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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情势变更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合同法上情势变更原则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情势变更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07

《我国合同法上情势变更原则》:本文是一篇关于情势变更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它强调的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它也是作为一种利益平衡的工具而存在.情势变更原则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在世界民法规范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而在我国,经历一系列的立法曲折,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也最终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

关键词: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立法化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合同领域的理论研究也不断加深,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当代合同法领域重要的法律原则已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确立,我国立足于基本国情的需要确立了这一原则,必将极大的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效的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在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形,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这种客观事实,是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者丧失的客观情况.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何为“客观情势”作出一个客观的规定,因此我们只能从司法实践经验中进行归纳总结,它主要包括国家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因素,如经济危机、金融危机、通货膨胀、价格上下浮动等.

在主观上,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并不为当事人意志所能控制,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经济危机的爆发等.若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情势变更造成合同履行后的不公平,则过错方不得以情势变更为自己的免责理由.若情势变更非由当事人引起,但是可归责于第三人,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时间上,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且生效之后、履行完毕或者终止之前.若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合同的成立既以该存在的事实为基础,自然不发生情势变更的问题.若该情势是在法律行为结束之后才发生变更,也与该合同效力无关.比如在债权关系中,其情势变更需发生在债权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方可适用此原则.

在原因上,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事先获知的.如果情势变更这一客观事实,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那么即使当事人未明确表达这种预料也不得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双方都没有预见到这一情形,那么就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有时一方有预见而一方无预见,此时,没有预见的一方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原则,但已经预见到的一方则不能主张.

在结果上,要求发生了客观形势的巨大变化,导致原合同的履行将会导致明显的不公正或者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一般而言,客观形势的巨大变化,均会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会对当事人明显造成不利影响,与公平正义原则相背离.假若客观情况的变化并没有导致合同双方的利益失衡,那就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变更的效力

一是增减履行标的数额.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合同标的价值在量上发生了变化,通过改变价值的量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可适用于单务合同也可适用于双务合同.二是延迟履行或分期履行.通过对合同履行限期的变更,将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履行时间成为障碍的情形予以排除,从而将合同继续履行下去,以实现合同当事人的预期目的.三是变更标的物.在客观事实发生变化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不能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如果是种类之债的合同,应当允许一方当事人以同种类的其他标的物予以代替.否则,合同约定的交付对象为特定的则不能采用变更标的物方式,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四是拒绝先行履行.主要适用于合同双方均承担义务的情形,且双方义务的履行有前后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最后的期限到来时,发生了情势变更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完成支付的,在对方当事人不提供相当价值的担保时,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先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合同解除的效力

在通过变更合同仍不能消除利益失衡的状态,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一般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因为对于合同的解除合同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是,如果因客观事实的变化而解除合同给一方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的损害赔偿.实践中,法院在判决因客观事实变化引起的纠纷案件时,会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权衡,因此我们无需深究情势变更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但是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就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一方面,由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导致合同的解除,合同债务人对于未执行的原合同债务不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请求解除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解除时,应当对另一方为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而付出的费用和其他损失负适当的责任.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14条也做了相关规定,“得理不得为恶性”,当事人应当在客观事实变化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损害的持续扩大.如果负有此种义务的当事人没有尽到义务,则就造成的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彭文延、史*.加强情势变更原则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济纵横.2009

[2].罗萍.论情势变更原则——比较国外立法.解读我国之规定.企业导报.2009

[3].刘瑛.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必要性.法制与社会.2012

作者简介:

张彬林(1992.12~),男,湖南邵阳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情势变更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合同法上情势变更原则为大学硕士与本科情势变更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情势变更的情形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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