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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规定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法修正案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20

《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规定》: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刑法修正案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在总体上具有法益保护早期化、处罚范围扩大化与处罚程度严厉化的特点.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说,则存在帮助犯的正犯化、预备犯的既遂化与构成要件的交叉化三个特点.帮助犯的正犯化与对帮助犯单纯设置量刑规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所增加的第120条之一第2款以及被修正的第1款,对帮助犯实行了正犯化;对于实施上述两款行为的,应当作为正犯处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该两款行为的,应认定为两款犯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120条之二第1款,对预备犯实行了既遂化(独立预备罪);该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实行行为,而不再是预备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本款规定行为的,成立准备恐怖活动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为他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准备的行为,也可能成立准备恐怖活动罪;按独立预备罪论处导致处罚程度轻于从属预备罪时,应按从属预备罪论处.《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存在大量交叉现象,但不能将这种交叉关系解释为法条竞合,而应认定为想象竞合,从而发挥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实现预防恐怖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恐怖犯罪;帮助犯的正犯化;预备犯的既遂化;构成要件的交叉化

中图分类号:

DF62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1.03

《刑法修正案(九)》第5条至第7条是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其中不仅修改了《刑法》第120条与第120条之一,而且在《刑法》第120条之一后增设了5个条文.

总的来说,《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修改内容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是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一般来说,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主要表现为增加危险犯(尤其是抽象危险犯)、预备罪的规定,使刑法对危险犯、预备罪的处罚由例外变成常态.《刑法修正案(九)》对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主要表现为,在恐怖组织或者相关人员的行为仅对公共安全产生抽象危险时,就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第120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的行为,对公共安全仅具有抽象危险,而没有产生具体危险与实害,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法益保护早期化的典型表现.第二是处罚范围的扩大化.处罚范围的扩大化与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不是等同含义,但又有密切联系.虽然法益保护的早期化意味着处罚范围的扩大化,但处罚范围的扩大化并不意味着法益保护的早期化.至为明显的是,刑法增设某种实害犯时,虽然是处罚范围的扩大化但不是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120条之四将“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实害犯(至少是具体危险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其他恐怖犯罪,都可谓处罚范围的扩大化.第三是处罚程度的严厉化.处罚程度的严厉化主要表现在,对新增设的犯罪,不管是实害犯还是危险犯,都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另一方面,对帮助犯与预备犯直接规定法定刑,也导致处罚更为严厉.因为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帮助犯与预备犯都可能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但《刑法修正案(九)》对帮助犯与预备犯直接规定法定刑后,使得部分恐怖犯罪的帮助行为与预备行为不可能被免除处罚.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还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例如,《刑法》第120条对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仅规定了主刑,而没有规定附加刑,对其他参加者在规定主刑的同时,仅规定了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法修正案(九)》则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增加了没收财产与罚金的附加刑,并对新增加的恐怖犯罪都规定了财产刑.这是因为,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恐怖活动往往需要大量资金,增加财产刑有利于预防恐怖犯罪分子再次犯罪.

从构成要件层面来说,《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有三个值得研究的立法现象(特点):一是帮助犯的正犯化,二是预备罪的既遂化,三是构成要件的交叉化.前两个立法现象不仅直接加重了帮助恐怖活动、准备恐怖活动行为的处罚,而且间接扩大了恐怖犯罪的处罚范围;后一个立法现象涉及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本文拟对帮助犯的正犯化、预备罪的既遂化与构成要件行为的交叉化三个问题展开讨论.因为这三个问题并不限于恐怖犯罪,而是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研究这三个问题,不仅有利于对恐怖犯罪的定罪量刑,而且有助于解决其他犯罪的相关问题.

一、帮助犯的正犯化

刑法典一般在总则中规定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通常是正犯行为,对于教唆、帮助正犯的行为则适用总则的规定,以共犯论处.所谓帮助犯的正犯化,则是指刑法分则条文直接将某种帮助行为规定为正犯行为,并且设置独立的法定刑.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分则条文对帮助犯设置了独立法定刑,就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总的来说,分则条文对帮助犯设置独立法定刑时,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帮助犯的正犯化;二是单纯的量刑规则

关于量刑规则的含义,参见:张明楷.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J].清华法学,2011(1)..在后一种情形下,分则条文并没有将帮助犯提升为正犯,帮助犯依然是帮助犯,只是因为分则条文对其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而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帮助犯(从犯)的处罚规定.

首先,帮助犯被正犯化后,不再按照刑法总则规定的从犯处理,因而不得适用《刑法》第27条关于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而必须直接按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这便没有免除处罚的可能性

当然另具有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但该“帮助”行为本身不可能成为免除处罚的情节..同样,对帮助犯单纯设置量刑规则后,也是直接适用分则规定的法定刑,而不再适用总则关于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就此而言,区分帮助犯的正犯化与单纯对帮助犯设置量刑规则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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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规定为关于刑法修正案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刑事法典修正案手机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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