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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证据、真相和疑案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证据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20

《论证据、真相和疑案》:本论文为您写证据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100000 财经大学法学院 北京)

任何的冲突必然发生在过去.在过去的时空里,冲突发生,继而演变成纠纷,最后形成诉讼,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因此,在法院的诉讼活动中,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复原过去的事件.而一个冲突的事件在特定的时空发生之后便永远成了过去,成为历史,但这个事件很难在现实的世界中消逝得无影无踪,必然会在现在的世界留下痕迹,人们从而可以收集并利用这些痕迹复原过去的事件,复原历史.收集并提供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复原过去的事件.但有时,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如证据被销毁或过去的事实真相并没有完全反映在证据中以及主观上的原因如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能力有限等原因,会造成对真相的复原不能,司法工作人员不能认识到事情的真相.而过去所发生的真实情况只有在当事人之间的清楚的,在现实中就会造成疑案的发生.

一、真相

近代哲学家休谟指出,人类的知识领域分为两类:一种是有关事实的知识,这种知识的命题(或陈述)只关心事实的真相是怎样的,其不是真就是假,即“是”和“不是”的命题;另一种是关于价值的知识,这种知识命题和事实无关,其关心事情应该是怎样的,因此,不存在真和假的问题,是“应当”和“不应当”的命题.休漠断言:不能因为事情的实际情况如何便推论事情应当如何;反之,更不能因为想象事情应当如何从而以为事情实际如何,即价值判断不能影响事实的存在的判断.

诉讼案件中的真相,是指事件的真相本源,是发生在过去的历史事件,即当时所发生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就刑事诉讼而言,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是谁实施的犯罪,如何实施犯罪等等,是不以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办案人员不能否认它、改变它,而只能发现它、认识它.办案人员发现、认识案件本原事实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或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而证明的唯一手段就是证据.案件对办案人员来说永远发生在过去,只能通过证据来再现过去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真相具有以下特性:

第一,客观性.案件事实一旦发生就是客观的,就不依赖于 司法人员的意志而存在. 司法人员在*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的认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是作为认识对象的案件事实是不会改变的.在诉讼的进行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法官认定的事实可能不同,而实际上只有一个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即真相.

第二,确定性.和永不停息地运动变化着的客观世界相比,案件事实则具有不变的确定性.因为首先案件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某一个时间点,不会变得提前或落后,,这个时间点是静止的.例如,在杀人案件发生后,尽管犯罪现场可能被伪装、凶器可能被处理、凶手可能逃跑,但是杀人的案件事实本身却是确定不变的.其次,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何人实施犯罪行为、在何地实施、如何实施等情节,也是固定不变的.

第三,过去性.根据事实存在的时间维度的不同,事实有过去发生的事实和正在发生的事实乃至将来要发生的事实之别.案件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事实.只有在案件事实发生之后, 司法人员才参和办案.这种过去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全部细节丝毫不差地再现于 司法人員的眼前.即便 司法人员是案件事实发生时的目击者,他也只能是证人、被害人,而非办案人员.因此, 司法人员只能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收集证据去认识案件事实.

二、证据

客观上存在一个客观事实,这个客观事实是过去事件的真实存在,即前文提到的真相.但这个客观事实随着时间流逝,便成为过去的事件.人们要重现过去的事件或者历史,必须借助于我们称之为证据的东西,用证据来重新复原过去的事件.因此,事实真相因其历史性成为不可重现的已发生的客观事实,而司法工作人员探知真相的途径是借助证据,换言之,事实如何认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证据的最终采信.在现代司法中,证据裁判原则己经成为一个公认的定理,以证据作为探知事实的手段已经作为证据法学的基础理论确定下来.

我国诉讼法学者对于证据概念的界定见仁见智、百家争鸣,早先最主要的观点有四种:一是事实说,即将证据看作是客观事实;二是反映说,即将证据看作是事实的反映;三是两义说,即认为证据既是事实,又是事实的反映;四是信息说,即将证据看作是一种信息.目前诉讼法学界关于证据概念存在的主要学说有以下几种:①事实说.这种观点在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由来已久,影响最大.主张者认为证据即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②双重含义说.该学说认为证据具有双重含义,它既可以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可以指证据的表现形式,即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各个证据种类.③统一说.该说认为证据是内容(事实材料)和形式(证明手段)的统一,代表性的表述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④根据说.该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如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和法律事物有关之事实存在和否的根据.”这些学说的共同之处在于均将证据对案件的证明作用纳入证据概念的内涵之中,不同的只是各种表述最终的落脚点并不一致.

在诉讼中通过证据认定的事实,国内诉讼法学者一般将其称之为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在大多数情况下和案件的客观事实在基本内容上是一致的.但是,和过去发生的确定不变的客观事实真相相比,由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以及客观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办案人员通过证据所认识的法律事实具有一定的差异甚至完全不相符,如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事实有时会先后作出不同的事实认定就是例证.大多数情况下事实真相可以被认识,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基本事实的认识可以达到和客观的案件事实相一致,这已为无数的司法实践所证明.但是在诉讼认识受到种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时,实践中有些案件事实无法查明.这时,我们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是在刑事诉讼中查不清事实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认定,如疑案从无原则:如果是在民事诉讼中就应当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作出不利于承担证明责任一方的认定.

证据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证据、真相和疑案为关于证据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证据英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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