文所指出的那样:“要影响甚至收买12个人比影响甚至收买1个人要困难得多.”③

3、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对公众进行教育.陪审团的成员的遴选过程本身就是一次很好法治宣传,民众在此过程中无形中接受了一次法治教育.同时普通的民众能够亲临庭审现场,并且直接参和到庭审过程中,使得司法审判活动不再是抽象的活动,而更具有现实性,在参和过程中也能达到培养民众法律意识,将 法治精神传达给社会的作用.

4、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英美法系中的法官都是接受过法学高等教育的精英,加之英美法是判例法,民众对于法律的理解和熟知程度不大,法律的运作基本被熟知法律的法官、律师等法律专职人员垄断了,这就造成当法官面临案件时,容易被经验主义左右,不能客观的做出判断.而民众则没有这样的顾虑,在面对案件时,他们仔细揣摩当事人的心理,更加权衡地对待证据,从而就有可能做出更加公正的判决.因此,设立一个由不同的生活经验和阅历以及在认识事情的习惯上有差异的人群组成的陪审团,相比和专事审判的法官来说能够更大程度上促进司法的公正.④

(二)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1、拖延诉讼进度,司法效率受限.陪审团制度的程序繁琐,并且耗时过长,这直接降低了司法的效率,这严重阻碍了案件的即使审理,也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此外,为了确保陪审员充分理解案情,律师在提出事实之前,需要更多的时间深思熟虑,而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在做出决定的过程也很漫长,其花费的是时间比法官审判花费的时间大约多出了40%.

2、陪审团的决议的公正性及裁决能力存在争议.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运用的是他们专业的法律知识,去分析证据、查实案情,随着社会的发展,面对新型的犯罪,对法官的专业性要求也日益增加,因此法官的精英化,高学历也是大多数国家所强调的.⑤但陪审员的组成人员只是一般民众,强调的社会一般认知的裁决,并不要求其具备法律知识,因此对于其做出的裁判的公正合理会受到质疑.此外,还存在陪审团成员本身的偏见会影响案件的裁决,特别是涉及到种族问题时,容易造成不公正裁决的发生.

3、陪审团制度审理案件较高的司法成本.陪审员在参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本的工作需要暂停,虽然其能得到相应的补助,和审判相关的费用也能报销,但是这无疑在浪费社会价值的同时,增加了司法成本,特别是一些疑难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其花费可想而知,因此较高的司法成本也成为陪审制度受人诟病的原因之一.

四、结语

任何一种审判制度,都有其利弊,陪审团制度亦然.从中世纪作为神明审判的替代品登上历史舞台,到14世纪的发展成熟,再到17世纪的兴盛,其已成为英美法系审判制度的一大特色,对其的研究以及利弊的分析,势必可以让我们队英美法系的传统有更深刻的认识.(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詹姆斯·Q·惠特曼《合理怀疑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24页

②伍为《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解读》,法制和社会,2008年第.5期,133-134页

③夏欣《美国陪审团制度及其特点》,法制和社会,2013年11月第10期

④张军见《美国陪审团制度研究》,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4月,第20页

⑤贺建勇,朱炜,《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考察和评析》,江西 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3月第2期第42页

陪审团制度论文参考资料:

税收法律制度论文

会计制度论文

会计制度设计论文

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结论: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为关于陪审团制度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陪审团都是什么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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