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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关系论文范文资料 与网络团购中法律关系探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关系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17

《网络团购中法律关系探析》:关于免费法律关系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法律关系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

[摘 要]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交易模式被彻底改变.现今的商业交易已经不限于面对面交易,人们可以通过虚拟的网络进行交易,团购网站随着网络交易的流行而逐渐涌现出来.团购网站可以以多种法律主体身份出现,或是基于居间人的身份,或是基于商家的*人身份.由于团购网站身份的多样性,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团购网站的法律责任不易确定.通过对网络团购中的法律关系的梳理,可以明确团购网站总共有几重身份以及在何种情形下会以何种身份出现,其与商家、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通过这样的分析,不仅有助于对网络团购市场的规治,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团购;团购网站;法律主体;多样性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7-0094-05

一、概念解析

(一)网络团购概念分析

其实团购并不新鲜,新鲜的是网络团购.网络团购之所以特别,原因不仅仅是其通过网络的形式完成交易,最为重要的是在传统的团购当中只存在双方主体,即商家以及消费者,而在网络团购当中,却还有第三方网站的加入.对于网站在网络团购交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当中法律地位的定性,直接影响消费者日后维权,因此,必须界定好网站的法律地位,才能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网络团购,又被称为B2T(Business To Team),是指达到一定数量的消费者借助互联网途径形成购买团体,基于团体优势,以较低的购买同一商品.最早的团购出现于美国的Group on.随后,以Group on为原型的网络团购大量涌现在中国的市场,成为大多数消费者所青睐的购物模式[1].从上述网络团购的定义中,可看出定义中的关键的点——通过“互联网渠道”.消费者往往通过具体的团购网站进行购买.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团购网站是否介入该买卖交易,若介入,则以何种身份介入,因为团购网站的法律身份,决定其在出现纠纷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是笔者下面所要讨论的问题.

(二)团购网站概念分析

首先对团购网站的概念进行介绍,所谓团购网站是指在互联网上专门从事网络团购的平台,例如美团、糯米等.其根本特征就在于借助互联网的凝聚力量来聚集资金,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取得上的优惠.网络团购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其便宜,消费者通过团购网站购买商品,往往是要低于实体店的,也低于消费者以个人形式单独在网络上购买同类商品.团购网站的价位低于实体店的,其中的原因在于实体店需要支付店面租金、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等,而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上述成本是不需要的,虽然可能需要其他的费用,但其成本显然是低于实体店的.但为什么同样是通过网络进行买卖,同一种类商品,团购网站的要低于普通的网络购买?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团购网站平台,往往可以吸引大量的消费者,消费者通过注册,成为团购网站的会员,再进行相关的交易.一个知名的团购网站,通常拥有大量的注册会员,这些会员都是潜在的消费者.商家愿意将自己的商品放在团购网站上进行交易的最大原因就在于团购网站所附带的会员.团购网站可以基于自己注册会员的数量,与商家进行谈判,会员数量越多,团购网站越能压低商品的,这对于商家与团购网站都是有利的.团购网站某类商品低廉,会吸引更多的潜在消费者前来注册,团购网站会员人数的增加,有利于团购网站知名度的上升,随着团购网站知名度的上升,商家“入住”团购网站的费用就会相应的增加.对于商家来讲,因为商品的低廉,团购网站会员人数的增多,会无形之间增加商品的销售数量.虽然不高,但还是存在利润空间的.商人的趋利性决定其通常不会以低于成本的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商家通过与团购网站签订协议“入住”团购网站,或者是作为出卖方直接与消费者进行买卖交易,或者是由团购网站作为商家的*人、居间人等与消费者进行相关交易.

二、网络团购形式

网络团购中的法律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买受人、出卖人、团购组织者,上述主体可能会出现两两重合的情形,例如出卖人与团购组织者法律身份的重合,或买受人与团购组织者身份的重合.当然在网络团购之中可能还会有其他参与者的出现,比如在商品房或其他价值较大的商品团购中可能还会出现银行、律师等第四方、第五方,则其中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2].若是有银行出现,往往是消费者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银行会要求购买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购买者通常会将自己所购买的商品,直接抵押给银行,银行对于该商品享有抵押权,因为银行的介入所产生的担保物权法律关系,可以通过物权法、担保法予以解决,这里不予详细讨论.此外,消费者购买大件物品,往往还会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按揭不同于抵押,最大的不同就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3].以房屋买卖为例,抵押要求抵押人必须取得所有权,或者经开发商同意,取得处分权,有权抵押;而按揭则没有上述条件的限制.银行、律师这样的法律身份,通常不会和买受人、出卖人和团购组织者身份发生兼容的情形,此外,对于因银行、律师的介入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法律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解决相关的纠纷.因此本文仅对购买者、销售者和团购组织者这三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网络团购大体可分为三种:

(一)消费者自行组织团购

这是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这一平台,但不借助任何具体团购网站,由消费者自行组织网络团购活动.在这种团购类型中,只有两种法律主体出现——出卖人与买受人,团购网站未介入该次团购交易.买受人作为团购组织者在组织该次团购的同时,自己就是商品的买受人,即团购组织者与消费者的法律身份发生重合,消费者身份具有两重性.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将分散在各地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团购的团体,利用团体的优势与商家进行谈判,以此来获得比消费者单独自行网络购买更优惠的.在这种形式的网络团购当中,因为没有具体团购网站的介入,只存在买卖双方,虽然买受人同时也是网络团购的组织者,但买受人自发组织团购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买受人虽然同时兼具组织者的身份,但买受人的身份占据主导地位,买受人的组织者身份可以忽略不计.买受人的团购组织行为属于民法上的好意施惠行为.通说认为, 好意施惠不是法律行为[4].行为人在实施好意施惠行为的时候,并不希望与受惠者发生法律关系,更不想因为自己的好意施惠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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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网络团购中法律关系探析为大学硕士与本科法律关系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法律关系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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