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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论文范文资料 与互联网医疗监管和如何平衡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互联网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08

《互联网医疗监管和如何平衡》: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互联网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日前,媒体披露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下称《意见》),引发关注.《意见》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医疗机构执业规则、互联网诊疗活动监管以及法律责任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意见》,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必须在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要求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这被认为是互联网医院发展的“生死劫”.

5月13日,在“2017第十三届中国健康产业高峰论坛”上,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对《意见》的出台背景做了解读.她认为,互联网医疗主要是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集中在一个核心的业务领域,即诊疗领域,一类是非核心业务,即诊疗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在核心诊疗业务方面,一定要强调合法的资质,合法的人员,要保证质量安全是底线.而对于非核心业务层面,则要疏导结合.

美国的监管历程

从全球范围来看,美国作为网络医疗最早发展的国家,目前在网络医疗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政策监管方面都走在了世界前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互联网医疗”的技术规范及法规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政府在监管政策的滞后和不确定性可能阻碍产业的发展与创新.因此,FDA率先发布了移动医疗应用程序指南,对移动医疗应用程序建立基于风险管理的监管体系,并详细解释了对移动医疗应用程序的监管原则与方法.

早在1989年,FDA就拟定了一份声明,主要内容是如何判断一个基于计算机的产品及基于软件的产品是否是属于医疗设备.在这之后被视为医疗设备的软件爆炸性增长,并呈现复杂化、多样化态势,FDA意识到仅采取统一的监管政策已经不适合管理所有的计算机医疗设备,于是在2005年废止了这一规定.

2011年7月21日,FDA发布了关于医疗APP的指导性草案.作为条令,该草案对“病情”诊断和提出建议的APP影响较大,对提供健康饮食习惯和锻炼计划的APP影响较小,对功能失效便会严重危及使用者健康的APP,FDA将会对其进行监管.

2012 年7 月《安全和创新法案》生效后,美国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FDA对医疗APP的监管职责.2013年9月和2015年2月,FDA先后发布并更新APP监管指南草案,更加细化了对移动医疗的监管办法.

在所有上述这些医疗服务法规之外,美国还健全了与医疗保险、信息隐私等相关配套法规.例如,1996年的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简称HIPAA),该法案对医疗行业交易规则、医疗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识别、医疗信息安全、医疗隐私、病人识别等各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旨在保障医疗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并帮助医疗行业控制行政成本.

创新监管思路

从美国网络医疗的监管历程来看,监管规定主要集中在“风险评估”、“入市审批”与“功能修订”、医生资质审核、医患纠纷解决等环节,其监管思路具有借鉴意义.

一是准确进行互联网医疗定位. 当前,对于互联网与医疗存在着“互联网+医疗”与“医疗+互联网”、“互联网医疗”和“互联网辅助医疗”的不同争论,导致各种不同争论的原因在于如何看待医疗资源的核心定位,以及对医疗服务本质的认知差异.但各方均是从不同的需求端来看待问题,其实质皆为产业与技术的融合.

现阶段,由于我国医疗资源不均衡,通过“互联网+医疗”的“连接”,将全国各地的各级医生、患者、检查、病房、药房、护理、康复等一切医疗资源通过更加高效的方式进行再分配,这是“互联网+医疗”发挥作用的关键.“互联网+医疗”的社会化探索,不仅盘活了闲置的医疗资源,而且调动了各方参与医改的动力,在一定程度上赢得了医生和患者的信赖.

但网络作为一种手段和方式,并不具备对医疗进行分类的能力和资格.所以,互联网医疗不再是传统医疗的补充和延伸,而是医疗本身的一种升级、提升与革命,同时也是医疗本质的进化.未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公立医院改革的深化,互联网与医疗将走向融合.这一定位需要把握.

二是进一步明确概念.2014年国家卫计委在51号文中规定,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而此次《意见》规定,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的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前后概念描述的不统一,对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来说很难做到服务的持续性和连贯性.

三是审慎监管.互联网医疗作为整个医疗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有效合理的监管应当从顶层设计、法律基础、行业标准、信息安全等方面着手.须知,“互联网+医疗”既不是医院信息化的延伸,也不是医院的互联网化建设,而是资源的优化组合.对于互联网医疗的监管,切忌设置新的围墙,遏制互联网自身开放属性.

对于互联网医疗的发展,监管需要来自体系内部,如科学、严谨、规范、系统的规则、标准等,也需要来自体系外的法律政策约束.具体而言,一是以资质评估、操作规范和评估制度为参照标准,促进面向全面健康管理的互联网医疗的机构能力建设;二是建立互联网医疗利益保障制度,充分协调醫疗机构、医疗数据分析方、可穿戴设备数据采集方、患者等各方权责和利益;三要建立互联网医疗的患者隐私保护制度,对患者的信息来源、信息存储和使用等病前、病中、病后全过程进行明确规范.

另外,基于医疗属地化管理原则,建议在整体协调监管体系下,鼓励各地区制定适宜的“互联网+医疗”试点改革方案.此前,银川市出台《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六个文件,就是对互联网诊疗监管进行的有效探索.长期以来,对实体医院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来进行监管,检查的对象是针对医院和医生服务行为的数据,来判断其是否合法合规,属于断点式的监管.而银川对互联网医院采取的监管模式,则是要求互联网医院将其服务器存入银川大数据中心,并对监管部门开放端口,利用网上留痕的特征,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监管.这种监管方式相对于断点式监管更有合理性和有效性.但此次出台的《意见》沿用传统的监管办法来对待新事物,这值得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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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互联网医疗监管和如何平衡为关于互联网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互联网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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