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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罪论文范文资料 与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的系统解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无罪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02

《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的系统解读》:本论文可用于无罪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无罪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 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是通过个案正义推动法治和社会进步的示例.从实质层面来看,王力军的行为并未造成有形或无形的损害,相反有利于当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缺乏构成犯罪所应具备的社会危害性.从形式层面来看,王力军的行为既在行政违法性上存疑,又因附属刑法条文的空心化而根本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因而也就不符合构成法定犯所必需的“二次违法性”.从责任层面来看,对于王力军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引导、教育来加以规制,即便要对之进行处罚,亦只应启动行政处罚而非刑罚处罚.从错案成因来看,在涉及非法经营的场合,一审法院对于逐级请示制度的忽视是首要原因,行政查处与刑事追诉的程序倒置为次要原因,机械司法、司法不谦抑和人性关怀的不足亦为重要原因.从司法责任来看,应结合当下司法改革的背景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实现权责统一,避免今后重现类似的司法错误.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错因;司法责任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4.14

通过个案正义的实现来推动刑事法治,已经成为我国当下法治建设的一种常见做法,富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在诸多典型案件中,“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即为最近备受各界关注的一个示例.2016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行为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决定,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从个案角度观之,无论是法律意义还是社会意义,该案的再审改判都得到了充分肯定“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收入了本年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关人士解读到:“这个案件再审改判王力军无罪,对于地方粮食流通体制障碍,鼓励农民等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粮食,推动解决一些地方粮食连年增产背景下农民‘卖粮难’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和市场稳定,依法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参见:新华网.最高人民法院副主任陈志远解读最高法工作报告[EB/OL].[2017-04-15].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lh/2017-03/12/c_129507849.htm.).在此之外,同样重要的,是对该案反映出来的深层次问题予以归纳,通过学理上的系统梳理,为今后类似情形的处理提供一个可供比对的思考路径.

一、入罪的实质层面考察: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追问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正是在此意义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视为犯罪的本质特征[1].事实上,只有有害的行为才应入罪,并非今天才形成的共识.早在作为古典学派与功利主义刑法学的杰出代表人物边沁那里,刑罚不得遏制无害行为即已成为动刑的一条规诫[2].具体到本案,王力军的行为是否有害?如果有,是否达到了入罪的严重程度呢?

通观本案的事实,王力军的所为可以分解为三个方面来加以认识:其一,王力军从农民手中买入尚未脱粒的玉米,此时的玉米尚属半成品;其二,其用自己购置的玉米脱粒机将收购来的半成品玉米脱粒为成品玉米;其三,其用自己购置的运输车将成品玉米运送并卖给国有粮库.就第一个方面,即从农民手中买入尚未脱粒的半成品玉米而言,显而易见,不具有任何危害性.因为王力军所为的并非是一种强买强卖行为,而是与农民之间进行的一种自由交易.直言之,一方愿买而另一方愿卖,完全建立在双方合意之上,而无任何强迫、威胁等其他因素的介入.这种自由买卖,与人们在农贸市场上通常见到的买卖行为并无二致,属于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就第二个方面,即用自己所购玉米脱粒机将半成品玉米脱粒成成品玉米而言,孤立来看,属于一种自助行为,严格说来只是玉米生产行为的自然延伸,其不与任何他人发生任何关系,自然也就谈不上危及他人、害及社会的问题.至于第三个方面,即将成品玉米运送并卖给国有粮库,更无从谈及任何社会危害性的问题.因为从王力军一方来看,这是一种销售行为,而从国有粮库一方来看,这是一种收购行为.这种买卖行为,不但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一种合意行为,而且更重要的,这是在国家粮食收购的统一規制下进行的行为,买卖双方间达成的契约甚至带有不利于出售一方(即王力军一方)的意味,在此,谈何对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国有粮库或者国家的危害?

由上述分析可见,王力军的所为并未产生“有形”的危害.但是,结合本案的追诉过程来看,王力军所为涉及的是“非法经营罪”,该罪被置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在犯罪分类上可被归为法定犯的范畴与自然犯不同,法定犯本身并不违反社会*,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被认定为犯罪.(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97.).相对自然犯而言,法定犯在法益侵害上更多的为秩序、安全,因此在前述基础上,还要对王力军所为是否对市场经济秩序本身产生了妨碍,亦即是否产生了“无形”的危害方面加以追问.

一方面,在本案中,王力军收购玉米的流程足以表明,相关行为并不属于为人诟病的囤积居奇行为,并不存在将粮食高价卖出牟取暴利的情形,因为其出售受到了位于终端的国家粮食收购的限制.

另一方面,严格说来,王力军的所为应理解为帮助国家收购粮食的行为.理由如下:其一,其所收购粮食的最终归宿在国有粮库而不是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其二,其所实施的行为发生于特定的时空背景之下,国家为了解决农民的“卖粮难”问题,早在21世纪初就开始实行托市收购政策,这其中无疑需要付出各种显性和隐性的成本,而王力军的行为从微观、个体的层面降低了国家所要付出的收购运营成本.

无罪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的系统解读为大学硕士与本科无罪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无罪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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