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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治国视域论文范文资料 与依法治国视域下出租车合乘侵权行为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依法治国视域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26

《依法治国视域下出租车合乘侵权行为》:该文是关于依法治国视域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出租车强行合乘从消费者权益法上是以损害乘客安全保障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为代价增加承运人经济收入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是违反经营者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义务的违法行为.出租车客运合同是有偿、诺成、双务合同.承运人和乘客之间达成运输的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城市中运营的出租车通常采用“招手即停,上车即走”的运输方式,而不是采用定时定点的方式,这是与其他公共交通运输不同的显著特征之一.运输过程中是否增加乘客、货物应由乘客提出,不应当由承运人提出,承运人提出合乘的请求从合同法的角度上是变更合同内容.当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进行维权时通常找不到与之相应的法律依据获得赔偿,造成出租车合乘侵权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立法层面模糊指引造成的,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从立法的层面进行思考,应当对出租车行业管理规范进行调整,细化出租车行业管理相应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权责,对违法经营的从业人员进行严厉打击,从而促进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城市出租车行业良性发展.

[关键词]依法治国;出租车拼客;客运合同;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DP20.1;DP2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2-0149-04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近年来,由于立法层面的缺失导致出租车侵权行为逐年增多,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允许出租车司机在征得乘客同意的情况下合乘,而现实情况却是出租车司机经常采取强行合乘的行为侵害乘客的权益.出租车合乘(Taxi pooling)亦称“拼客”“合乘”“合载”.主要是为满足乘客在上下班时间早晚高峰时段乘车的需求,同时减少在非高峰时段出租车资源的浪费. 1962 年美国的交通管理工程师提出了著名的“当斯定律”(Downs Law):即新修建的道路虽然降低了出行的时间成本,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新的交通量,交通供给的增长始终不能满足交通需求的增长[1].按照“当斯定律”的观点,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通过增加城市出租车数量似乎解决不了这一矛盾,国内一些专家学者以此为据鼓励“出租车合乘”认为“出租车合乘”是合理的交通管理政策,能够调整出租车供求之间的关系.据国家交通运输部统计,2013年度,我国共有出租汽车运营车辆134.00万辆,增长3.1%.出租汽车总载客401.94亿人,总运营里程1 593.21亿公里,分别增长3.1%和1.7%;平均每车次载客人数1.97人/车次,空驶率30.9% [2].以哈尔滨为例,2000年居民乘坐出租车出行的比例为 1.4%,2009 年则增长为7.0% [3].《哈尔滨城市出租车客运管理条例》自2010年正式实行以来,哈尔滨市民对条例中允许出租车合乘的规定认同度极低,2013年11月,哈市政协召开哈市“交通环境治理”评议会.“交通环境治理”评议报告显示,哈尔滨市民对城市交通环境总体满意率为63.8%,接受调查市民100%不满意出租车拼客、拒载、挑客等问题 [4].近年来,由出租车合乘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不断,允许出租车合乘并没有满足早晚高峰时段乘客乘车需求,特别在实行“低速等时”的城市,出租车营运过程中,司机频繁使用“打车软件”翻看手机中叫车信息更进一步增加乘客人身、财产安全风险和乘车费用,加深乘客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矛盾.究其原因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出租车拼客采取模糊指引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对是否应当禁止出租车合乘作深入探讨,从而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维护乘客权益,促进出租车市场良性发展.

一、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法律性质

出租车的基本属性是弱公益性的非公共物品.与公交车、地铁等交通工具在运输方式、计价方面有很大区别.公交车、地铁运营一般采取的是以固定的在固定站点、时段、沿固定线路运行,乘客通常要排队等车、多站停车,甚至换乘,而且比较拥挤.出租车的站点、时间、线路都不固定,出租车的最主要特点是快捷直达.计价方面公交车、地铁是通过上车收费完成计费,在不超载的前提下,多上一位或多位乘客增加公交车、地铁经济收入,但是对已有乘客没有实质影响,即不侵犯乘客的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出租车却完全不同,其提供服务的特点为专用性,通常的运营方式为新增一名乘客就需要新增一辆车,在这种运营方式下,出租车每提供一次服务,乘客都具有受益的排他性,因此不能把出租车提供的服务视为公共物品.出租车合乘属于典型的客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乘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的地点,乘客、托运人或者发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它是诺成、有偿、双务的合同.出租车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和乘客之间达成的,由承运人以出租车为运输工具将乘客及其行李直接运送到指定地点,乘客支付运费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出租车采用“招手即停,上车即走”的运送方式,而不是采用定时定点的方式,它的运输目的地由乘客决定,相比公交、地铁等运输方式,乘客不必事先购票和站点等候,具有明显的便捷性和灵活性.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客乘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达成运输的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在出租车运输合同中乘客的权利通常包括如下几点:

(1)乘客享有安全乘车的权利.乘车安全权指乘客乘车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随身携带的物品和大件行李),司机驾驶上的过失所导致的乘客损害(包括人身及财产损害),司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乘客有权要求承运人将其及时送达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在营运的过程中故意延迟、绕行、强行拼客等行为致使乘客不能及时到达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必须承担乘客的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依法治国视域论文参考资料:

依法治国论文3000字

结论:依法治国视域下出租车合乘侵权行为为关于本文可作为依法治国视域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依法治国视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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