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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权保障作用论文范文资料 与刑事和解制度的人权保障作用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人权保障作用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06

《刑事和解制度的人权保障作用》:本论文主要论述了人权保障作用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 本文对刑事和解与人权保障作了概述,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作用和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作用.认为,通过刑事和解,能够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兼顾被害人、犯罪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这一背景下,刑事和解实现了这几方面的价值,以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相互冲突与人权保障和谐发展需求的有机契合,彰显出我国人权保护理念的巨大进步.

【关键词】 刑事案件;和解制度;人权保障;作用

一、刑事和解与人权保障概述

在刑事诉讼历史上,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刑事追诉权最终由国家一手掌握,但随着现代诉讼价值中个体自治取向的发展,刑事案件中纯粹的公力救济逐渐得到了来自刑事和解的挑战.就目前而言,刑事和解制度已经不再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的新生事物了,在对待刑事和解的态度上,有的人对刑事案件的和解不持积极的态度,认为“以加害人的物质金钱与正义进行交换违背了法治原则”,即使当事人“私了”的满意率达到100%也只是一种表面和谐的幸福幻觉.但绝大多数学者对刑事和解制度持赞成态度,认为这一新型制度克服了传统刑事司法中的一些固有缺陷,使得犯罪人、被害人等能从程序适用中获得收益,与我国的人权保障理念是一致的.每位关注刑事和解问题的学者对刑事和解的定义也是有区别的,在此,本文比较认同高铭暄教授的观点: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加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加害者直接谈论、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者和被加害者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从该定义不难发现,刑事和解与人权保障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的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变化、永无止境的过程,刑诉法的修改就是这个过程中的一小步.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剥夺或转让的权利,将其首次写入一部部门法中,直接体现了宪法的基本精神;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集中在新刑诉法第277条、第278条及第279条,立法者对刑事和解采取了积极又略带审慎的态度:一方面将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从自诉案件扩大到公诉案件,另一方面又对公诉案件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定,这在坚守司法公正底线的同时又兼顾了国家刑罚权的严肃性.人权保障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灵魂,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如何是一个国家人权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反映着一个国家与文明的程度.刑事和解作为刑事司法理念改革的重要产物,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犯罪人的角度而言,通过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可以获得较轻的刑罚;从被害人的角度而言,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中心,极大地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这不仅是我国人权发展水平的重大进步,也是我国与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

无论从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定义,还是新刑诉法关于刑事和解的价值定位而言,它与人权保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从另一角度看,二者又存在一定的冲突,一方面刑事和解可能削弱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行为人事前即可知悉犯罪后果,而在权衡之后决定是否采取行动,如果当行为人预计可以通过赔偿来逃避惩罚,则可能更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平等原则,相对于属于社会底层的行为人因为经济能力的缺乏而无力履行经济赔偿,刑事和解为“白领犯罪人”提供了逃避刑事审判法网的可能性.面对刑事和解对刑罚一般预防功能和平等原则的冲击,同时也会带来两种结果:在保障犯罪人人权的同时可能对被害人的人权造成侵犯,在保障“白领犯罪人”的人权时可能对另外一些没有经济能力者的人权造成侵犯,因此,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有的犯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国家不愿放手让纠纷当事人自行解决是可以理解的,否则有放纵犯罪、破坏秩序之虞;但是一些轻微的犯罪,以及过失犯罪等完全可以通过适用刑事和解加以处理.可见,如能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刑事和解的价值实现与人权保障的和谐发展需求仍是可以实现有机契合的.

二、刑事和解制度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作用

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必然要受到国家机关的惩罚,但在经济补偿方面,被害人往往得不到相应的救济.而刑事和解在成为一种犯罪处置形式后,针对某些罪行,犯罪人接受被害方和相关人员的谴责,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以及给予赔偿和其他物质补偿的行为,都是犯罪人承担责任的具体表现,通过对话交流性教育,一方面,刑事和解的非对抗性环境使犯罪人消除了一些误会和敌视;另一方面,犯罪人与被害人通过真诚交流,能够使犯罪人更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就犯罪影响进行讨论,使犯罪人更加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以及给他们带来的痛苦程度,以促使其真诚悔悟,也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或再社会化.

刑事和解中的犯罪人人权保障,核心争论在它是否背离罪刑法定原则,还涉及犯罪人是否违心认罪的问题.刑诉法作为程序法,功能之一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的价值和目的,从大了说,为了更好地处理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从小了说为了更好地理解刑事和解中的犯罪人人权的保障这一问题,都有必要对上述两个问题作出解释.

首先,刑事和解在保障犯罪人人权时是否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以保障自由和人权为核心,从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可以理解这两层意思:第一,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其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招致的法律后果;第二,该原则也要求司法者在定罪量刑时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限,不得实施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处罚.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些学者就提出了“刑事和解是对罪刑法定原则背离”的观点,理由是:罪刑法定原则无疑是为了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刑事和解强调的是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和谐,主张通过协商来避免刚性的刑法适用,在最终实体处分时作出低于法定刑的处罚或者免于处罚,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也有损司法的尊严.对此,陈兴良教授认为:罪刑法定的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并非势不两立,而是可以在共同的基础上统一起来并协调发展的;综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定义和变化,本文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其最直接和最核心的意义就在于保障人权,尤其突出保护犯罪人的人权,限制国家滥用刑罚权,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的人权保障的基本精神;而有效地保护社会仅是建构此“核心意义”之上的一个应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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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人权保障作用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人权保障作用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人权保障作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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