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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贷款论文范文资料 与委托贷款治本之道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委托贷款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10

《委托贷款治本之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委托贷款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委托贷款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国有企业市场化、国有银行商业化、政企关系重构等诸多背景下,商业银行无法完全退出政策性资金划拨历史使命的过渡性安排,系权宜之计.该权宜之计本应在条件成熟时终止,但由于决策者和监管者在制度创新上的滞后,从而导致不受监管的委托贷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演变为进行监管套利、在暗处集聚金融风险的影子金融系统.银监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簡称《办法》)出台之前,委托贷款一直就被视为正规金融之外的民间金融,其背后的理念就是,只要不把风险传染给受托的商业银行,就无须对委托贷款施加任何监管.《办法》试图填补委托贷款制度空白,将委托贷款纳入监管,是监管上的创新.但《办法》存在根本性的缺陷是没有正视委托贷款存在的合法性问题.

委托贷款的产生:转型时期的权宜之计

从委托贷款产生来看,它本是转型时期的权宜之计,而不是决策者在清晰目标导向下科学决策、深思熟虑的结果.

首先,从委托贷款受托人角度来看,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银行职能从金融和财政不分体制下负责履行计划资金划拨的专业银行向商业化、市场化的信用 机构转型,实现商业化转型后的商业 银行是独立自主经营的企业法人,银行和政府之间行政指令下的划拨关系也就转化为市场经济下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

其次,从委托贷款需求方来看,正在进行旨在提升国有企业活力的两权分离、落实企业自主权改革,政府将投入到国有企业的所有资金由无偿划拨转为有偿使用,或作为权益投资,或作为政策性信贷(即拨改贷).

再次,从资金供给方来看,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所有利润都上缴财政,而国有企业所有固定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都是由计划划拨,委托贷款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商品经济发展,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越来越多依靠银行贷款解决,计划划拨资金逐步限制到财政转移支付的范畴,而财政转移支付也从无偿划拨到有偿使用(拨改贷),换句话说,财政性指令拨款转变政策性信贷支持.

最后,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除了银行业外,中国金融几乎没有其他金融行业,也无其他具有发放信贷的合法金融 ,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

在上述转型背景下,实现商业化改革的国有银行不再适宜承担政府计划划拨资金投放的职能,对企业资金投放必须是市场化的商业性贷款,投放对象必须具有可融资性,不具有可融资性的国有企业技改、资本金补充、固定资产投资很大一部分仍然仰仗政府投入资金,包括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而正在推进的政企分离改革又不允许政府直接和企业发生财务上的关系,不允许企业无偿使用政府计划投入的资金,政府又没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渠道可供选择,仍然需要借助商业化转型后国有商业银行实现对国有企业资金投放,将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行政指令关系转型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委托关系——借贷关系”也就是唯一选择了.这并非是政府—银行—企业之间你情我愿基于各自效用目标最大化的最优选择,而是旧体制无法完全退出下的权宜之计,资金供给—需求以及投放路径并没有发生改变,改变的只是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委托贷款虽名为贷款,但本质上就是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本就是行政性的,而非商业性的,委托贷款本质上属于有偿使用的行政性拨款,通过商业银行发放让其具有了商业性的外观.因此, 在1996年《贷款通则》中,作为银行业监管者(也是唯一的金融监管者)就把“委托贷款”责任和风险撇得干干净净,在委托贷款定义中就明确规定,委托贷款不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也不对委托贷款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既然商业银行不对委托贷款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银行监管机构自然也就对委托贷款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委托贷款就成了完全不受监管的银行业务,在转型时期,作为过渡性安排,也本无可厚非,但当委托存在的合法性不再,且委托贷款逐渐演变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金融机构、政府、企业进行监管套利,规避金融监管、预算约束的旁门左道,进而逐步发展成为规模庞大具有系统性重要的影子银行体系(占社会总资产规模的近20%)时,监管也就只是治标之策,而非治本之道.

《办法》的尝试:将委托贷款纳入严格监管

区分行政性政策性信贷和市场化的商业信贷,从不监管转变为精准施策的差异化监管.过去对于委托贷款的定义没有区分政策性金融性质的委托贷款和商业性质的委托贷款,也没有区分属于集团企业内部融资性质的 和划转和属于外部融资的法人之间资金拆借.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贷款通则》第7条第三款将委托贷款定义为“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实际上,属于政策性金融的委托贷款通常有专门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政策的规范和约束,而企业内部 和划转通常是在集团企业内部母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之间发生,这些 和划转都是在集团统一安排下按照集团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的.因此,应该纳入财政预算和相关产业政策加以规范.除政策性委托贷款和企业内部委托贷款外,其他委托贷款则被定性为企业之间拆借,属于民间借贷,则完全处于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所说的“制度空白”状态.

银监会新颁布的《办法》比较精准地填补了这个空白,将受到严格监管的政策性委托贷款和企业内部 排除在委托贷款定义之外.《办法》有关委托贷款的定义及规定明确区分了政策性委托贷款、企业内部 和商业性委托贷款,并根据不同类型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以及可能带来金融风险在监管上有的放矢、精准施策,区别对待.

监管理念实现了从微观审慎监管到系统性风险防范的转变.《贷款通则》关于委托贷款的定义实际上基于微观审慎监管(即银行安全)考虑的,它将委托贷款风险和商业银行撇清的目的是防止委托贷款风险转嫁给银行,给金融机构安全带来风险,至于委托贷款带来的其他风险,包括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则被忽视了.《贷款通则》有关委托贷款的定义就特别强调, 委托贷款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的风险.除此之外,再无有关委托贷款的任何监管性规定.也就是说,委托贷款实际上就处于放任不管状态.

委托贷款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委托贷款治本之道为适合委托贷款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委托贷款逾期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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