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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契证史论文范文资料 与不动产契证史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不动产契证史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08

《不动产契证史》:该文是关于不动产契证史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我国不动产契证史可分为三个阶段,表现三种不同的权属登记结果凭证:不动产立契时期,立不动产契;不动产发证时期,发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并发证时期,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同时发不动产权证或证明.研究不动产契证发展史,以期对现代业务有所指导.

关键词:不动产;契证;历史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8)01-0058-62收稿日期:2017-12-15

我国不动产契证史可分为三个阶段,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权属登记结果凭证:不动产立契时期,立不动产契;不动产发证时期,发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并发证时期,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同时发不动产权证或证明.

1 不动产立契时期

不动产立契时期,以不动产当事人签订契约并交付承受人作为不动产转移标志.契,按官方以之为凭证收税计,从东晋始,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前后持续约1600年.

1.1 契的定义及分类

“契”,說文解字意为:“成年人(大)用刀在一根木头上刻划记号”.地契,按百度解释,指“中国旧时买卖或典当土地所订立的契约”.连房带地的,也称房契.事实上,“地契”也好,“房契”也罢,只是人们对其口头称呼,契纸上并没有“地契”或“房契”名称.早期的白契多直入正文,只在契文内容上有买卖/典当“田产”“祖宅”“住屋”“铺面”等文字.清朝和民国时期的格式契纸上常使用“卖断契”“卖断契单(纸)”“契单”“典契”等名称.

“契”在形式上和通常所说的契约(合同)不同,买卖不动产通常由卖方或以卖方口吻填发后交付买方,在名称上也因此多称为“卖契”,而不称“买卖契”;只有一联,交易后由买方持存.因此,和其说“契约”,更像“券”,如田契,也称“田券”.

“契”时期,买卖不动产,以契的交付表示权利转移,因此,旧时对契的掌管格外审慎.契,既是不动产权利人拥有不动产凭证,又记载了不动产来源和权利演化,有的契因此表现为前后多达十多道的契纸粘贴.

按物权类型,契分为卖契、赠和契和典契等;按有无官府印章,分为红契和白契;按契纸是否为官方格式,分为官契和草契(私契)等.

1.2 契的演化史

1.2.1 从刻木结绳发展至纸质书面契

在文字出现以前的人类早期,约定某项协议主要是口头协议.某些重要事项,在口头协议基础上,当事人又在竹木片上刻痕或绳索上打绳结作为信物,即“刻木结绳”,提醒双方对交易内容的记忆.早期,云南傣族人在订立契约时会将一根木杖一分为二,分别在上面刻画两三个符记,左边的一片叫“左契”,右边的一片叫“右契”,双方各执半片,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将债权人所执半片收回.春秋战国时期,文字普及并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口头契约、仪式契约发展为书面契约.至秦汉时期,书面契约已得到相当程度的普及.东汉后,伴随造纸术发明应用,纸张逐渐取代竹木简成为契约文书的唯一介质.民间买卖房屋田产,自行订立纸质书面契,即白契,由买方持存作为权属凭据.契上内容一般包括:(1)立卖契人,即卖方.如母健在,通常有“奉母命”;兄弟共有产的,写上“经兄弟合仪”.上述文字表示卖房经全家同意,没有纠葛.(2)卖房原因.常见“今因正用”“因年老体衰,无力经营”文字,不一定和实际相符.(3)标的物,注明房屋田产的坐落、四至、面积等.(4)买房人,“卖和某人永远为业”.(5)价款,并注明“钱房两交”等类似文字.(6)中证人.(7)立契时间.在时间下面,买卖双方及中证人画押、盖章或印指纹,有时白契还有保甲和牙纪等其他人员画押.

1.2.2 东晋始有“红契”,官府收税后在契上盖章

以契约为平台征税,这就是“契税”由来,最早出现于东晋.晋代首次出现“红契”.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无官府印章的称为“白契”;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为“红契”.从官方角度讲表示已征税;从当事人角度讲表示交易行为已得到了官方见证认可,加盖了官方印章的红契,表示取得了官方鉴证的合法所有权,遇争议,其效力和信用高于白契.

1.2.3 北宋始有官方格式契(官版契)

宋朝以前,各朝并没有对契约的书面格式做出明确规定.宋朝是我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高峰时期,也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走向标准化的时期,这和印刷术(活板印刷)在宋朝快速发展有关.商品经济发展,交易立契频繁,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并保障国家契税征收,国家政权开始全面介入民间买卖契约的订立.北宋政府首次对买卖契约的格式、内容做出统一规定.由官府统一印制的契,称为官契或官版契,也称契本.

1.2.4 南宋规定草契要粘接官契(粘二契)

南宋,要求纳税时白契粘于官契上,纳税后在粘接处骑缝盖章.这种白契粘连官契形成的契称为“粘二契”.

1.2.5 元朝起出现“契尾”,自元至清成为红契的根本标志

元代,契在承袭宋代基础上进一步改观,将官版契纸分为两联:正联称“契本”,由权利人持存;存根联称“契根”,由官府持存.在“粘二契”基础上,将契税“收据”粘于官版契纸上——这种专用收据在元代称为“契给”,明清时改称为“契尾”.契尾在不同时期格式不一,明清时期主要内容包括:契税征收的法律依据、田宅的价银和税银、业户姓名、官方印章(通常为州县印或州县印加布政使司印).契尾或粘连草契;或粘连官契;或粘连草契和官契,形成“草契+官契+契尾”格式,称为“粘三契”,这是传统契最完整的格式.契尾出现后,成为区分红契白契的根本标志.

1.2.6 清末 票取代契尾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借鉴外国颁布 ,沿续六百多年的“契尾”逐渐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在红契上粘贴 票,在格式上也不断地缩小和简洁化.

1.2.7 北洋和民国政府时期验契后粘验契单

不动产契证史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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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动产契证史为关于不动产契证史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不动产证和契证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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