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检视论文范文资料 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之检视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检视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12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之检视》:这篇检视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为了强化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力度,2012年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将该职能明确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但囿于立法规定不明确、人财物保障不足、监督效果不明显等原因,尚未形成合理而科学的监督制度.本文认为,应从完善法律规定、构建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制度、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强化监督方式等方面进行改进,从而确保财产刑的有效执行.

关 键 词: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1007-8207(2018)10-0081-09

收稿日期:2018-06-06

作者简介:熊皓(1971—),男,重庆大足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员额检察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检察实务;许 韵(1981—),男,重庆酉阳人,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员额检察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检察实务.

基金项目: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立项课题“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完善”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GJ2017D1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立项课题“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QJCY2017B13.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启动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还是未能改变“先天失调、后天不足”的局面.所谓“先天失调”,是指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的权力,[1]但对于财产刑执行监督而言,却未在立法上进一步加以明确.所谓“后天不足”,是指虽然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规范文件对于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建设有了一定程度的推进完善,但对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规定却寥寥无几.因此,为了进一步探究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笔者对重庆市检察机关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以来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行了实证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实地采访等方式,结合其他一些省市的实践情况和先进经验进行综合研究,提出了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相关建议,以辅助司法实践,当下执行难、执行乱的司法困境.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实践探索

目前,财产刑无论是从绝对量还是相对量来看,正在逐渐替代短期自由刑的适用,获得了实际上的主刑地位,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却呈现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因而,只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的角色担当,突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作用,才是解决财产刑执行问题的关键所在.从2016年8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试点推行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经过近两年的司法实践,探索出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财产刑执行的现状

从2016年8月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试点工作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组织对全市涉及财产刑执行的服刑人员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发现全市每年涉及财产刑的判决约为4500件,金额达15亿元,其中,执行到位的案件占比不到10%,执行完结率较低,且以判处缓刑的案件居多.调查显示: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重庆市检察系统共收到判决书14188件,其中,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2016年9-12月为828件,2017年为4890件,2018年1-2月为538件,判决中的财产刑适用比例约为44.1%.在判处的案件中,大部分都是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并科,单处罚金的仅为114件,占全部已判决财产刑案件的1.8%.在检察监督的促进下,2017年得到有效执行的为798件,占全部判决财产刑案件的16.1%,同比上升了七个百分点.根据同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计,中部地区的河南省财产刑判处率为49.9%,执行完结率仅为15.9%;东部地区的江苏省财产刑判处率为56.1%,执行完结率仅为11.7%.根据对司法实践的分析,当下的财产刑执行不到位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被告人有执行能力,但执行机关不积极主动地去执行;二是被告人有一定财产,但由于查证财产线索获取不力导致无法执行,这也是当下占比最大的执行难问题;三是被告人无可执行财产.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实践的工作机制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启动了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12月底,专项检察活动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291件,检察建议21903件,推动58923件财产刑案件得以执行,执行金额达56.4亿元.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经历了从无人问津到逐步受到重视的发展历程.[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了财产刑执行的工作范围和任务、工作内容和方法以及一系列配套的工作制度.尽管此文件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下发的指导性意见,但在实践中却起到了指导工作和规范工作的积极作用.

⒈深入开展调研,掌握客观现状.一是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实践中,大多数检察机关都是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通过审查判决文书,查清服刑人员在原犯罪中的获利情况和赃款追缴情况.对于审查中发现家属有隐匿可执行财产和赃款的,主动协同法院进行上门教育督促,促使其依法履行.二是立足職能,实行前置审查.以重庆渝东南地区的实践为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审查前移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根据在法院审判前发现的被告人财产情况对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必要时审查扣押、冻结相关资产,保证有财产可供财产刑执行.三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重庆市主城区域地广人多,检察机关为了形成监督合力,对内实行公诉、控申、案管等部门将掌握的案件信息主动移送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制度,以便于初期就发现有可能执行财产刑的案件线索,利于重点审查和监督;对外要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与日常案件平等看待,规定了办案的工作流程、时限,并要求一案一卡,规范制发法律文书,由此提高了监督的实效性.

检视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之检视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检视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检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