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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论文范文资料 与民法总则好人条款法理辩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法总则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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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条款”经过三次重要的修订历程,正式出台,既体现了对救助者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和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等积极意义,也存在影响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可能会带来不好的社会道德导向、闭合的法律条文难以通过司法解释来完善以及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不完善让“好人条款”的具体实施存在难度等局限.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好人条款” 法理

作者简介:杨旭,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重庆市沙坪坝区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45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依照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国情,总结继承我国在民事法治领域的重要经验,为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确定了一般规定和基本准则;同时,这部法律作为推动我国民法典编纂进程中的重要的开篇之作,其为民法典分则的细化和规范起到重要的统领作用.新修订的《民法总则》有很多让人耳目一新的亮点,其中的“好人条款”更是引发众人的关注.

一、《民法总则》“好人条款”的修订历程

《民法总则》“好人条款”又称之为“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而这条和社会道德风尚紧密相连的重要条款的出台也是经历了三次重要的修订阶段,从重大过失造成受助者损害要承担责任,到救助者举证责任的免除,再到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均完全免除善意救助者的责任.

(一)“重大过失”除外

对于“好人条款”的修订最早出现在2016年12月下旬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当时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于此款规定,仍然引起大家的争议,如:对于重大过失如何界定?救助人如果有重大过失应该如何承担责任?这样规定是否仍然会让救助者有后顾之忧,从而达不到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导向?

(二)举证责任免除

针对前述条款的诸多争议,2016年3月12日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予以严格限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是对“好人条款”的第二次修订.这次修订免除了救助者对于救助行为对受助者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受助者,但大家争议的是:这样的规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仍然会让救助者在救助行为时产生犹豫,从而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过失”免责

此后,各代表团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在修改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在规定中,就明确把救助者的“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行为免费,只要是自愿实施的救助行为,救助人对于损害一律免责.

二、 《民法总则》规定“好人条款”的积极意义

“好人条款”历经三次重要修订,最后出台的“过失”免责的主要内容,包含了立法者最初的立法用意,即在充满理性的法律条文中也要折射出人性的光彩.

(一) 为救助者提供最大的法制保障

“小悦悦”事件折射出路人的冷漠,整个社会都在斥责公民“底线教育”的缺失;“彭宇”案中的救助者和受助者之间的各执一词,引发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诸如此类案件的出现,让社会大众针对现今中国社会的道德缺失一致进行批判,因为人们或者不愿意对不认识的陌生人伸出援助之手,或者怕可能牵涉到麻烦的后果而对自己是否采取救助行为存在疑虑和忐忑.而法律作为规范社会行为重要的理性工具,通过免除救助者因一般过失或重大过失造成受助者损害的民事责任,而让对救助行为犹豫和忐忑的人放下后顾之忧,这是从法治上对救助者提供的最大的保障.

(二)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体现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而这几点表达的是社会成员的道德自律和基本的道德规范.在现代社会,法律和道德虽然相对分离,法律有其独特的内在价值和重要意义,但在社会转型期,经济、文化和道德领域的相对失范又需要法律在一定层面上和道德相辅相成.所以,法律条文的制定也体现了立法者在道德引导方面的初衷,立法者希望通过法条的设计,能引导更多公众自愿对于他人所受的损害伸出救助之手,而通过最大限度对救助者在法制上的保障,使自愿行使救助行为的人没有了更多的负担,从而自愿投入到助人为乐的行为中去,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社会道德风尚.

三、《民法总则》“好人条款”的局限之处

(一)“好人条款”影响了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

“好人条款”的具体规定是基于对救助者最大的法治保障,因而明确了救助者不管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害一律免责.但民事法律的平等价值要求法律对于任何公民都应平等地予以保护;同时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也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范围和幅度应和承担的民事责任相一致,以使受助者获得相对公平的结果,这就会发生在民法體系内部对民事主体的保障性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完全规定救助者行为的“过失”免责,就可能发生救助者因“好心办错事”,而受助者却因为法条对救助者的倾斜也得不到合法的民事保障的情形;可能发生救助者借救助的名义,实质上行使侵害受助者权益的行为,从而使受助者处于危险的境地的情形;还可能发生受助者因对抗救助者不法侵害的行为而行使正当防卫的理由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形等等.而以上情形中可能会产生刑事责任,这就导致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虽然免除了救助者的民事责任,但却可能会产生刑事责任.而从法理上讲,民事责任的成立明显宽松,而刑事责任的要求则严格的多.这就会出现刑法上可能会追究救助人的刑事责任,而民法上却直接豁免了救助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体系不统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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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民法总则好人条款法理辩析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民法总则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民法总则全文 2017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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