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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理论文范文资料 与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和当事人再审程序分离法理技术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理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26

《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和当事人再审程序分离法理技术》:关于免费法理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法理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

摘 要: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基于抗诉再审应当分离在学界已经达成了共识,因为由于当事人和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扮演的职责和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享有的权能不同而应当对其分离,当事人基于诉权可以申请再审而检察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权可以对审判权进行监督,但是对于具体如何分离二者学界却尚未有专门的论述,目前立法上已经有详细的再审程序,但却没有独立的检察监督程序.

关键词:再审;检察监督;分离技术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075-02

作者简介:周亮(1988-),男,甘肃庆阳人,西北师范大学,2013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监督分离的法理基础

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监督进行分离的法理基础首先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种再审启动主体: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权能在于诉权,而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可以对错案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因在享有检察监督权而可以抗诉方式启动再审.因再审启动的依据不同而致其性质、目的和功能存在着差异,相应的,则需要区分不同主体启动再审程序的次序先后以及时间限制和具体事由.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区分此三种不同主体而将其统一置于检察监督一章显然是悖于真理的.因为基于诉权和检察监督权是毫无关系的,诉权是私权而检察监督则是法律赋予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这两种程序启动方式存在着质的差别.

诉权是指公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人发生争议后将纠纷诉诸法院请求法院进行裁决的权利.诉权是国家对公民进行司法救济的义务,因此现代国家多将诉权作为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来进行保障以彰显诉权的重要性.诉权作为一种概括性的权利,可以具体体现为当事人所享有的多种诉讼权利,比如起诉权,答辩权,质证权,上诉权以及申请再审权等多种具体的诉讼权利.概括地说诉权是指裁判请求权,既将争议诉诸法院和请求法院公正审理的权利.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权的行使及审判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的作用应该是怎样,主要有两种作用,第一种诉讼职能,第二种为监督职能.[1]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否应该承担诉讼职能,我国学界的说法不一,而大陆法系的德国和英美法系的美国检察机关则在婚姻家庭或者公共利益等方面有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做法.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具有诉讼职能学界存在争议,这种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我国和西方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差异.在再审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职能一方面是指对审判权的监督,另一方面则是指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性监督.

二、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

如前所述,既然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和检察机关提起的检察监督程序基础不同,那么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将能够启动再审程序的三种主体既当事人、法院、检察院置于审判监督程序一章必然存在着如下矛盾之处:

首先,能够启动纠错程序的三种主体中不应该有法院.现行法律规定了院长、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法院作为裁判的做出者,应当受到裁判的既判力的约束,不能轻易否定自己已经做出的裁判,如果裁判存在错误,应当由受裁判约束的双方当事人来监督.法院是裁判机构,享有的是审判权,无论如何是无法从审判权中引申出来监督裁判的权力.若赋予法院对其审判纠错的权力,一方面有可能使法院无法尽职尽责的对纠纷居中裁判,另一方面则有损裁判的稳定性并损害当事人的处分权.因此应当取消法院再审程序启动权.

其次,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不适当地概括了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为审判监督程序,这一章主要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检察院抗诉的事由、抗诉的管辖法院等抗诉的程序和享有的职权以及法院自己发起审判监督程序等等,但是检察院的抗诉最终引起的是再审程序,所以,从大体上看,本章的主要内容是再审程序,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是按照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的顺序编排的.所以审判监督程序一章实为再审程序,而真正的审判监督程序则在我国尚未建立.所以,应当在立法上增加再审程序一章,并且将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再审程序的内容置于再审程序一章,并构建独立的审判监督程序,以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系的特色.

第三,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和检察机关抗诉事由混同.2012年修正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提起再审事由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的事由做了相同的规定,这种没有区分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背后的权能的做法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规律,也造成了现实中的混乱做法,当事人可以基于审判权的违法行使申请再审,而检察机关基于证据错误也可以申请再审,虽然上述两种情形都可能导致法院裁判的错误,但是诉权只能达到监督审判权的目的无论如何都是不能制约审判权的,当事人是不能以审判权的违法行使而以诉权发动再审的.检察监督权是公权力,因此对于因证据缘由而导致的裁判错误而由公权力启动再审程序是对当事人之间私权的侵犯,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2]

三、对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分离

(一)从时间维度对两种程序分离

当事人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基于检察监督权启动的再审程序首先在时间维度上可以进行分离.从时间维度上进行区分又可以细分为许多方面:首先,出现再审事由后当事人和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的时间.再审程序是法院判决生效后自己发现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认为原审程序中存在着违法行为而对原审争议的重新审理,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判有被更改或者撤销的危险.如果一个裁判做出后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有被更改、被撤销的危险,那么很难想象不确定的判决能得到社会的遵守,长此以往,不仅生效裁判的权威无法得到强化和保证,也会因此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判决的既判力,因此再审程序关系着法院裁判的权威和判决的既判力.规定合理的程序启动时间可以促使当事人以及检察机关积极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以发现再审事由后六个月为宜.检察机关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则应当区分具体事由,对于救济性监督应当适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督察性监督因是对法官和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因此对于督察性监督则应以两年为宜.

法理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和当事人再审程序分离法理技术为关于法理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法理与情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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