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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论文范文资料 与虚假诉讼罪实施中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诉讼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24

《虚假诉讼罪实施中问题》:这篇诉讼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新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刑法,独立成罪.然而,法初立,司法实践中在具体适用该条款时,可能会面临诸多问题.虚假诉讼行为的主体是否仅限于诉讼中的原告?虚假诉讼行为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虚假诉讼是否仅限于民事诉讼程序中?以及条文中定罪标准模糊、共犯规定不明等问题.故此,本文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的分析,就虚假诉讼罪在司法实践具体运用中可能出现的以上问题予以论述并阐述自己的观点.

虚假诉讼罪的主体范围是否仅限于诉讼中的“原告”

实践中,虚假诉讼行为的主体大约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告单方恶意诉讼类型的单数主体,一类是原被告串通型的复数主体.在单数主体的情形下,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法律事实、争议标的、证据材料有一个质证和辩论的过程,被害人能够及时意识到权利受到侵害,也能及时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恶意串通型的虚假诉讼,被害人是案外的第三人,对虚假诉讼行为往往不知情,因而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更容易得逞,危害性更大.虛假诉讼罪旨在保护民事司法秩序不被破坏和个体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而无论是原告单方的虚假诉讼,还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对司法秩序的破坏并无二样,因而虚假诉讼罪的主体不应只限于虚假诉讼中的原告.故此,条文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规定的主体应当是整个虚假诉讼的策划者.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是本罪成立的要件

行为人实施诉讼诈骗的目的既可能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务,也有可能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是为了获得其他利益,事实上绝大多数的虚假诉讼行为都是以骗取法院的民事判决,进而获得他人财务或者是减免自身债务,然而这是否意味着虚假诉讼就是一种财产性犯罪?虚假诉讼行为则并非是直接针对被害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它采取了首先骗取法院判决,依靠法院判决之效力间接获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的直接对象不是取得被害人财物,而是骗取法院有利判决,因而有学者之处:“虚假诉讼”妨害干扰诉讼是直接和必然的,而导致公私财产受损则是间接地、附带的和偶然的.这一观点并不无道理,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的直接目的是骗取法院有利判决,该行为本质是对司法秩序的侵害,因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应是本罪成立的要件.

关于本罪的既遂标准

三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定罪标准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前半句“妨害司法秩序”来看,只需对司法秩序造成妨害,并且不需要达到严重的程度便可构成虚假诉讼罪;从后半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来看,既然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必然是已经取得了法院的生效判决,也必然妨害了司法秩序.前后两种情形位于发条的同一款中,是同种行为的两种不同结果,同一行为应当只有一套评判标准,只能有一个既遂点,所以从前后两种情形的一致性来看,既遂需要取得生效判决.

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循着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两条路径,刑法也面临着以行为还是以结果为处罚基础的艰难抉择,就行为犯而言,刑法预先设定了只要行为符合了法条中所凝固的构成要件,就推定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需要等待结果的发生便可入罪.而结果犯则强调,一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才能认定犯罪之成立或犯罪之既遂.虚假诉讼罪属于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因此,虚假诉讼广义上可以视为“结果犯”,以出现严重的危害后果为本罪的必要条件.但这种危害后果不应仅限于获得了法院的“错误判决”,结合虚假诉讼行为的一般模式,这一严重的危害后果应当是指: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以及虚假诉讼行为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关于本罪的既遂标准值得商榷.

关于虚假诉讼共犯规定不清

第一类共犯的处罚.依照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仅是诉讼中的原告.那么对于诉讼双方事先通谋的虚假诉讼而言,大多数情况下被告方往往起着主要作用,而刑法三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来追究被告方的刑事责任.本文认为这样的规定值得商榷,显然违背了设立虚假诉讼罪的立法初衷.

第二类共犯的处罚.对于第二类共犯,实际上刑法已经进行了规制,如《刑法》第305条.对于民事诉讼中,帮助诉讼诈骗的人伪造、毁灭证据的帮助者到底应该以虚假诉讼罪的共犯加以处罚,还是以刑法第307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加以处罚?这儿主要有两种处罚思路,一是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视为特别规定,刑法专门针对这种行为设定了该罪名,依照特别法由于一般法的原则,对这类帮助行为直接以刑法307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思路是将两法条之间的冲突视为法条竞合加以处理,并以从一重罪处罚作为处理原则.《刑法修正案(九)》的观点应当属于后者,一旦存在法条之间的冲突,都采用“从一重罪处罚”的标准.这种立法看似合情合理,但实际上却是一种模棱两可,缺乏明确性的立法,将给司法实践带来无尽的麻烦,立法者将法律冲突这一问题巧妙地抛给了司法机关.

诉讼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虚假诉讼罪实施中问题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诉讼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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