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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海洋纠纷论文范文资料 与初步反对的权利与在我国海洋纠纷中的运用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国海洋纠纷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3-12-24

《初步反对的权利与在我国海洋纠纷中的运用》:此文是一篇国海洋纠纷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初步反对的权利”是一项被专门用来阻止法庭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或实体裁决的国际司法权利,虽然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仅有只言片语的规定,但丰富的国际实践足以证明其已经成为一项国际习惯.在该权利被行使的广泛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均是由被诉方提出反对,反对的主要是法庭的管辖权和申请书的可接受性,反对的内容不得涉及实体问题,而提起反对的时间一般在法庭程序提起后至被诉国提交辩诉状的时间段之间.在深入考察之后,我国有必要利用相关研究在与他国的海洋司法纠纷中积极行使该项权利,例如目前的中菲南海争端强制仲裁案.

关键词:初步反对的权利;国际习惯;管辖权;可接受性;中菲南海争端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4)07-0096-07

作者简介:李文杰,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丽娜,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海南海口570228)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将与我国间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法庭要求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进行强制仲裁.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仲裁法庭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而且就此我国已多次通过声明的方式进行说明并表达了“不接受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的立场.但除此之外,是否存在一种法定权利,既可利用它直接、主动、专门地用来反对仲裁法庭对本案的管辖权,又可在行使之时不会被想当然地认定为是对法庭其他程序的默示接受?同时,除菲律宾外,我国尚与周边多国存在海域划界争端,在此事件发生之后,不排除他国可能会对其行为进行效仿,届时我国该如何有效应对?

在《公约》第十五部分争端解决机制中,只有第294条“初步程序”的规定是被用于质疑申请是否构成滥用程序或根据初步证明是否具有理由的,但其适用范围非常狭窄,仅限于“就第297条所指争端”.不过值得注意,在第294条第3款中却提到了“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影响争端各方按照适用的程序规则提出初步反对的权利”.“初步反对的权利”能否起到上述所要求的作用?其是否应为法庭当事方所固有的一项权利?以及其在国际司法程序中是如何被运用的?本文将重点研究这些问题,以期能对我国解决现实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一、“初步反对的权利”的国际司法价值

《公约》第294条在规定“初步程序”之时为了明确其与“初步反对的权利”之间是一种互不影响的关系,因而在第3款中进行了补充说明,除此之外在整部《公约》中再未出现任何与该权利相关的规定或说明.“初步反对的权利”在国际司法程序中具有什么作用,仅通过《公约》现有规定是难以得知的.而追溯《公约》第294条的拟定过程,无论是从其1977年首先以插入方式规定在第296条第1款之中,后来作为单独条款规定于第297条,还是现今作为294条等几个阶段中,虽然关于“初步程序”的规定几经修改,但最后一款涉及“初步反对的权利”的补充规定却从未改变,相关会议纪要中也并未对该权利进行具体解释.原因在于:“初步程序”是由《公约》首创,其针对的是沿海国在依据《公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规定下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所引发的争端,设置该程序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沿海国由于遭受过多的相关诉讼而导致其《公约》权利被削弱,这是《公约》所特有的附带程序,其他国际法庭之前无此实践;而“初步反对的权利”则在诸如国际法院中经常被用作附带程序.因此《公约》对“初步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初步反对的权利”则被视为一项早已存在的、普遍共识的、理所当然的权利.

1997年《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海洋法庭规则》)是在《公约》框架下制定而成的,在其B节“法庭诉讼程序”规定中,紧跟第二分节“初步程序”之后就是第三分节“初步反对”(“Preliminary objeetions”),而在1978年《国际法院规则》第四节第二小节中亦作出了类似规定.虽然不同译本对此权利的翻译可能有所不同,例如称其为“初步反对主张”或“初步反对意见”等,但其在实质上是相同的,行使这项权利的资格则应为“初步反对的权利”.虽然《公约》未对其详细说明,但通过《国际法院规则》第79条和《海洋法庭规则》第97条等规定可以了解:该权利是“对法庭的管辖或诉讼申请书的可接受性的任何反对,或对实质问题的任何进一步诉讼之前要求作出判决的其他反对意见”.我国学者认为“初步反对的权利”是指被告方在请求方向国际性法院或法庭提出请求书后,为了防止法院或法庭就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判决而提出的反对意见.其目的明确:就法院或法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以期结束诉讼.

二、“初步反对的权利”作为国际习惯的证成

虽然《公约》在提到“初步反对的权利”时使用了一种似乎众所周知的语气,但该权利是否已上升为国际习惯还有待论证,而这一问题在利用《公约》解决海洋争端时尤为重要:根据上文已知,虽然在《国际法院规则》和《海洋法庭规则》中均规定了该权利,但根据《公约》第287条规定,《公约》在为强制解决有关其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之时提供了4个可供选择的国际机构,其中不仅包括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海洋法庭”),而且包括根据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以及根据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后两者与前者不同,它们均是非常设机构,并不存在固定的法庭程序规则,其一般均是法庭在通过与争端方协商的基础上制定而成的.因此,当在拟定仲裁规则时,是否必须赋予“初步反对的权利”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形成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法律确信”和“国家实践”两个要素,“初步反对的权利”在国际实践中已成为国际习惯具有充分证据:

第一,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法文件的规定.除上文提到的《国际法院规则》第79条和《海洋法庭规则》第97条规定了该权利外,在其他国际争端解决的重要条约或文件中亦有类似规定.例如早在1936年《常设国际法院规则》第62条就规定了“初步反对”,而较近的2004年《瑞士国际仲裁规则》第21条规定了“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异议”.在二者之间,还有如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1条、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1992年《常设仲裁法院仲裁两国间争端之任择性规则》第21条、1997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26条、1998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3条、200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36条等.

国海洋纠纷论文参考资料:

大学生家国情怀论文

海洋环境保护论文

海洋测绘期刊

海洋世界杂志

海洋科学期刊

结论:初步反对的权利与在我国海洋纠纷中的运用为关于国海洋纠纷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国海洋纠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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