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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错案论文范文资料 与对刑事错案防治理论和实践反思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错案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30

《对刑事错案防治理论和实践反思》:这是一篇与错案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引 言

刑事错案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副产品,其产生似乎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近年来,冤案的屡屡*,引发了全社会对刑事错案问题的高度重视.虽然说,刑事错案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但错案的发生对法治的破坏和恶劣影响是深远且难以弥补的,对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所造成的伤害也是不可估量的,从社会的角度去看,冤假错案的存在与否成为其评价和判断本国司法公正与否的关键指标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冤假错案的防治具有法定的职权和义务.正是因为检察机关依据法定监督职权和全面监督职能等优势,使其在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深入研究和挖掘检察机关在防治冤假错案方面机理和制度,就成了我国司法界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错案的界定与评判标准

(一)刑事错案界定的理论争议

关于错案的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具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结果说. 一种观点认为,“错案是指*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强调的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最终进行了刑事赔偿的案件即为错案.此观点没有注意到,由国家赔偿的案件不一定都是错案,同时,国家赔偿是确认为错案以后的责任形式,而此说将其作为错案的判断标准,陷入了逻辑错误.

2.实质说. 这种观点把强调案件处理结果转移到强调对司法人员行为的监控上来,认为错案是根据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进行判断.此观点将司法人员主观过错作为判断错案的标准,但忽略了案件实体裁判结果的正误,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

3.要件说. 这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故意或过失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或基本证据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刑事追诉或者定罪量刑出现错误的案件.此观点又称为主客观统一说,强调司法人员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的相统一.这种折中的观点看似合理,但仍具有片面性,它忽视了对那些无主观过错,但客观结果与客观事实背离的错案.

4.三重标准说. 该种观点认为,由于刑事证明标准呈现出层次性的特点,决定认定错案的标准应分为错案纠正、错案赔偿和错案追究三种标准.但这种观点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以上“结果说”、“实质说”、“要件说”等观点是讨论错案“属”的特征,而“三重标准说”是讨论错案“种”的不同,因此不在一个层面.

本文认为,刑事错案 ,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各诉讼阶段,所作出的终结性法律裁决,或与证明标准不符,或与法律规定不符,或因违反诉讼程序并导致与证明标准或法律规定不符的案件.其基本特征有以下三点:

结果客观性.终结性法律裁决是评判刑事错案的形式标准,表明在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刑事错案.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一是(不)立案决定,对无辜者错误追诉,或错误不立案.二是侦查阶段拘留、逮捕决定,包括拘留对象错误,任意羁押、超期羁押等等.三是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决定,错误起诉,错误不起诉.四是审判阶段错误裁决.包括一审、二审、死刑复核中错误定罪和错放有罪.五是刑罚执行中,将不具备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任意释放等等.

证明相对性.证明标准是评判刑事错案的实质标准.讨论证明标准离不开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强调客观真实,虽然一定程度违背了人类认识规律,降低了诉讼效率,但是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但不可置疑,人类是无法做到实现既往案情“客观真实”的.强调法律真实,是符合司法规律、人类理性和司法实践要求,对于贯彻“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及“推定和拟制”等诉讼法基本原则及证据规则,具有现实必要性.本*调,错案是与相应的证明标准不符,摆脱了讨论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问题的纠葛,强调关注于证据标准是否符合和证明力的大小上来.因为每个诉讼环节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不能以之后证明标准否认之前的证明标准.

过错排除性.按照行为说,司法人员在立案、审理、执行案件等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导致处理结果错误并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案件.这里强调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错案的评判标准.但这种观点把实践中那些无主观过错但终局性裁决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错案排除在外.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主观上纯粹是故意的并不多见,主要还是由于过失而导致的错案,但同时也存在无主观过错或难以确定的情况,如办案人员凭专业经验和一个理性人的标准,经过必要的谨慎评判后,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使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再如由于办案人员自身办案能力和素质不高造成的错案.本文对错案的界定中,解除了主客观讨论的牵绊,认为过错排除性,不是判断一个案件是否为错案的条件之一,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评判责任大小的标准,要将其放到具体案件、具体刑法分则的再判断,因为单纯放在对错案的界定中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厘清.

(二)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合理界定与评判标准

前文阐明了错案的理论界定,从“属”的范畴分析刑事错案的内涵和外延及特征,以下论述主要阐释对检察错案的界定与判断标准.

1.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合理界定

“错案”一词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错案”的表述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7月17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二条中规定:“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但取而代之的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二条,并没有明确错案的定义,只是强调了“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在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以及*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表述.

错案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对刑事错案防治理论和实践反思为适合不知如何写错案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已经枪毙的冤假错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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