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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逮捕制度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逮捕制度和两大法系审前羁押制度比较和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国逮捕制度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3

《我国逮捕制度和两大法系审前羁押制度比较和完善》:本论文为您写国逮捕制度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西方法治国家普遍由司法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程序决定是否对被强制到案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较长时间的审前羁押,我国和其审前羁押制度相对应的制度设计则是逮捕.笔者对我国逮捕制度和两大法系典型国家审前羁押制度相比,以期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来构建我国逮捕的司法审查程序.

关键词:批捕权;审前羁押;诉讼制度改革;司法审查;侦查监督检察官

一、我国逮捕制度的特征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排除少数非自诉案件之后的审前逮捕权限分配上,立法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的原则,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和独享逮捕权, 机关则负责执行逮捕.我国现行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的批准逮捕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制度设计有待完善,行政化操作特征显著.

1.检察机关行政性行使批准逮捕权,逮捕无需司法审查

我国批准逮捕程序的启动是 机关获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在侦查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我国检察机关虽然和法院享有同等的宪法地位,并且通常合称为“司法机关”,但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程序却不具有“司法程序”的性质.

2.羁押期限延长问题行政化处理

在我国,有关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只有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有明确规定,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并没有规定,只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混同,看守所通常将办案期限作为羁押期限依据,办案期限的延长同时引起羁押期限的延长.

二、比较我国逮捕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审前羁押制度

1.英美法系国家审前羁押制度的概况(以美国为例)

美国刑事诉讼审前羁押制度的设置上,逮捕是审前羁押程序启动的一般前置程序,实行逮捕和羁押“双重司法审查”.对于羁押决定问题,美国法律规定了羁押听审程序,犯罪嫌疑人被捕后,执行逮捕的官员应当无不必要延误地将被捕人解送到最近的联邦治安法官处进行初次聆讯.

2.比较中国逮捕制度和美国审前羁押制度

(1)美国审前羁押制度贯彻的“逮捕前置主义”、“司法令状主义”、“司法审查原则”都是我国逮捕强制措施所不具备的.我国的逮捕制度将逮捕设定为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伴随长时间羁押被捕人的强制措施,长时间羁押是逮捕实施后的必然结果.

(2)美国审前羁押制度严格贯彻司法审查原则,从批捕权到羁押决定权和变更权等都由独立的治安法官所有,羁押听审程序在中立的法官主持下,保证控辩双方在透明的程序中享有平等的举证和辩论机会.而我国逮捕制度中批捕权由检察机关享有,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也由检察机关行政化作出,相比之下明显不利于保障被捕人的人身权利.

三、比较我国逮捕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审前羁押制度

1.大陆法系国家审前羁押制度的概况(以德国为例)

德国拥有较完备的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财产、隐私权的刑事强制措施司法审查制度,侦查法官负责司法审查, 或检察官对任何人的拘捕都必须事先取得法官签出的逮捕令,但紧急情况下例外进行无证逮捕.和英国美国相比,德国的法院法官很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保释,而更多地适用羁押措施,正因为如此,法院和法官对审前羁押的司法控制更加重要.

2.比较中国逮捕制度和德国审前羁押制度

德国审前羁押制度和美国、英国相比的特色在于其司法审查机构——侦查法官,将其设置在隶属于地方法院之下.同时德国已建立起司法审查机关主动对羁押条件是否仍然满足进行的定期审查的制度,这一补充制度的设计为防止在羁押条件消失后仍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情形的出现具有重要意义,很值得我国借鉴.

四、探索引入司法审查程序完善我国逮捕制度

1.批捕程序去行政化,批捕权经由司法审查后行使

为保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在中立的情形下作出,人民检察院应新增侦查监督检察官设置,让其专职负责具体签发逮捕证及决定逮捕之后的羁押期限的变动问题.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向侦查监督检察官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该制度完善之处在于将现行的检察批捕权去行政化,而引入中立的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作出决定,使司法权的监督渗透在侦查机关的侦查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权.

2.经司法听证程序决定捕后羁押期限的变动

为改变我国羁押期间随意延长现状,必须首先将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区别开来.该司法听证程序由侦查机关作为控诉方、被告人及其委托 人等作为辩护方参加,在侦监检察官的主持下进行的羁押合法性及延长羁押期限必要性的审查庭审,赋予控辩双方拥有独立陈述意见和提交证据材料的权利,最后经充分考察是否仍然满足逮捕的实质条件后作出是否延长羁押期限的裁定,保证逮捕期限延长只在法定必要的情况下加以适用,防止滥用延长逮捕期限权力.

3.建立捕后合法羁押期间内依申请举行司法听证制度

在羁押期限延长问题上,西方法治国家的定期司法审查制度对及时撤销羁押必要性消失案件的羁押行为有很重要的意义,结合我国现行司法经验,笔者建议捕后的合法羁押期间侦监检察官可以依申请举行司法听证决定是否撤销逮捕.在被逮捕人在被羁押期间,当出现以下情形,侦查监督检察官将依职权或者依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 人申请再次启动司法听证程序,而该程序设定同样在控辩对抗的中立司法程序下展开,控辩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并进行质证、双方有权进行辩论,侦查监督检察官依听审过程,依法做出释放被逮捕人、变更强制措施或继续逮捕的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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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逮捕制度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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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我国逮捕制度和两大法系审前羁押制度比较和完善为关于国逮捕制度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逮捕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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