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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科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我国前科报告制度废止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前科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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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前科报告制度“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特点日益成为行为人在服刑完毕后回归社会的重要阻碍,因此有必要加以逐渐废止.本文在讨论前科报告制度的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隐藏在前科概念背后的利益冲突,并对前科制度的效果和性质进行了理性分析.进而对前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最后提出了建设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前科制度;利益冲突;前科消灭制度;立法建议

一、前科及其相关制度的概念界定、评价

(一)前科概念的界定

日前世界各国关于前科其相关制度的表述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见解,大致有两派大相径庭的观点,第一大派主要有以下几种主流观点:①累犯说.前科是指因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并足以构成累犯的事实.[1]②宣告刑或赦免说.即只有宣告刑而没有实际执行刑罚或者法院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后被赦免后的事实.[2]③前科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事实.[3]④刑罚执行完毕说.前科是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已执行完毕的事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已执行完毕的事实.⑤罪行或判处刑罚说.前科是指曾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4]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前科:被宣告有罪但免于刑罚处罚,被判处缓刑的,被判处各种主刑或附加刑的.⑦前科是历史上因违反法纪而受过各种处分的事实.[5]

另一派的观点认为前科从本质上讲,前科是对犯罪记录的一种规范性评价,体现在刑事法律方面,主要表现为累犯制度和再犯制度;体现在非刑事法律方面,主要表现为现行民事、行政法律中对于犯罪人特定资格的剥夺或者限制.[6]

(二)前科概念的评价

(1)累犯说把前科定义为构成累犯的事实,这种观点显而易见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①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累犯以有两次犯罪事实为前提条件,这是对有一次犯罪就构成前科的严重曲解.②按照累犯说,必须构成累犯才有可能构成前科,这是对有前科才有可能构成累犯的混淆.

(2)宣告刑或赦免说.这种观点仅仅将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均不大的有宣告刑而没有实际执行刑罚,或者判处刑罚后被赦免后的事实规定为前科,而将刑罚最主要的种类排除在外.这种做法也是不当的,前科的可苛责性主要在于前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其主要针对的是刑罚的种类即主刑和附加刑,此观点有主次不分,舍本逐末之嫌.

(3)第七种观点将前科的范围界定为违反法纪的事实,法纪即法律和纪律.众所周知,前科概念中的“法”指的是指《刑法》,此观点将纪律包含在内,显然不正确的.

(4)剩下的观点,其争论点主要集中在对前科范围的界定上.第三种观点将前科范围界定为: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四种观点将其界定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已执行完毕的).第五种观点将其界定为:宣告刑和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六种观点将其界定为宣告刑(免于刑罚处罚),缓刑,主刑或附加刑.这几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不同的观点代表了不同的价值冲突,我们不管选用哪种观点都代表着选择了和其相适应的一种价值取向.

二、前科报告制度的效果及性质剖析

(一)前科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及效果

(1)前科制度的正面效果:①警示前科人以身试法的法律否定评价,警戒前科人再次实行违法犯罪行为.②体现了刑法的威慑功能和教育功能,促使公民自觉规范自身行为.③对前科人进行特殊的监督和排查是侦破案件的重要途径之一.④前科报告制度可以对前科人进行有效地教育和监督,用人单位和部队在用人时享有知情权,对其中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大的前科人进行特别重视,防范其再次犯罪.

(2)前科制度的 效果.笔者认为前科制度的 效果可以分为制度性 效果和道德性 效果.制度性 效果就是指通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表现出来的对前科人资格、权利、能力等多方面的限制和约束.道德性 效果,主要是指社会道德、公德、大众舆论对前科人的种种排斥和歧视.正如犯罪学者贝卡利亚认为:一旦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这一标签将盖过其它标签,从而其他人就会首要地将这个人看做一个犯罪人.[7]

(二)前科报告制度的性质

目前学术界关于前科制度性质的研究,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我国的前科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另一种则认为是属于刑罚的后遗效果.笔者赞同这两种观点,同时认为这两种并无矛盾之处.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而犯罪人所承担的刑罚也仅仅限于法院做出的判决.而前科义务很明显不在刑罚种类之列.这种未经法院判决却适用于犯罪人的义务,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背离,是一种无相对应权利的刚性义务,是只规定义务却无相匹配责任后果的“无盾之矛”,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因此把前科的性质定位于刑罚的后遗效果并无不当之处.

通过对前科正面效果的介绍,我们也可以看出,前科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它是以国家为本位,以前科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前提而设定的监督犯罪人再次犯罪的防范措施.而刑罚的后遗效果也正是保安处分性质的体现,并服务于保安处分的目的和功能,所以关于前科制度的性质可以将两种学说统一起来理解.

三、前科制度的理性分析

通过对前科制度的剖析,笔者认为我国的前科制度缺乏存在的合理性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刑法第100条仅仅以刚性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公民的前科报告义务,却没有赋予公民和之相对等的权利.有前科无前科消灭,不仅是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更是有违公正人道的法律精神.这种不利己的义务对公民来说是对其权利的损害.

(2)有悖期待可能性理论.因此前科人如果如实报告自己的前科将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后果,隐瞒不报也没有可苛责的刑罚,那么出于趋利避害的人之本性,前科人有理由不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的前科.

前科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我国前科报告制度废止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前科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刑事拘留算不算前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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