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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制论文范文资料 与共享经济下专车服务存在问题规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规制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18

《共享经济下专车服务存在问题规制》:这篇规制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在共享经济和“互联网+”催生下,专车平台应运而生,在满足了人们多样化出行需要的同时,也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弥补了交通运力的不足.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专车服务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从共享经济的视角出发,针对专车服务存在的合法化争议、专车平台自身的局限性、专车服务对外部主体产生的负冲击,采用文献法、问卷法、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分析,并对专车服务的规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共享经济;专车服务;存在的问题;规制

中图分类号:F54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4-0040-04

引言

专车服务作为共享经济和互联网技术下的产物,近年来在我国蓬勃兴起.专车服务降低了服务交易成本,提高了社会资源利用率,对城市交通运力进行了补充.但和此同时,专车服务受到政府政策、传统行业和专车平台自身局限的制约,其進一步发展面临着巨大挑战.2016年7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专车服务的研究争论更为激烈.我们从共享经济的视角出发,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专车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为政府建言献策.

一、 文献综述

自专车行业发展以来,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唐清利[1](2015)从“专车”现象本质出发,首先肯定其是共享经济的一种类型,同时它也对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巨大冲击.他认为,“专车”有很大发展前途,应该提倡,可以尝试通过建立混合规制模式,扬长避短,保证社会和消费者得到更多福利,并借此推进社会财富再分配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南京师范大学的田海峰、邓溪海[2](2015)在“专车第一案”的审判契机下,对专车的行政监管问题做了分析和说明,并提出了“细化出租车管理规定”“行业自律”“各地差异化管理”等解决措施.田帆、常兴华[3](2016)二人在其论作中,较好地说明了专车的优势,对新出台的政策的思考,以及如何进行管制的一些建议,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方向.同时,曹阳[4](2016)也对专车迅猛发展所折射出的我国对传统出租车监管的积弊和其在国内的野蛮生长进行研究,并对其规制的必要性和适度性进行进一步地强调.

从文献研究来看,针对专车服务的研究成果分别从立法、运营商制度及政府和企业合作规制的角度出发对专车定位不明、责任归属不清、专车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进行研究.但对专车服务的局限性还有待深入挖掘,针对专车问题如何进行解决上,缺少较为具体可行的办法.

二、研究的理论基础

我们从共享经济的视角出发看待专车服务问题.共享经济反映了许多不同类型的动机整合,企业通过整合不同消费者分散的特定需求,实现协同消费和减少浪费,从而产生利润.共享经济往往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交易,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具有便捷、差异化的特点.和此同时,共享经济为了实现这一低成本和便捷化差异化,大大降低了交易准入门槛,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对技术的依赖性强,用户的信息安全受到威胁;对传统实体经济产生较大冲击;对其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归属界定不明确,相关监管存在空白,受政府政策影响较大.

专车在我国不断发展,其中有符合共享经济的成分,对于降低人们出行成本、弥补城市交通运力不足、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存在好处.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专车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共享经济发展不成熟的弊端.同时,其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冲击较大,专车的发展渐渐不局限于共享式出行,而是更多地倾向于专门营运.对此我们认为,需要对专车按照不同的主体进行细分研究,肯定其中符合共享经济的成分,并促进其更好发展.对于专车中专门营运的车辆要区别对待,提出合理有效的规制路径.

三、专车服务存在的问题

本文借助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等方法对专车司机、乘客、专车平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了调查研究,并结合文献研究.我们认为专车服务的问题可归结为:一是合法化问题,即专车服务中存在的一些合法性争议和如何规制其合法化的争议;二是专车平台自身在技术水平、平台内部机制上的局限性;三是专车服务可能导致对外部主体的 影响.

(一)专车合法化问题

1.专车合法性问题争议实质.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专车合法性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实质是对专车本质属性定义不明晰.作为共享经济和互联网技术下的产物,专车一开始借助网络平台将闲置车辆和用车需求对接,降低了服务交易成本,提高了社会资源利用率,弥补了城市交通运力不足.而随着专车平台不断发展,专车平台渐渐不再满足做单纯的中间人,大量专职司机利用专车平台规避政府监管和相关税收,从事专门客运,这些都使得专门服务逐渐偏离最初共享经济的内核.

对此,我们要看到专车服务中符合经济成分,如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有利和顺应共享经济发展趋势的,应当予以合法化和完善化;而专车服务中的私家车从事专门营运和传统巡游出租车转向网络预约出租车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趋势的不可逆,另一方面是由于出租车垄断市场下的利益分配不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承认了专车的合法性和私家车入住专车平台的合法性,但对于专车中不同细分主体如何合法化,现行的和即将实行的政策还存在很多规定不明确和不合理的地方.

2.私家车从事非专门营运的合法化问题.对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即私家车车主顺路载客、拼车,有利于降低出行成本,缓解交通压力,符合共享经济趋势,应予以合法化.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存在,也可能使得一些 浑水摸鱼.平台和私家车主的联系较为松散,对私人小客车的服务质量难以进行有效控制.此外,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甚明朗[5].

对于私家车从事非专门运营的合法化问题实质就是如何规制其符合共享经济的问题.基于这一思路,要在司机车辆准入、计价、税收等方面实施非专门营运私家车和营运车辆区别对待,设计两套标准,完善私家车从事非专门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承担机制,引导专车平台下非专门平台下营运私家车在共享经济框架下健康发展.

规制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共享经济下专车服务存在问题规制为关于对写作规制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什么是规制能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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