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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刑法规范影响其应对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法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24

《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刑法规范影响其应对》:本文是一篇关于刑法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内容摘 要:比特币等“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工具兴起,行政法律体系对比特币虚拟商品、非货币的属性定位及规范上比特币市场与实体经济、金融体系的风险切割,导致货币、外汇、证券、期货、税务、财产、融资等领域经济刑法规范面临结构性失灵与适用性紊乱风险.证券期货犯罪条款应适度拓展“证券”范围从而将比特币金融管制与投资者权益纳入刑事保障体系,以随之恢复定量功能的数额认定标准盘活财产、职务、税务、融资犯罪等刑法规范对比特币关联犯罪行为的可适用性.

关键词:比特币;经济刑法;“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刑法解释

一、比特币的兴起与发展:“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刑法的冲击

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点对点全球通用加密数字支付系统.比特币的发行与交易不依赖*银行、政府、企业的支持或者信用担保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也不与特定商品或者实物挂钩,而是依赖对等式网络中种子文件达成的网络协议,实现单个节点与其他节点的直接交互,比特币地址之间的价值交换,具有“去中心化”特质与相对匿名性.比特币系统使用整个网络的分布式数据库来进行交易确认,其发行总量固定,并自适应地按照设计预定的速率逐步增加且增速逐步放缓,最终在2140年达到略小于2100万个的极限值.点对点分布式的时间戳服务器生成依照时间前后排列并加以记录的电子交易证明使得比特币系统能够实现无须第三方支持的数字签名加密、杜绝双重支付(伪造支付工具).发行的比特币由完成网络运算工作量证明(“挖矿”)的比特币“旷工”获取,藉此激励其通过利用计算机硬件为比特币网络进行数学计算从而完成交易验证、提高比特币系统安全性.

使用比特币可以购买商品或服务、以市场价格兑换各国和地区法定货币.现阶段比特币市场价格总体上处于相对稳定的发展态势——2013年比特币市场价格飙升至历史性高位1200余美元;2014年在300至700美元区间震荡.根据目前比特币约1300万个发行总量与价格波幅计算,比特币市值约70亿美元. 2013年11月,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国”的日交易量就已经超越了日本的Mt.Gox交易所(2014年2月宣布因交易平台85万个比特币“被盗”申请破产) 以及欧洲的Bitstamp交易所等. 火币网、OKCoin等国内大型比特币交易平台日交易量亦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平. 中国实际上已经成为比特币全球集中交易量最大且最为重要的市场之一.从实体经济发展趋势、集中交易市值、市场参与者认可度等各方面来看,比特币已经度过了初创与萌芽阶段,世界经济与金融历史正在见证“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兴起.如果说处于互联网金融初级阶段的支付宝、余额宝、P2P网贷、众筹等新型金融市场机制已经对金融市场监管与经济刑法规制构成了影响,那么比特币等实际上已经进入了互联网金融高级阶段的互联网支付工具与技术,更是对金融监管与刑事风险控制的重大挑战.“去中心化”的本质特征与技术手段已经使得比特币等互联网金融工具超越了既有法律框架与权力监管的传统性制约.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比特币风险通知》”)明确强调比特币虚拟商品属性及其投资风险,禁止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从事与比特币有关的业务,并要求作为比特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网站履行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比特币风险通知》对于控制比特币市场风险、遏制网络经济风险向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传导等具有非常积极的价值.但是,由于比特币具有“去中心化”、高度匿名性、全球性、主要法定货币可兑换性、交易成本低廉性等特点,比特币或比特币支付系统不仅可能成为洗钱犯罪、外汇犯罪、货币犯罪、*犯罪等各类经济犯罪的工具或者渠道, 而且比特币资产持有者具有成为侵财犯罪(盗窃、普通诈骗等)、金融犯罪(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市场操纵等)、网络犯罪被害人的高度风险,甚至比特币及其经济生态本身都长期受困于是否构成庞氏骗局、金字塔骗局等集资诈骗犯罪或者*犯罪的巨大争议之中. 《比特币风险通知》所确立的比特币虚拟商品性与非货币性的属性判断会导致一系列经济与金融犯罪对象与行为的解释与认定陷入困惑与论争,加之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对利用或者针对比特币的犯罪行为的机理尚缺乏深入把握,这些因素共同导致比特币的兴起对整个经济刑法体系产生重大却潜藏未现的影响.比特币的非货币属性定位则意味着目前相关经济与金融犯罪刑法条款无法对此类比特币侵害行为做出实质性反应,亟须从理论上解释经济刑法制度应对比特币的基本政策与核心法律规则.

二、比特币关联犯罪:经济刑法规范体系风险评估

《比特币风险通知》以“正面定性与反面否定”相结合的方式对比特币属性提出了明确意见,即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可见,在中国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及其监管框架下,“真正意义的货币”等同于法定货币,即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以本国或者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权力信用为基础的、法偿性、强制性货币.比特币不仅不具有货币属性,而且与银行、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金融体系中的金融产品无关,只是一种商品,且必须强调其具有虚拟性.

然而,作为非货币性、虚拟性“商品”的比特币能够以极低的交易成本在“商品”与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各国“货币”之间进行快捷转换,并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在全球各大比特币交易平台供市场参与者进行投资或者投机,甚至可以附加杠杆、做空、融资、融币等交易机制进行各类远期、期货、期权等衍生*易.同时,基于对金融市场及其监管秩序全面且有效保护的价值追求,我国经济刑法规范体系设置了货币、外汇、证券、期货等众多具有金融工具属性的行为对象要素.金融监管机构对比特币货币、金融属性的制度性剥离以及对其虚拟商品属性的强调会产生一个不容忽视的经济刑法制度风险:比特币关联犯罪,即大量利用比特币的货币性或者金融工具性特征的经济犯罪,将因为比特币的虚拟商品属性限定而脱离经济刑法的规范控制范围,经济刑法会随着比特币市场以及比特币经济行为的逐步繁荣而面临前所未有的系统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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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刑法规范影响其应对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刑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司法考试视频免费下载2015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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