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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唆犯论文范文资料 与教唆犯属性之批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教唆犯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13

《教唆犯属性之批判》:这是一篇与教唆犯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内容摘 要:晚近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在探讨教唆犯的属性问题时,“教唆犯从属性说”被得以推崇.然而,总揽其相关论述,推崇“教唆犯从属性说”的理由并不充分.该说没有契合于法益保护的基本立场,也没有合理限定教唆犯的处罚范围,也无法充分获得我国《刑法》的支撑.在应然层面上,相对意义上的“教唆犯独立性说”值得提倡,仅对“重大犯罪”予以教唆的行为方能认定为犯罪.在这方面,该说不仅符合刑法学上法益原理,还符合当前国际社会所奉行的“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而且能够获得实证法的支持,并与我国其他的刑法规定具有契合性.

关键词:教唆犯 “教唆犯从属性说” 重大犯罪 “教唆犯独立性说”

在教唆犯的属性或者成立问题上,德、日刑法学术史上存在着“教唆犯独立性说”与“教唆犯从属性说”的尖锐对立.但有文献表明,“教唆犯从属性说”在时下的德、日法系国家已居绝对优势.也许是受此影响,晚近以来,刑法学界在探讨我国《刑法》“教唆犯属性”问题时,“教唆犯独立性说”已成为众矢之的,“教唆犯从属性说”则备受青睐.张明楷教授、周光权教授、钱叶六教授可谓“教唆犯从属性说”的积极倡导者.〔1 〕总揽其相关论述,他们提倡“教唆犯从属性说”有如下考量:它契合于法益保护的基本立场,有利于合理地限定教唆犯的处罚范围,能够获得我国《刑法》的支撑.但对此,笔者难以苟同,并认为倡导“教唆犯从属性说”还存在若干重大缺陷.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教唆犯的属性问题上,我们就应当倡导“教唆犯独立性说”.〔2 〕笔者的基本立场是,相对意义上的“教唆犯独立性说”方值得倡导.针对上述问题,下文分而论之.

一、“教唆犯从属性说”:契合于法益保护的基本立场吗

在倡导者看来,“只要承认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就难以采取教唆犯独立性说”.在此基础上,论者进一步指出:“单纯的教唆行为并不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要说存在危险,也只能说是一种抽象的危险,因而并无处罚的必要.而只有在被教唆人着手实行被教唆之罪,其行为已经实际引起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之时,教唆行为才有成立未遂的可能.” 〔3 〕其言下之意是,只有贯彻“教唆犯从属性说”才契合法益保护的基本立场;而教唆行为并未直接面对行为客体,教唆行为本身不会对法益造成损害,当然不能论以犯罪处罚之,否则有违于上述立场.

然而,从“教唆犯从属性说”的基本主张来看,其对法益的保护方面远不如“教唆犯独立性说”那样彻底与全面.依据“教唆犯从属性说”,教唆犯的成立或可罚性的前提是正犯必须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当正犯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时,教唆行为不成立犯罪.这就意味着无论所教唆犯罪的法益侵害性如何重大,只要被教唆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就不能对教唆人发动刑罚.换言之,只有被教唆者着手实行犯罪后,被教唆行为发生了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时,才对教唆者进行处罚.这成为“教唆犯从属性说”对法益予以保护的逻辑起点.与“教唆犯从属性说”不同,“教唆犯独立性说”主张正犯虽未着手实行行为,但作为加功者的教唆犯的行为同样成立犯罪或者说具有可罚性.据此,我们不难理解,在“教唆犯独立性说”看来,即便对法益的侵害是一种抽象的危险、间接的危害行为,亦具有可罚性.在此意义上,较“教唆犯从属性说”,“教唆犯独立性说”更能体现法益保护的基本立场.

至于倡导者以教唆行为是一种“抽象的危险行为”为由来否定其犯罪性的主张,同样是难以立足的.在刑法上处罚“抽象的危险行为”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比如,犯罪的“预备行为”、“非法持有行为”、“醉驾行为”都可成立犯罪.其之所以受到刑罚的处罚,在理论上均被解释为“抽象的危险行为”,属于“抽象的危险犯”.既然如此,倡导者们为什么非要抓住“教唆行为”紧紧不放呢?!

二、“教唆犯从属性说”:有利于合理限定教唆犯的处罚范围吗

在倡导者看来,“教唆犯从属性说”坚持了刑法的谦抑原则,“摒弃独立性说而采行实行从属性说,就能避免独立性说所导致的教唆犯的处罚范围被不当扩张的现象,从而使得其处罚范围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4 〕不容否认的是,倡导“教唆犯从属性说”对于限制犯罪参与者的处罚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原则.其道理就在于,“教唆犯从属性说”与“教唆犯独立性说”在对教唆未遂成立范围的认定上,前者窄于后者.但问题在于,“教唆犯从属性说坚持了刑法的谦抑原则”本身并不能成为“教唆犯从属性说”得以倡导的根据.或者说,“刑法的谦抑原则”的正当性与否本身就是一个有待证明的命题,它无法作为论证其他问题的基础性根据.再者,“教唆犯从属性说”虽然存在着“缩小处罚范围”的一面,但它也存在着“扩大处罚范围”的另一面.对此,我们应当保持必要的警惕,不能想当然地认为采用“教唆犯从属性说”就必然会限定教唆犯的处罚范围.事实上,至少在下述情形中,采用“教唆犯从属性说”并不会导致处罚范围的谦抑、收缩.

1.无身份者的可罚性问题

“教唆犯从属性说”主张身份具有连带作用,教唆行为可以依正犯的身份决定其行为的犯罪性,无身份者加功于有身份者可以成为身份犯的教唆犯.亦即“教唆犯从属性说”主张,对无身份者应当以共犯论.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教唆犯独立性说”则非常注重身份的个别作用,认为教唆行为依教唆者自身的身份独自决定其行为的犯罪性.质言之,“教唆犯独立性说”是在主张教唆行为的犯罪性以及可罚性不从属于正犯;不具有纯正身份犯的身份者的行为,即使作为“共犯”而加功,也不可能作为纯正身份犯的共犯而加以处罚.

2.未遂教唆的可罚性问题

所谓未遂教唆,就是明知不会引起犯罪结果而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此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或者说具有可罚性?“教唆犯从属性说”与“教唆犯独立性说”对此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倡导前者,则会扩大处罚范围.其道理在于,“教唆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行为是修正的构成要件行为,并非基本的构成要件行为.因此,教唆行为乃修正的构成要件行为,与正犯的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具有质的不同.与之相对应的主观要件的教唆故意,顺理成章地就应当以修正的构成要件故意为已足,即仅以被教唆者有犯罪决意(实行意思)的认识或被教唆者着手于犯罪的实行的认识为充足.不难理解,在未遂教唆的情况下,依据“教唆犯从属性说”,教唆者的行为便具有犯罪性.

教唆犯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教唆犯属性之批判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教唆犯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刑法教唆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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