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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制度改革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诉讼制度改革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5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诉讼制度改革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中心不仅是刑事司法规律的体现,也是对现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完善和发展.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除了主要围绕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实现以庭审为中心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之外,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审判独立;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为完善诉讼制度、保证司法公正指明了方向.以审判为中心必然意味着以庭审为中心和以一审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需要遵循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审判的中心地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除了主要围绕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实现以庭审为中心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之外,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解读

审判中心论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早已有人提出.在20世纪围绕刑事司法改革及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中,该理论备受关注.不少人主张我国应当建立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理念,以此指导刑事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被认为是“重张审判中心主义”“重新检讨诉讼阶段论甚至将其舍弃”.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在侦查、起诉、辩护等刑事诉讼各个环节都要以审判为中心,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控辩双方辩论说理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判决结果在法庭.以审判为中心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是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环节的中心;第二是法庭审理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因为在整个刑事诉讼环节中,相较于侦查、起诉、庭前准备、判决送达等程序,法庭审判才是确定被告人有罪与否及其刑事责任轻重的最重要环节.尽管如此,侦查、起诉毕竟都是为审判做准备的诉讼活动.而执行则是对法院审判结果——判决的兑现.可见侦查、起诉和执行都是围绕着审判中心而展开的.正如《决定》指出的,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证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基上可见,审判中心体现了刑事司法规律,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严格司法的题中之义,是对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完善和发展.这里,需要强调指出,严格司法是此次《决定》提出的富有本土特色的新概念,意指对司法各个环节都应当严格规范严格要求,保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健全制度实现三符合,即“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从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我国法庭审判存在的问题

1.以侦查为中心

我国宪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分工不明、配合不当、制约不足的现象,导致刑事诉讼重心前置到侦查环节,审判活动流于形式.有人也这样形容我国刑诉过程中的公、检、法,

“机关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这明显的说明了我国侦查活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时候甚至是决定性作用.

2.全案卷移送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在这种全案卷移送制度下,法官在庭前阅卷已经预先了解了案情及其证据,容易形成预断,使得庭审流于形式,从而影响公正裁判.

3.刑事辩护问题

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制度作了较大范围修改,充实了辩护权的内容,扩大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但仍存在许多的不足,例如:我国刑辩律师缺位量大,并且到位的辩护律师辩护质量也不甚高;律师不享有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界定不明;法律援助辩护范围过于狭窄等.

4.审判机制行政化

审判委员会总是从“幕后”参与案件,扮演“批案”的角色,容易出现审委会委员敷衍表态、履职虚化等情况,使得审判的权力主体与承担责任的主体不一致;或是庭长、院长以监督审批为名干涉法官、合议庭独立审理案件;或是上级法院通过案件请示的方式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业务,影响公正审判.

三、相关配套措施的构建

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诉讼制度改革,必须树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理念.在现代诉讼中,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有关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此乃证据裁判原则之要义.

1.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审查中法官应当保持与非法排除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等距离.裁判者对控、辩双方要一视同仁,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审判平衡在非法证据排除法律关系中,给予侦控方的也要给予被辩方,苛责于被辩方的也要苛责于侦控方.维持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法官的一项基本义务.

通过任何手段渠道所获得的证据都是不能采证的,比如身体上的威逼与精神上的引诱或者是一些欺骗的方式所提供出的证据,在审判阶段都应排除.应确立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出现的“理论虚置”问题,要求我国的刑事司法进一步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加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应性,进一步改善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得到切实的实施保障,并且强化审前程序中被迫诉者的诉讼地位以及得到相应的保障.

2.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实现了对“疑案”的推定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统一.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看,刑事诉讼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当然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少数罪行例外).由此,当控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应由控诉机关承担败诉的责任.被告人可在案件事实真相真伪不明时胜诉,获得无罪的宣判.此即疑罪从无的应有之义.

具体而言,“疑罪从无”又称“无罪推定”,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其最本质的要求是:在审判中如果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应认定其无罪.《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明文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当那些存在既有有罪证据,又有无罪证据,既不能排除其有罪,又不能排除其无罪的疑案,才依法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即由于没有确凿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而依法应宣告其无罪.

3.落实直接言词原则

要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提高证人出庭率.《决定》也明确提出了“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要想切实提高证人出庭率,需要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法律规制.如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证人必须出庭:第一,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第二,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第三,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其他情况.证人出庭制度的高度完善,才能真正落实直接言词原则,更全面的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落实审判实质化.

诉讼制度改革论文参考资料:

改革论文

政府会计改革论文

改革和开放杂志

教育改革论文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论文

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结论: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关于诉讼制度改革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诉讼制度改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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