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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滞纳金论文范文资料 与破产程序中的税收滞纳金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滞纳金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12

《破产程序中的税收滞纳金问题》:此文是一篇滞纳金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在破产程序中被定位为普通债权的具有经济补偿性的税收滞纳金,存在征收率过高、征收原因过于严格、缺乏除外期间的问题.应该将税收滞纳金界定为劣后债权,降低征收率,设置除外原因、除外期间,完善征纳制度,以公平地保护普通债权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提高纳税意识.

[关键词]破产程序;税收滞纳金;经济补偿性;劣后债权

税收滞纳金是因为纳税主体滞纳税款而被税务机关附加征收的款项.在滞纳金制度研究中,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当企业启动破产程序时,税收滞纳金与税款在破产财产分配中是否一致,现有的税收滞纳金制度在破产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应该如何改进相关制度以避免滞纳金在征收上可能引发的分配不公平、财政收入无保障等现象,是笔者将讨论的问题.

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及在破产程序中的定位

(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

税法学者在税收滞纳金法律性质问题上形成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惩罚说.该学说主要盛行于20世纪90年代,认为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处罚,是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不及时申报纳税给予的行政罚款.这种观点主要源自《行政处罚法》,不按时申报缴纳税款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滞纳金便是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执行罚说.执行罚是指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行政机关为迫使其缴纳强制金,主动对义务违反主体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学说的理论根基是《行政强制法》第12条,12条具体列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种方式,其中第一项即为滞纳金.第三,补偿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因未及时申报缴纳税款而占用国家税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具有利息的属性.欠缴的税款相当于本金,滞纳金相当于利息.笔者根据滞纳金的处罚性与罚款存在冲突、滞纳金的执行罚特点不明显、从国外情况来看滞纳金应具有利息的属性,认同第三种观点.

首先,滞纳金的处罚性与罚款存在冲突.《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对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税款的纳税主体,除了加收滞纳金以外,还可以处以罚款.而《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一种观点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显然违背了“一事不二罚”原则.不仅如此,《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滞纳金先行缴纳之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处罚决定则无须先行缴纳罚款,纳税义务人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知,税收滞纳金的救济途径和处罚性的行政罚款的救济途径并非一样.

其次,滞纳金的执行罚特点不明显.《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的数额.也就是说,征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欠缴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税收征管法》并未规定滞纳金的上限,而随着滞纳时日的延续,滞纳金可能会超过欠缴税款.可见,《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出现了立法上的矛盾.然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要遭到摒弃.也就是说,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税款滞纳金不具有执行罚的特点.

最后,从国外情况来看滞纳金应具有利息的属性.在英美法系国家,对欠缴税款采取两种救济措施:一是利息,二是处罚.美国的税务处罚包含两种,即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民事处罚等同于我国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利息即是税款拖欠而产生的滞纳利息,是占有国家税金的代价,具有补偿的作用.其计算方法同我国滞纳金一样,即从税款支付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算,到税务局实际收到款项截止.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滞纳金被称为滞纳税,相当于私法上因债务迟延履行产生的迟延利息,目的在于使纳税人按时缴税.在当今世界经济更加趋于一体化的情况下,我国也应把滞纳金界定为因税款欠缴而产生的迟延利息,以顺应国际潮流,促进国际资本流通.

(二)税收滞纳金在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定位

税收滞纳金不同于行政罚款;它是一种补偿性的滞纳利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即表明了滞纳金的非处罚性:第61条第1项规定,行政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的滞纳金也不属于破产债权.由此可知,一是税收滞纳金不同于行政罚款;二是破产申请后产生的税收滞纳金不再作为破产债权.那么,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滞纳金应如何处理.由这两项规定似乎可以推断出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滞纳金属于破产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的多种债权,其受偿顺序是不同的.《企业破產法》第113条规定,税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第113条“破产人所欠税款”的规定并不包含税款滞纳金,似乎表明滞纳金不具有欠缴税款的优先性.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中指出,《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指出,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而且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显而易见,税收征管法与破产法的规定并非一致,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也存在分歧,破产程序否定了税款滞纳金的优先受偿性.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按照滞纳金是滞纳利息的观点,滞纳金(利息)与欠缴税款(本金)一并征缴.因此,滞纳金理应与欠缴税款一样具有优先性.然而,当企业陷入财务困境进入破产程序时,破产财产并不能使所有的债权人都全额受偿.如果说破产法将职工工资及税款等放在普通债权之前优先受偿,是基于人权保障、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债务人因迟延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若也被赋予优先权,则无疑是把债务人或第三方的过错转嫁给普通债权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不能与欠缴税款一样优先受偿,税法下的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要受到破产法价值目标的调整.

滞纳金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滞纳金问题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滞纳金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滞纳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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