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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关系论文范文资料 与互联网模式下我国劳动关系认定规则的反思和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劳动关系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26

《互联网模式下我国劳动关系认定规则的反思和完善》: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劳动关系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改变了企业的经营模式,还对劳动关系造成了巨大冲击,企业与从业者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点,现有的劳动关系认定规则无法满足司法实践中对新型劳动关系认定的需要.本文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劳动关系认定规则,结合“互联网+”模式下劳动用工的特点,明确劳动关系的主体标准,构建内容多元化的认定标准,重新审视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标准.

关键词 “互联网+” 劳动关系 认定规则 从属性

基金项目:2017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互联网+”背景下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2400410356;2017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互联网+”时代河南省劳动关系的变革及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7—ZZJH—326.

作者简介:李彦,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48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传统企业通过各种方式搭载互联网平台创新经营模式,“互联网+”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诸如滴滴打车、百度外卖、P2P信贷等,已经深入渗透到我们的生活.这些企业的兴起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经营模式,还产生了新型的就业方式,如网约车司机、网约快递员、网络主播等,这些新兴行业的劳动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存在极大的差别,如何认定经营者与从业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互联网+”时代劳动关系的特点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化劳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使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产出社会产品和服务.“互联网+”模式下,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组织生产要素,创新经营方式,从而产生了用工形式的变化,这种用工形式下,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方式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劳动关系呈现出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点:

(一)劳动关系主体定位的模糊性

传统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转移自己的劳动力,获取劳动报酬,在提供劳动过程中,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而在“互联网+”模式下,用人单位依靠互联网平台组织生产要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网络完成,用人单位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结构发生了变化,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建立关系,用人单位通过单位内部的层级关系实现对劳动者的管理与控制,劳动者通过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获取报酬.而在网络环境下,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与劳动者建立关系,对劳动者的管理也通过网络实现,在管理结构上相对于传统的劳动关系层级较少,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性弱化,双方的关系既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又具有合作关系或劳务关系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定位呈现模糊性的趨势.例如一名司机要成为某互联网打车平台的专车司机只需要扫描平台二维码、完善相关资料、在线学习培训、通过平台审核等步骤,司机通过互联网平台为顾客提供服务,同互联网打车平台按比例获取收益,而不再像传统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动后从用人单位处获取报酬.专车司机与打车平台的这种关系又像是一种合作关系.

(二)用工方式的灵活性

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企业所有的生产环节都在企业内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都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种用工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互联网平台的出现,不仅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也改变了企业的经营模式,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以最快捷的方式连接生产与销售,企业的部分生产环节由内部转向外部.例如当前广泛存在的各种互联网平台企业,通常将生产环节中网络业务环节放在企业内部,其他环节放在企业外部,这就产生了“网约工”这类劳动者.企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变化改变了劳动者的就业模式,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地点及劳动方式都呈现出灵活性的特征.劳动者提供劳动时脱离了用人单位固定工作环境的限制,同时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时间、地点,甚至可以同时和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三)劳动条件的自主性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力在使用和再生产中所必须的各类条件和环境. 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劳动条件)相结合,生产出社会产品和服务.而“互联网+”模式下,这种劳动形式发生了改变,很多劳动者不仅付出劳动力,还自行提供劳动条件.以“网约车”为例,司机在经过注册、接受培训后,使用自有车辆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而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司机使用的车辆大都由出租车公司提供.

二、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及面临的困境

(一)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解决劳动法律问题的前提,然而,我国现行的而劳动法律规范并未对劳动关系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通过以上规定,我国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包括两部分:主体标准和内容标准,其中内容标准的核心是“从属性标准”.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从属性”包括三个方面内容:首先是“人身从属性”,即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组织内部的成员,并对外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其次是“经济从属性”,即劳动者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产生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最后是“组织从属性”,即劳动者在劳动中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

劳动关系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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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互联网模式下我国劳动关系认定规则的反思和完善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劳动关系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劳动关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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