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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其评价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反垄断法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9

《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其评价》:这篇反垄断法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法律的价值目标不仅体现了法的原则,也将法的原则付诸于实践.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了反垄断法的目的.即,“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从而明确体现了反垄断法的三大价值目标:公平价值、效率价值、正义价值.一部法律的效力能否实现就依靠其法律价值目标的达成与否.本文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研究着手,谈谈价值目标在实践中的运用,并分析反垄断法在实践中违反价值目标的行为及相关规范.

关键词:公平价值;正义价值;效率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15-03

作者简介:奚雨莹(1996-),女,汉族,安徽人,华东理工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沈艳邱(1995-),女,汉族,江苏人,华东理工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反垄断法的公平价值

(一)公平价值的内涵

“反垄断”的概念是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最先提出来的.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特别崇尚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即要求市场自由竞争、自由贸易、自由经营.但当自由被放任时,由于原本竞争中存在的大小、强弱等不平等现象,市场反而“不自由”了.经济专制与集权的出现必然导致恣意侵害他人权利的严重社会不公.因此,被称为“经济宪法”和“自由企业大宪章”的反垄断法带着恢复社会公平、反对经济专制的使命应运而生,公平价值也成为了《反垄断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

“公”是指“公正合理、不偏不倚”,“平”则指“平均、平等”,而“不偏不倚”和“平均、平等”之间是异曲同工的,所以“公平”一定意义上可以与“平等”等同起来.但是最初人们要求的平等是指“收入和财产的平等”,即“平均主义、绝对的公平,”然而这种要求过于狭隘和自私,只能存在于脱离社会现实的*塔里.随着社会的发展,关于平等,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哈耶克等人为代表提出的“平等利用观念”,即形式上的相同能力、相同潜力所获得的平等;第二种是以罗尔斯为代表提出的起点平等的“实质平等观”,即实质上的排除社会偶然因素和天赋的自然分配影响的实际获得的平等机会.

因而实质的公平要求这种价值贯穿竞争的开始、经过和结果,即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竞争机会公平.它不仅包括竞争市场向每一个经营者同等开放,防止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排斥、限制竞争;还包括对于那些客观存在差异的主体(比如相对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在社会地位、经济实力上都相对处于弱势)给予特别的对待,从而弥补差异,实现真正的机会均等.第二,竞争过程公平.它要求限制经营者的竞争手段和方式,使其正当性,所以《反垄断法》将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作为应该规制的垄断行为.第三,竞争结果公平.反垄断法并不排斥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它真正规制的是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

(二)公平价值的体现——某旅游协会涉嫌垄断协议案件

2012年4月,某省工商局对某旅行社协会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旅游社协会在2009年5月1日与46家酒店、15个景点、2家旅游客运汽车公司签订《西双版纳州信息管理系统诚信服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又于2011年3月11日组织20家旅游社签订《自律公约》.在《自律公约》中他们对住的酒店、景点、大巴车、路线、团队票价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事实上,旅游协会这种签订《自律公约》的做法就是在竞争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人为制造壁垒,限制那些通过优质服务质量、优异的项目品牌和先进的营销模式来吸引旅游消费者的企业竞争.竞争开始机会不均等、过程中竞争被限制将会导致结果的不公平,没有良好的竞争条件、没有雄厚的竞争实力,一再被不公平的打击,势必会让那些优秀而弱小的企业雪上加霜、风中摇曳.强者越强、弱者越弱,这是《反垄断法》不愿意看见的,势必要规制的.

(三)公平价值的评价

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很努力的实现公平,但由于受到发展的限制,它的公平的局限性比国外反垄断的更大,最典型的就是我国的行政垄断.行政性垄断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而规定某些行业部门不能实现完全竞争,这些企业背后是国家强有力的政府支持,那些没有得到支持的企业很难与之竞争抗衡.国家使用这些手段很明显违背了公平价值.行政性垄断之所以存在,究其原因依然是为了竞争,但为的是国家之间的竞争,而不是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为了在世界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如挤进世界500强等等,发展明显落后的东亚国家使用了区别于西方的“东亚模式”,依靠行政力量,最大化的调动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发展一些大企业,为国家争得利益.虽然这种做法极大的违背了公平价值,但确实高效的提高了国际竞争力,同时也为本国的发展创造了财力,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公平价值会有所放弃.

二、反垄断法的正义价值

(一)正义价值的内涵

正义,是人类社会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对于一部法律来说,正义也是其核心价值.在古代,人们便认识到恶法非法,一部真正的法律必然体现着正义观,保护着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正义的内涵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定义.我国《反垄断法》的正义价值在其立法目的和具体法条中都有体现,主要表现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消费者福利,维护公共利益是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

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同时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反垄断法》还限制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几项关于垄断行为的规定从源头上限制垄断,减少了垄断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

反垄断法论文参考资料:

反垄断法论文

结论: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其评价为大学硕士与本科反垄断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反垄断法对付腾讯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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