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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金论文范文资料 与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影响几何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经济补偿金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20

《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影响几何》:此文是一篇经济补偿金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2017年1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第五批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通知宣布失效26份文件、废止76文件.其中,HR小伙伴们计算经济补偿金、医疗期补助费时所依据的第481号文已被列入被废止文件之中.

实施二十余载的第481号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第481号文”)被废止之后,有关2008年之前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话题,一时间众说纷纭.有观点认为,随着第481号文被废止,经济补偿金计算不再区分2008年前后,即不需要分段计算;有观点认为,第481号文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依据,被废止之后用人单位以医疗期满解除患病的劳动者无需再支付医疗期补助费;甚至有人认为,有关经济补偿金计算时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无需再支付.

那么,第481号文废止后究竟会给用人单位、劳动者带来哪些影响?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又将何去何从?

何为经济补偿金制度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旨在一段时期之内给失业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要制度依据是《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支付标准则在第481号文中;同时第481号文对有关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条件和标准亦有明确规定.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和标准有更为明确的规定.但是,两者之间在部分内容上存在冲突,故而司法實践中各省市对第481号文与《劳动合同法》两者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第481号文作为经济补偿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废止,对经济补偿金、医疗期补助费计算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这种影响并非是根本性或者颠覆性的.因第481号文被废止,就认为此前的经济补偿金就不需要支付显然是不正确的.

分段计算的重要节点

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在其第九十七条过渡性条款中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依据由此而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不能用今天新出的规定去约束昨天已经发生的行为,《劳动合同法》亦遵循这样的原则.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包括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和标准等,主要根据当时的第481号文确定.

换言之,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并非是第481号文,故此,有关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规则并未发生改变,且《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第481号文在“当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现在第481号文被废止并不影响该文件在先的法律效力,其作为2008年1月1日之前当时有效的规定,在国家未做出进一步明确之前,我们认为其仍然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如果认为无需再分段计算,则让《劳动合同法》具有了溯及力,这样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过渡性条款的规定,同时亦否定了第481号文在2008年之前的法律效力.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看,部分省市的法院、劳动人事仲裁院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亦有相应的裁判规则.部分省市的劳动合同条例或规定,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也有着相关的规定.

综上,在国家未颁布新的法规之前,第481号文的废止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对于认为无需再分段计算的观点,笔者认为是不够准确的.

第481号文与计算医疗补助费

有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医疗补助费的问题.第481号文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随着第481号文被废止,上述医疗期补助费的支付标准就不复存在,是否就表示用人单位以后就不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有关医疗补助费的支付依据和标准,概括起来存在三种模式:按照第481号文执行、按照地方的法规执行、按照第481号文+地方的法规执行.

江苏、湖北等地对医疗补助费支付条件和标准有明确规定,与第481号文规定相同,即其废止对于这些地区并无影响;

上海规定不低于6个月医疗补助费,故而对上海地区影响也非实质性的;

北京、山东等地均明确规定了医疗补助费事宜,但其依据均为第481号文.废止后,这些地区医疗期补助费的标准不复存在.

对于按照第481号文执行的地区,医疗补助费依据和标准就不复存在,影响则比较明显.对于这些没有依据、标准的地区,则需要有关部门或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对于HR而言可以参照当地仲裁或法院部门的意见或纪要之类执行.

支付医疗补助费的前提是否需要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需要鉴定,一种观点认为不需要鉴定.以上海为代表的少数地区认为不需要做鉴定,多数地区认为获得医疗补助的前提是需要鉴定.

有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医疗补助费的问题.从法律规定来看,现存有效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等均提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医疗补助费和标准事宜,第481号文废止之后,上述规定仍然有效,并未影响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医疗补助费支付规则.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能够主张医疗补助费的情形,仅限于“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若劳动者被鉴定为1-4级,则*退休、退职手续,用人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终止后无需支付其医疗补助费.

经济补偿金论文参考资料:

国际经济和贸易毕业论文选题

工程经济论文

世界经济和政治期刊

金融经济杂志社

生态经济论文

宏观经济管理杂志社

结论: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影响几何为关于经济补偿金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经济补偿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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