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过错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过错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03

《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本论文可用于过错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过错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制度,为实务中离婚中对非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提供了依据.但现行法律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依然有欠缺,有问题和不足,也因此而成为制约制度作用发挥的因素.本文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完善这一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 离婚 过错损害赔偿 过错

作者简介:石毅,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30

对婚姻的态度,从最初的谨慎排斥离婚,到尊重双方的意愿肯定离婚,我国公众之观念已有了大幅转变.与此同时,离婚率在不断攀升.离婚的原因是多元的,或者是双方感情不和,或者是存在其他难以克服的障碍,同样也存在因一方的过错如出轨等而导致的离婚.

一、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概括论述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界定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体而言,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存在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过错,进而导致对方权益受损,并且婚姻关系因此而破裂的,应该要求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进行赔偿的制度 .对婚姻法律关系的保护,是婚姻法的应有之义.在婚姻关系内,双方应该遵循法律的要求、履行法定的义务,尤其是要避免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之设立,重点就是以法律之约束惩戒力,来对不尊重婚姻,不爱护婚姻,不珍惜配偶之错误行为进行惩处,对婚姻内无辜的一方进行弥补.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梳理

2001年,新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法律是顺应社会发展之趋势,在不断进步之中的.婚姻法是特殊的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对社会整体产生影响.因此,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不仅要体现公平,更要符合人们对婚姻家庭之期待和基本要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这一制度又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更清晰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解释(一)》明确了赔偿包括了物质与精神赔偿两个层面,同时对何为“同居”等进行了界定,这为司法实务中操作的展开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探究

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已有立法作出规定.但同时因立法规定存在缺陷与不足,也影响了司法适用的展开,不利于充分发挥制度本身之功效.结合实务,结合已有的案例,可以看出的是,现阶段这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是很明显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别进行阐述:

(一)适用主体规定存在欠缺

在赔偿主体上,仅包括了婚姻内的过错方,稍显狭窄.尤其是在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依然破坏他人家庭,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法律并未规定惩戒措施,显然是不够合理的,也会助长社会不正之风.法律要惩戒不当行为,同样也要体现对公众行为的规范与引导,对不当行为的惩戒与否定.在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不稳定,影响的不仅仅是婚姻内的双方,还包括了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各群体 .尤其是对子女而言,部分不负责任的父亲或母亲,随意与他人同居,产生了婚姻外的恋情,使得子女在生活中感觉低人一等,受到他人歧视,无法在和睦的家庭中成长,心理也会可能出现问题.一些第三者,明知他人有家庭,但却肆无忌惮地破坏他人之婚姻、他人之家庭,恰恰正是因为法律对他们无视道德的行为没有相应的惩戒.而法律规定的不足,也使得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毫无违法成本,不会带来损失,这显然是不公的.

从赔偿对象来看,依照现行规定,能够因婚姻内的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能够有所弥补的,仅限于婚姻内无过错的一方,并不涉及其他任何第三人.诚然,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婚姻法与婚姻关系中仅有两方主体的要求,但同时,却忽视了婚姻本身与家庭之间存在的必然关联.有时候,婚姻内一方的过错行为,不仅仅对其配偶造成了伤害,也会对他们的孩子,对双方的父母权益造成伤害.典型的便是存在遗弃、*的过错行为,对孩子,对老人这样的弱势群体权益造成极大伤害.虽然受害者也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获得赔偿,但过程繁琐,成本较高,远不如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作出规定更容易实现权利救济.

(二)适用的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现阶段婚姻法所列举的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情形是有限的.毫无疑问,立法所列举之情形,的确是对对方权益造成了侵害,对婚姻关系造成了破坏,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是无疑的.但仅仅这几种情形就足够了吗?实务中,依然存在其他类型的明显地侵害对方权益,对婚姻家庭不负责任,甚至带来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却不能依据这一制度要求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这样的规定很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的 .实务中也存在婚姻内的一方长期与他人通奸、或者是存在吸食毒品、*等恶劣行径、或者是女方存在卖淫等行为的.这些行为显然是对婚姻关系的肆意伤害,也是对对方权益的伤害.

(三)赔偿数额、方式等存在的问题

对赔偿的数额,赔偿的方式等,立法规定的不够细致,尽管实践中法官也会主动结合案情来作出最终的分析及判断.但过于粗疏的规定,也会使得实务中赔偿的展开存在明显的差异.比如同样类型的案件中,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差不多,但受害者一方所获得的物质精神赔偿可能会相去甚远,令受害者无法接受,也引发了公众对法律制度、司法机关的不满与质疑.

过错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为适合不知如何写过错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过错与过失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