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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证论文范文资料 与具体举证责任视角解读间接反证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反证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21

《具体举证责任视角解读间接反证》: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反证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 在罗森贝克证明责任理论的不足下,间接反证理论产生以平衡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但是对于间接反证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针对是否应当从客观证明责任的角度理解间接反证还是在主观证明责任理解存在不同的说法,本文在总结相关争议后从具体举证责任的新角度对间接反证进行分析.

关键词 间接反证 客观证明责任 具体举证责任 间接事实

作者简介:顾文娟, 南昌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47

一、间接反证的概念

间接反证是罗森贝克为了弥补证明责任在特殊案件中会导致举证能力落差大而产生不公平后果的不足实现诉讼上的举证公平,而提出了“间接反证”的概念.具体而言,间接反证定义为:当事人依据经验法则,在从间接事实推导主要事实的过程中进行了充分证明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为阻止法官对此形成心证,通过和之相对立的其他间接事实的证明来使得该主要事实不成立或至少使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对方当事人对于其能和之相对立(互不并存)的间接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确定责任).而从国内学者的文章中对于间接反证定义的表述来看,其含义和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内容相挂钩,指的是主要事实存在和否不明时,由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反证其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①而根据罗森贝克的观点间接反证和直接反证是不同的,直接反证是直接反驳主要事实,而间接反证是针对另一间接事实的证明,从而借助原告举证形成证据链中的特定的间接事实,得出那个被证实的事实有疑问或者不真实.并且认为提出间接反证的一方所提出的间接事实承担纯正的确认责任,也即要被完全证明.通过以上可知间接反证都是通过间接事实的反证而使得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真伪不明,而不是直接反证主要事实的不存在.但是对于间接事实的证明的理解存在着争论.

二、间接反证的理论争议

(一) 间接事实是分配客观证明责任还是归属于主观证明责任

根据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根据实体法规范对于法律行为构成要件预先分配好证明责任,而根据一般的理解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就是主要事实.主要事实就是客观证明责任适用的基础,只有在主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时候,负担客观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的败诉风险.而在适用间接反证的案件中主要事实得不到直接的证明,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了案件的间接事实,法官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则暂时形成了其主张的主要事实成立的心证,而另一方当事人适用间接反证的方法反击就必须证明存在其他的间接事实而阻断对于主要事实的推定.而罗森贝克认为对于此时的用来阻断主要事实的被证明的间接事实也应当分配证明责任.举例简单说明:主要事实A由B、C两个间接事实组成,在无法直接证明或者证明主要事实A存在困难的时候,转而证明B、C两间接事实的存在,从而法官根据经验法则推定得出主要事实A的存在.而不负证明责任方适用间接反证法证明间接事实D的存在,而使法官对于主要事实A存在至少是有疑问的.对于间接事实D,根据罗氏的观点,不负证明责任的人提出的证据是本证,对于间接事实负担着客观证明责任,也就是在间接事实D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而穆泽拉克对此持不同的意见.他认为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反驳的另一间接事实负的是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的负担无关.也即在这一观点下,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于间接事实D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视为其未尽到主观证明责任,无法认定其主张的事实成立.

(二) 间接反证是否等同于抗辩

有观点认为在过失、正当事由等情况下,存在着符合间接反证的事实,可能被当事人作为抗辩提出来,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是再抗辩,就不应当按照间接反证的情形处理,而应当按照主要事实对待.那什么是抗辩呢?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它指当事人为排斥对方的主张和申请,提出和相对方主张的事实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其目的在于阻却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对于抗辩的类型,主要分为程序法上的抗辩和实体法上的抗辩.当事人提出的抗辩包含着一个新的主张,而根据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对于主张权利成立或者消灭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因此提出抗辩的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抗辩事实或者法律效果需要承担证明责任,而在举证不能或者不能达到证明标准时,应当承担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范不能适用,从而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因此,在具体诉讼中,如若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证明了间接事实使法院暂时认定主要事实存在,对方当事人除了反证主要事实的存在还可以主张主要事实存在妨碍要件或者消灭要件,从而排斥主要事实存在的整体的诉讼法律后果.而对于间接反证,根据罗森贝克的观点,也要对于其提出的间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在某种情况下,能作为抗辩的事实也可能作为间接反证的事实,就有人认为罗森贝克将应当作为抗辩的事实看做了间接反证的情形.从而形成由于间接反证这一隐形外衣的存在,使得“是否为抗辩”这一本来属于证明责任分配层面的问题却变为“间接反证”这样一个事实认定层面的问题,如此一来,就会产生一种“模糊问题之所在”的危险.那么抗辩和间接反证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呢?答案是明显的.抗辩针对的是主要事实这一证明对象而提出的另一请求,當事人对其承担证明责任,必须对其进行完全证明,使法官形成确信的心证,而此时提供的证据也是属于本证.而对于间接证明是针对的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间接事实相对的另一间接事实,虽然存在罗穆理论的争论,但是笔者认为是主观证明责任的范畴(下文详述).在法律效果上,抗辩的法律效果是作用于整个诉讼的,一旦抗辩成功,法官将形成内心确信,抗辩事实会产生新的作用于诉讼的法律后果,例如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成立的会产生法院直接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另外,在某种情形下,对主要事实提出妨碍要件或者消灭要件以抗辩主要事实成立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是针对最后的整体的法律效果而言的,对于主要事实,实际上也已经形成了抗辩者的自认.而在间接反证成功的情形下,也只是使得法官心证被打破或者心存怀疑,并不会直接导致对于对方的主要事实确定不存在的结果,在之后如若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继续提供另外的证据加强法官的心证,又能使法官从新确信主要事实的存在.因此间接反证的直接法律效果只是影响法官的心证,而不会直接对于诉讼上整体的结果造成影响.因此,抗辩和间接反证是不一样的,各自具备着独立的价值.

反证论文参考资料:

心理c证论文

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循证护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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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证护理杂志

结论:具体举证责任视角解读间接反证为关于反证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反证与反驳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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