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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赔偿论文范文资料 与商人资产被超额查封申请12.7亿国家赔偿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国家赔偿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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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旗下资产在一场经济诉讼中被法院超额查封,并由此导致公司出现经营困境等一系列问题,现年55岁的大连商人王庆玉1月16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共计12.7亿余元的国家赔偿.近日,大连市中院正式对该赔偿申请立案.

欠债数千万被查封10亿

时间退回到十几年前,王庆玉创办的大连玉璘海洋珍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璘公司”)曾是东北地区有名的海洋养殖企业,拥有10余万亩海洋牧场、1 000余亩土地深加工基地.

2007年,玉璘公司计划在深圳中小板上市,大连金海扬帆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向玉璘公司增资4 000万元,获得6.67%的股权,王庆玉持股比例降至77.87%.增资协议规定,如果2008年12月底前玉璘公司未能上市挂牌交易,金海公司有权要求王庆玉拿出4 000万元回购其6.67%股份,或者也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该股份.

工商登记系统显示,金海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一个刚刚创立半年的公司为何能入股当地一家知名企业?王庆玉对记者表示,当年之所以同意金海扬帆公司入股玉璘,是因为时任普兰店市(现为大连市普兰店区)市长姜周曾私下向其说请,而姜周之弟姜迅正是金海扬帆股东之一.“咱民营企业哪个不怕政府和 的,市长弟弟要来入股,好坏都得答应.”

对于王庆玉的这个说法,记者尚未得到证实.不过,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07年金海公司成立时,公司大股东为王振国,占股60%,有位名为“姜迅”的自然人是公司第二股东,占股40%.2012年,姜迅将股份转让给他人,退出了金海公司.

记者注意到,2016年10月月29日,在姜周轉任铁岭市市长后仅11天, 纪委官方*即宣布其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7年4月,辽宁省纪委对姜周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姜周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就包括“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等”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姜周被调查后,姜迅失踪,据传其已潜逃海外.”但这一消息,目前尚未得到相关部门证实.

2008年,玉璘公司上市未能成功.2009年1月,金海公司以玉璘公司未能按期上市为由向大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庆玉归还4 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2009年7月,法院支持了金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金海公司董事长王振国以小股东的名义控制了玉璘公司,并利用玉璘公司公章和关联企业签订了三份合同,并通过仲裁裁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了玉璘公司的资产.随后,大连中院针对王振国、姜迅等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4份民事裁定书.

王庆玉表示,根据这四份民事裁定书,法院应该查封他及公司8 620万元.但是,法院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玉璘公司、玉璘公司子公司塞里岛公司以及王庆玉个人的全部资产,其中包括玉璘公司所有的海域、土地、房屋、船只以及海产品.

王庆玉 律师王殿学告诉记者,玉璘公司此前在有限责任公司改股份制公司的时候曾经做过资产评估,资产接近10亿元.他认为,大连中院因数千万元债务而将资产10亿元的公司查封,超过了法定的查封范围.

王庆玉回忆说,法院查封时正临近2009年春节海产品生产、销售旺季,虽然公司曾多次和法院协商,但法院在查封过程中仍禁止玉璘、塞里岛两公司经营,导致公司遭受严重经营损失.

随后,大连中院将玉璘公司海域使用权、土地房屋进行拍卖.王殿学认为,法院未依法对查封物进行评估,导致评估价值过低.其中,玉璘公司价值2.09亿元的海域使用权被以4 224万元价格拍卖,9.9亿元的土地和房屋被以2.04亿元的价格拍卖.“如果大连中院于2009年按照法律规定未超额查封王庆玉的上述资产,同时允许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利润可以逐步偿还所欠债务.”

对于一审判决,王庆玉表示不服,向大连中院提出上诉.2016年3月1日,大连中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王庆玉的诉讼请求.2016年3月23日,王庆玉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进入审理阶段.

申请12.7亿元国家赔偿

据王庆玉介绍,在遭到起诉索赔后,玉璘公司虽然有不少欠款,但公司有大量资产,并且最大的一笔2.6亿元的债务是有抵押的,公司资产是足够偿还所欠债务的.但随着大连中院不断拍卖,他发现公司债务在不断地增加,资产在不断地流失.直到现在,公司的债务也没有还完.

王殿学对记者表示,玉璘公司之所以一直还不完债,主要是因为前述三份仲裁,其中两份增加了1亿余元的债务,一份使公司的2.6亿元抵押物被转移,无法用来偿还债务.

据悉,2009年9月7日,玉璘公司和王振国亲属控制的金广集团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涉及工程款7 296万余元.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裁决书,认定合同有效,确定金广集团对玉璘公司的7 296万余元债权合法.2010年12月1日,玉璘公司、金广集团签订第二份《工程承包合同》.大连仲裁委同样认定合同有效,确认3 947万余元的债权合法.两份裁决很快纳入大连中院的查封执行范围并已开始执行,但在执行案卷中,王庆玉的律师并未发现两份合同中工程的实际施工痕迹.

除上述两份仲裁外,另一份裁决是针对玉璘公司和新玉麟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新玉麟公司的控制人同样为王振国,两家公司的买卖合同标的是玉璘公司七块海域下全部海底资源,买卖标的额为1 663万元.但该买卖标的物全部被大连中院查封,并且其中4块海域的海底存货有抵押,抵押时的评估价值为2.6亿元.在这次买卖合同的仲裁中,双方同样没有任何争议.

在发现了以上情况之后,王庆玉的律师认为三份仲裁属于虚假仲裁,向大连中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但大连中院未予理会.王庆玉也不断向大连仲裁委员会反映.2017年12月初,大连仲裁委进行自查自纠后发现在这三起仲裁中存在当事人虚假和恶意仲裁的行为,建议法院中止执行或不予执行.这是全国首份仲裁委作出的、承认当事人存在恶意仲裁的文件.目前,大连中院已中止执行该三份仲裁裁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肖建国认为,虚假仲裁的情况近年来越来越严重,一个重要原因是虚假仲裁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而变得有利可图,同时由于仲裁程序封闭等原因,使虚假仲裁难以有效规制.

“仲裁后,只能当事双方在半年内申请撤销,超过半年后目前立法上没有撤销的途径.导致时常有恶意串通虚假仲裁的情况发生.”王殿学表示,根据现行的立法,大连仲裁委虽然发函要求中止执行仲裁,但仲裁委无权撤销该仲裁,王庆玉虽然是大股东,但不是仲裁当事方,并且时间已经超过撤销的半年期限,所以三份裁决仍难以撤销.

王庆玉告诉记者,作为玉璘公司大股东,目前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现其代表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向大连中院申请国家赔偿.他申请的国家赔偿事项包括:返还6块海域,或赔偿海域使用权市场价和拍卖价价差,共计1.66亿元;返还被大连中院拍卖的玉璘公司房屋、土地,或者赔偿其拍卖价和市场价的价差,共计7.87亿元;赔偿灭失的7块海域的海底存货价值共计3.1亿元以及其他海产品等相关损失.

今年1月16日上午,大连中院接收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开具了接受申请回执.1月24日,法院正式受理王庆玉国家赔偿案,同时开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称已收到王庆玉以大连中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书,符合受理条件已登记立案.

国家赔偿论文参考资料:

国家旅游地理杂志

国家出版总署期刊查询

国家论文网

国家人文地理杂志

国家一级刊物

关于国家安全的论文

结论:商人资产被超额查封申请12.7亿国家赔偿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国家赔偿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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