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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Pad商标案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iPad商标案中白手套交易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iPad商标案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16

《论iPad商标案中白手套交易》:这是一篇与iPad商标案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在 iPad商标案中,①唯冠对苹果的一项指责是苹果在购买商标权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苹果并不是直接同唯冠交易,而是为此专门在英国设立了一家名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的“白手套”公司,后者以3.5万英镑的价格买下唯冠的相关商标权,随后以10英镑的价格出让给苹果公司.在交易中,IP公司并没有告知唯冠背后的买主是苹果,这可以说是知识产权领域一项典型的戴着白手套的匿名收购.对此,唯冠方面认为,苹果的此种做法存在欺诈,是用不公平手段取得商标权利.当然也有人指出,大公司通过“白手套”公司进行匿名收购,这在商标、域名之类的知识产权领域可以说是商业惯例,并不违法.

依据法律,此种“白手套”收购是否构成欺诈?毕竟一方在交易中隐瞒了相关信息,且此种信息显然会直接影响相对方的决策.就像唯冠一方表示的:若知道实际上是苹果在购买,那肯定不只要这个价.如果确认其合法,理由是什么?此种做法又是否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呢?当然,有人可能会说:即使构成欺诈,也只是IP公司对唯冠的欺诈,而苹果是另一交易的主体.这就涉及到因欺诈而产生的撤销对于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对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2条第2项规定:“被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其撤销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郑玉波先生的解释,其应当能够对抗恶意第三人.②于此,IP公司由苹果设立,目的在于作为“白手套”公司为后者匿名收购商标.苹果显然知晓甚至操控IP的收购行为,如此苹果自然构成恶意第三人.若据此种解释,一旦认定IP的收购行为存在欺诈,则唯冠对IP行使撤销权得同时对抗苹果.因此,案件的关键还在于欺诈是否成立.为了行文方便,下文的讨论不再对三方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细致区分与说明,而只是一般性地讨论“白手套”交易是否构成欺诈.

一、欺诈认定的难题

在民法理论与实践中,欺诈包括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及在有说明义务时故意隐瞒事实两种.前者称为积极欺诈,后者称为消极欺诈.这两种类型也体现在我国的法律与司法解释中.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规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也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依据学理和法律规定,一般将欺诈的法律构成概括为:“欺诈”行为;欺诈的故意;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并因此而作出意思表示;欺诈的违法性四个要件.③在iPad案中,IP公司显然隐瞒了其与苹果的关系及苹果才是幕后真正买主的信息,且也知道这一信息对唯冠的要价有重要意义.从法教义学的层面分析,此项“白手套”收购是否构成欺诈,就剩一个问题:“欺诈”是否违法,或者说IP公司在这一问题上是否存在告知义务,沉默是否违法.而这恰是确定消极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关键问题和难点.

尽管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在成文法与判例中均承认:特定条件下,单纯的沉默也构成欺诈,④但对于判断一项沉默到底何时构成欺诈或者说何种条件下负有告知义务,都没有具体、确定、周延的规定,只有抽象的原则性说明.如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61条规定:如果另一方是基于一种基本的假定而订立的合同,该方就这一基本的假定在认识上发生了错误,而说明方知道对事实的披露将使该错误得到纠正,那么,说明方没有披露这一事实就等于说该事实不存在.此时沉默构成欺诈.《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更是直接认识到这是一个“立法者不能提供答案的问题”.⑤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只能原则性地要求:“向对方告知可能阻碍他订立合同的目的,因而对他具有极端重要性的事实,其范围以根据良好的商业习惯所能预期得到的告知为准”.⑥

我国大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判例,认为应该依据法律、习惯或契约来具体判断.⑦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困难是普遍的,解决方式也相似,那就是授权法官在个案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交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交易观念、双方当事人的具体地位进行平衡”.⑧IP公司不告知(或苹果通过IP公司隐瞒)对唯冠要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是否属于“不诚实行为”,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一般的交易中,卖方会关注买方的支付能力,但对于买方的购买意图或躲在背后的真实买家并不关心.知识产权领域的此种“白手套”收购是否构成商业惯例?即使构成,是否属于“良好的商业习惯”?此种类型的交易是否有违公平?这些问题是决定“白手套”收购是否构成欺诈所必须要回答的.很明显,对“诚实信用”、“交易习惯”等概念及相关法条进行教义分析与解释并不能提供什么有用的东西.替代性的进路是对“将其认定为欺诈与不认定为欺诈”两种不同裁判方案的相关后果进行考量,包括后果的预测与后果的评价,更为有效的知识与工具将是法经济学的.

二、基于信息的后果分析

于此,确认欺诈的关键——是否存在告知义务、能否保持沉默,所关涉的实质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就是一方拥有信息,而另一方不拥有信息,此时前者能否利用信息优势获得利益?在iPad案中,IP公司知道自己是为了苹果公司而购买商标,但唯冠却不知道这一信息,且双方都知道这一信息对于唯冠的要价有重要意义.认为 “白手套”交易构成欺诈,也就意味着IP有告知义务,不能基于此信息获得交易优势.反之,若法律承认存在该信息认知差异的合同有效,就意味着IP公司可以利用该信息获得优势.究竟哪一种选择更可取,显然不是一个语义与逻辑的问题,而是相关选择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何种后果又是更为可欲的.

法经济学依据信息的特征及获得方式将信息作了分类与区别.根据信息本身的特征,其可以区分为生产性信息与再分配性信息.⑨前者是指具有财富创造功能的信息,如从旧纸堆中辨认出一件珍贵的文物,某种资源有更具价值的用途与使用技术,某地急需某种资源等等.此类信息有助于资源获得更有效的配置与利用,带来社会财富的增长.后者是指不具有财富创造功能,只会对既有财富的再分配产生影响的信息,如通过贿赂官员或偶然机会提前知道新的城市规划方案,从而能够在土地或房产交易中占据优势的信息.依据不同的获得方式又可细分为经投资获得生产性信息、偶然获得的生产性信息、经投资获得的再分配性信息、偶然获得的再分配性信息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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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论iPad商标案中白手套交易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iPad商标案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ipad商标侵权案始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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