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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司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刑事司法精度辩和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事司法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13

《刑事司法精度辩和析》:本论文为您写刑事司法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内容摘 要:要真正地“以审判为中心”,就得调低诉前的案件精度,将提升案件质量的事全交审判吗?证据标准具有时代性,案件质量是动态的,侦查和公诉的主客观条件都不同于庭审.审判虽具有提升案件精度的条件,但它们并不能替代侦查和公诉的功能.我国办案精度难以提升有其制度原因,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司法改革正在完善递进式诉讼结构,中国式司法独立需探索创新机制,应给其一些纠偏的时空.改革需强化递进式证据接力作用,使每一诉讼阶段都有提升办案精度的动力.公检法各司其职,才能从总体上提升办案质量.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立足国情,正逐渐形成倒逼侦查提高案件精度的机制.

关键词:审前准备;刑诉中心;刑案质量;司法改革;

在控制犯罪的刑诉史中,我国的诉讼模式时常带病运转,不怎么令人满意.人吃五谷生百病.有病不奇怪,关键是要找准病因,才能对症下药.但许多时候,人们的诊断就很成问题,各种误诊会耽误病情,甚至断送了治病救人的时机.对我国刑诉模式的诊断也是这样.我国刑诉模式之病,表现为“以侦查为中心”,改革的方案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司法机关普遍的反应是各自要以审判标准去提高案件质量的精度,但对此却有不同看法.

一、我国刑诉模式的病因何在

在控制犯罪的司法活动中,刑诉模式随之产生,并在继承中成型、在创新中发展.我国屡遭诟病的“以侦查为中心”,表现为一种线型诉讼模式.要使之回归“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这就需要吸收控辩对抗、法院居中裁判之长.

(一)我国刑事司法诉讼模式的状况

我国古代的刑事司法:被害人鸣冤告状,审判官升堂接状,捉拿被告人到案,让其当堂呈供,接着传唤证人展开调查;从立案、查案到判决都过堂完成,审判官一竿子插到底.这可谓最原始的以庭审为中心来展开刑事诉讼.现代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还承继这种古老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但刑事司法针对的是犯罪案件,犯罪对社会秩序的挑战是残酷而严峻的,犯罪调查与被调查者的自我保护必然形成一定的对抗.这种对抗的复杂性,就是时有错案与冤狱.在与犯罪斗争的历史过程中,现代刑事司法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一般将公诉分为审前准备和审判两个阶段.审前准备阶段,包括侦查活动和审查起诉.侦查活动,针对案犯的反侦查手段,实施强制性措施;主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将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审判阶段,主要在法庭上进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对抗,由中立的法院进行裁判,这就形成了三角形的诉讼结构.可见,没有审判就没有诉讼,没有审判中立,就没有司法公正.我国现代的刑事司法,从借鉴前苏联刑诉程序的历史中走来;除自诉刑案外,审前准备分为侦查活动和公诉审查两个阶段.这样,侦查、公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前后相继,形成了一种线型结构.这种诉讼结构的逻辑是递进的,可以多重过滤案件材料.后一环节可纠前一环节的错,以降低冤错案件的机率.但在公检法联合联合办案,“从重从快”地“严打”犯罪的现实语境中,实际情形却事与愿违.每一诉讼阶段都各自为政,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格局.审判阶段,法官主要看案卷笔录,很难纠正侦查阶段的错误.从诉讼全局看,实际上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针对这种现象,*司法改革提出了要回归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但怎样回归呢?针对问题找准原因,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这就需要我们找准审判难以纠正侦查错误的根本原因.

(二)诉讼“以侦查为中心”的成因何在

我国司法形成“以侦查为中心”的根本原因,有观点认为是:“侦查终结标准与起诉标准和定罪标准一样高,检察官在有100% 定罪把握的情况下才会起诉,庭审进一步查明案件的空间被极大地压缩,审判就容易流于形式”.现在一提到庭审实质化,便有提升审前案件的质量和证据硬度的想法,想使提交法庭的证据经得起对方质疑的严格检验.殊不知,越是提高审前案件的精度,就越加强化了庭审活动的空洞化,没有为法庭调查案件预留多少空间.辩护方几无可辩,被告人惟有俯首认罪而已.庭审走过场的可能性就加大了,而且使无罪推定原则也因此变得空洞化 .这里提到的“案件的精度”,就是司法办案离法律标准的误差.其精度越高,误差越小,司法质量就越高.这里将虚化庭审的原因,归结为审前侦办案件的精度太高.“以侦查为中心”的结果,竟然是侦办案件的质量太高,没有为审判预留提升案件质量的空间!这等于说,审判无法纠正侦办错误的原因是侦办无错可纠.刑案侦办没有错误,这不符合基本事实.因此,侦查和公诉不应该提高案件精度,这种归因违背常识,非常荒唐.没有找准刑诉中的病因,也就很难对症实施改革措施.

(三)要提升办案质量,仅靠审判行吗

刑诉之目的是提高刑事案件的司法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什么样的诉讼模式,才能担此重任?仅仅“以审判为中心”就皆大欢喜了吗?若按照前述意见,将侦查工作粗放化,给审判活动预留调查空间;甚至无需侦查这道工序,一切都在法庭上展开调查,直到在法庭上破案、判决,这就形成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实际上,这是要将刑事诉讼等同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说是要回归到古代侦审一体的刑事诉讼模式,干脆不设侦查机关.可是,持该观点者也明白:那时,“诉讼伊始就是公堂审判,对案件的实质性调查都是通过公堂审判来完成,但是却被诟病为冤滥遍地.由此可见,仅以审判中心论是不足以达成防范冤错案件的期待的.以为实行‘以审判为中心’就可以解决审判流于形式的问题,未免过于天真了.” 看来,审判质量不高是古已有之.从古至今,都不能仅靠审判去防范冤假错案,而要通盘考虑整个诉讼过程.换句话说,要提高司法办案的精度,得从立案、侦查、公诉、审判、执行等整个司法过程去考虑,而不能单纯地着眼于一个审判程序.而且,任一诉讼程序都是手段不是目的,审判程序也不例外.“以审判为中心”不是诉讼目的本身,而是达到诉讼目的之手段.“以审判为中心”之目的,是要制約其它程序按照法律要求提升执法办案的精度,这才能达到从整体上实现司法公正之目的.

刑事司法论文参考资料:

刑事技术杂志

人民司法杂志

结论:刑事司法精度辩和析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刑事司法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刑事司法专业学什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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